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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同和可調價合同簡介

總價合同和可調價合同簡介

  總價合同和可調價合同簡介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調價格合同的含義: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的合同。

總價合同和可調價合同簡介

可調總價合同

又稱為變動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按照時價(Current Price)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於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 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

2.新型的工程項目。

3.風險很大的項目。

可調單價合同

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籤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同價款的調整因素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

4)雙方約定其他因素。

篇二: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設計變更及發包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價格上漲可調整合同價款

自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建材價格特別是鋼材價格持續大幅度上漲,其它主要建築材料和建築機械設備租賃價格也出現了上漲的情況。建材價格異常波動,超出了全社會的合理判斷,許多工程項目因建材價格異常波動造成的造價變動達到了合同總造價的三分之一,建築企業面臨鉅額損失的風險。那麼如何處理建材異動引發的法律糾紛?成為建築行業和法律界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我公司亦是如此。現提出此七項議題供公司各單位、項目部在進行此項工作時,作法律諮詢參考。

一、建築材料、人工費價格異常變動,對於固定價格的建築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調整材料價格?

解答:如因價格異動造成合同難以履行,那麼如果業主仍要求施工企業執行原固定價格,就構成了顯失公平,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調整原固定價格。國際上常見的標準合同條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價格調整條款,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也有價格調整條款,而在實踐中,建設單位出於控制投資、節約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業的風險,也成為了價格異動導致法律糾紛的根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原固定價格進行調整。《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築工程合同的實質就是“承包人幹活,發包人給錢”。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決定了施工企業無法承受材料、人工價格異動帶來的虧損,把材料價格異動的風險和損失全部由施工企業承擔顯然有違《合同法》公平、誠信原則。從各級法院的審判實踐看,對於類似問題法院也均給予了合理調整。

二、建築材料、人工費的變動達到什麼幅度能夠視為異常變動?價格變動達到異常的,對原合同中的`固定價格應當如何調整?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指導意見能否作為裁判依據?

解答:可以參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內容,對於材料價格異動,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價格法》中規定了三種價格形式,市場價是否顯示公平只能看國家指導價,而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國家指導價來衡量是否顯失公平。將價格變動達到±10%作為價格異動的標準比較適宜,可以考慮超過 ±10%的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10%以內的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認定價格異常變動和調查方法均應以施工企業不虧損或實現微利為考量標準,讓整個建築企業都因為價格異常變動導致收入低於成本顯然是不適合的。指導意見雖然不能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但可以作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判斷標準。

三、若施工企業已經在中標價裏計取了風險費,施工企業能否以材料價格

被動超出了招投標時可以預見的風險範圍而主張建設單位予以補償? 解答:即使施工企業中標裏計取了風險費,但如果風險費不足以達到價格異動幅度,仍然可以調整固定價格。1999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對於固定價格合同也規定“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因此對於超出合同風險範圍的仍應當進行補償。對於計提的風險金應當計算是否達到價格上漲的幅度,如果大體相當就不調整,如果達不到價格上漲幅度仍然可以調整。固定價格合同即便計取風險費也是有限和可預見的,不能解決材料人工價格異動問題,因此仍應當進行調整。

四、若固定價格的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施工企業還能否主張調整材料價格?

解答:關鍵要看支付的預付款能否滿足提前備料,化解價格異動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若不能滿足仍應當調整。按照行業交易習慣預付款一般應達到工程總價的25%,若達到這個比例應認定風險責任已經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主張價格調整,一般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否則就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應當相應調整材料價格。建築工程材料設備一般佔工程總造價的60%以上;10%預付款顯然不能解決防止材料價格異動的問題,施工企業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資金作為生產流動資金才能維持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在這種情況下,預付款比例大小都沒有實際解決施工企業資金問題,因此即使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在價格異動時施工企業仍可以要求調整固定價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材料價格上漲不得調整,該約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是否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不影響情事變更的適用,施工企業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間行使撤銷權。如果施工企業未按期行使撤銷權,則價格異動時不能調整固定價格。

六、若施工企業履行合同將造成更大的損失,施工企業可否運用公平原則,停止施工,並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如果施工企業存在違約事由的情況下還能否主張固定價格調整?

解答:施工企業若選擇犧牲履約保證金的責任,則可操作性較強。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辯權,停止施工,同時與建設單位協商,但法院不宜將雙方協商期間認定為工期延誤期間。若施工企業存在工期延誤的情形,但並非價格異動的全部損失都是因為工期延誤造成的,則施工企業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調整價格。如果讓施工企業既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價格波動的風險則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能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處理建築行業出現的價格異動問題?

解答:價格異動應當屬於可變更、撤銷的情形,其依據是繼續按照原固定價格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對於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設單位拖延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否存在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長等情形來處理,如依據《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但是一般不應當依據《合同法》沒有規定的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處理,也不宜直接依據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情事變更的法理基礎就是合同的實質公正和實質正義,價格異動應當適用情事變更而非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締約時的不公平,而情事變更更是締約時公平,履行後出現不公平是結果而非原因。情事變更須履行再交涉義務,一方必須書面通知對方,情事變更不受除權期間的影響,但是受訴訟時效的影響。

呈:公司領導

公司總部有關部門、各二級單位和項目部

公司總法律顧問:劉元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標籤: 合同 總價 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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