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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買賣合同

農村房買賣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村房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房買賣合同

農村房買賣合同1

出賣人(甲方) :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出賣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稱簡 稱甲方 買受人(乙方):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 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 方 自 願 將 其 村 證 房 位 於 市 _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房 屋 ( 建 築 面 積 _________ 平方米)以人民幣 _______ 仟 _______ 佰 _______ 拾 _______ 萬 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 售給乙方。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簽定時,由於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等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償全力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第四條、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或擔保等 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第五條、付款時間和方式 乙方於---年--月--日將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及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其房產不存在質量和技術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問 題,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 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保證並承諾對上述房屋及土地擁有使用權(村宅基地) ,並沒 有任何出租,甲方各方均對處分該標的房產不存在任何異議,對於該房 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及土地沒有 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 分受到限制的情況。交易後如因權屬問題有上述事項,由甲方承擔,乙 方不負任何責任。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 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原有的、相同的居住權利。 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其他任何人再簽署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第八條房屋及土地過户

1、本合同簽定時,該房屋為農村自建房,暫時不具備過户條件,但 本合同為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財產及財產權交易之協議, 並未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今後國家政策允許過户時,甲方在取到房產證等房屋權 屬憑證的當日應交予乙方保管並

且辦理預告登記手續, 當日因其他合 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辦理預告登記有困難時也應於當日通知乙 方且於乙方協商具體的交付日期。

3、甲方在取得產權證等相關權屬憑證後三個工作日內應無償協助乙 方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户手續。甲方應無償、無條件全力協助乙方辦 理房屋產權手續。

第九條特別約定

一、關於房產拆遷:本合同簽訂後,若該房屋遇到政府拆遷,甲方同 意由乙方全權辦理該房屋及土地的拆遷手續,領取拆遷補償款、安置房 等全部收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遷過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 甲方需無償配合。

二、關於房產再次買賣:

1、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其他人,所售金額全部 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擁有的權益,新的買受人同樣擁有,甲方需要積極 配合。

三、關於房產收回: 由於該房屋屬於農村自建房, 甲已雙方沒有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甲方在交易完成以後任何時間要求收回房屋時,甲方同意按收回時該房 屋市場評估價格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甲方,逾期達到三個月的, 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 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房款,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按照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二倍計算的利息損失,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 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給乙方。

3、 因甲方隱瞞房屋已交易事實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本合同項下房屋 出賣給第三人,將視為甲方收回房產,應適用本合同第九條關於房產收 回的約定支付乙方回購款,同時甲方還需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給乙方。

4、甲方不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和產權證書交付給乙方且不配合 乙方辦理預告登記手續,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 產權證書,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5、甲方未按約定協助和配合乙方辦理過户手續,甲方有權要求甲方支 付違約金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並繼續按照約定辦理過户手續。

6、甲方不同意授權乙方全權辦理拆遷手續、不同意無償配合時、私自 與拆遷方接觸簽訂文件、在甲方不之情的情況下私吞因拆遷所應獲得之 利益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因拆遷所獲利益,並且按照拆遷時房屋 評估價格的 50%支付違約金。

7、其他以上未明確約定之事宜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過錯方應賠償損失 並承擔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違約金。

8、以上違約情形如有重複發生,違約金重複計算。

第十一條 保證人責任:

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充分了解上述合同,甲方各當事人願向乙方提供連 帶責任保證,且本擔保不可撤銷。保證範圍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 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全部債務,包括退款、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 評估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綜合費用等。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附件如下:《房屋實際所有人確認書》 《房屋內財產一併轉讓清單、確認書》

第十三條、合同主體

1、甲方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 人,委託代理人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證出售 本房屋,簽定本合同的時候經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產權人同意。

2、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但本合同不經過任何法律公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_20xx_年 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後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 _____份,一份_____張。甲方產權人及甲方委託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 一份,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簽訂本合同後, 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與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2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市 鎮 村 號(自建住宅)的房屋,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共 萬 仟 佰圓(小寫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給甲方。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在房子交付時,甲方在該房屋上不設有他項權,如抵押權等。

2·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產權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4·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 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四條 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五條 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歸乙方所有,住房面積賠償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之後,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七條 今後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賣時,需要甲方簽字時,甲方無條件給予配合。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3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解決了目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許多問題,但其自身適用範圍的限制,並不能解決由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導致實踐中的無序。無效論者從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合同標的履行不能出發,否定此類合同的效力;有效論者則從法解釋學和取締規範與效力規範的區別出發,認定合同效力。基於此類問題的複雜,筆者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出發,利用利益衡量的基本觀點,指出有效論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需要,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對策,以期能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起到促進作用。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集體土地,合同效力,利益衡量

隨着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整體發展,物質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漸趨富足,文化日益昌明,原本與尋常百姓毫不相干的買房置地也成了現今十分普通的一件事情。但既然有買有賣,其間就難免產生糾紛,為了處理日益湧現的商品房買賣糾紛,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近一年來的實踐,這一司法解釋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從司法解釋序言中所體現的立法意旨看,該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規定的,並未把佔國土很大比例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納入調整範圍,不能不説是一種“立法”上的缺失。對於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及處理,目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都尚無定論,但實踐中由此而引發的糾紛卻日益增加,亟待解決。本文中,筆者試就此問題發表一下個人見解,希望能夠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起到參考作用。

一、我國的土地制度與商品房種類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從所有制上講,土地可以分為兩類,即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這種土地歸屬上的公有制是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研究我國的土地問題及附着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問題,就不能不以此為最根本的出發點,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區分為建築於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築於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兩大類。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問題所在

商品者,依《高級漢語大詞典》之解釋,意為“⑴為交換而生產的物品。⑵泛指市場上買賣的物品”。據此並參考《解釋》第1條的規定,本文要討論的商品房就是指出賣人(僅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用於向社會銷售並移轉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房屋。究其根本,商品房與其他房屋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它是作為一種商品用於交換,商品房在所有權的讓渡過程中實現其交換價值。但是,法學不同於經濟學,其着眼點在於所有權的移轉及移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研究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與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就是要比較二者在所有權移轉方面的差別。

通觀世界各國,在房屋與土地的關係上,普遍採取“房地一體主義”,即房屋的所有權與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同時移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不會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歸屬於其他人而引致紛爭。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也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在我國經過出讓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存在障礙的,但是,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將“允許城鎮非農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體土地”的規定加以刪除,並在第63條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造成“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的狀況,從而在立法意旨上,城市及外村、外鄉居民已被禁止成為集體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權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成為一種病態的契約,從而直接影響到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但是,在當前相當一部分地區出現了利用尚未收歸國有的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規模建設新型人口聚集區的活動,較為時興的説法叫作“舊村改造”。雖然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糾紛,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原因。隨着城鄉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土地的承載、養育等傳統功能逐步萎縮,而財富儲存功能、產業空間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興功能不斷加強,集體土地經歷了從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變,此其一。其二,隨着開放型經濟與城市建設的深入發展,大量外來資金與人口湧入,使村鎮集體土地的價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農用地的收益率明顯高於農用地。其三,國家徵用集體土地是按產值補償,而當前土地市場價格遠遠超出該標準,用地者到國家嚴格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受讓土地成本過高。在土地補償水平與用地成本比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轉。其四,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後,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隨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舊村改造”的推進,相當一部分村成為實體化的經濟組織,在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動下,自然將手中所掌握並能實際加以運用的土地使用權作為資產來進行“土地經營”。可以説,在一定意義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現就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

除此以外,在中小城市出現的“舊村改造”也並不與國家開發小城鎮的戰略相背離。無論從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走城市化、現代化道路的發展途徑上看,抑或從我國拉動內需、擴展經濟增長點的需求上看,小城鎮開發都是我國必將長期堅持並不斷髮展的一項重要國策,而不是應付現狀、一時之興的臨時過渡措施。與其相對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規定,僅源於原國家土地局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推行的“轉權讓利”政策,其實質仍擺脱不了政府利用管理者職權剝奪集體土地所有者、與民爭利的計劃經濟時代色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為國有後才能進入市場,其收益只能由國家得到,這一傳統做法明顯是忽視農民集體土地財產權的表現,與我國正在推行的財產權體系改革相背離。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所有人必然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處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

三、病態契約與無效合同

討論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之前,有必要首先對病態契約和無效合同的概念作出説明。

何謂病態契約?各國法對契約的成立和生效均規定了一系列要件,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契約即為病態契約。例如,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1325~1352條的規定,契約生效的要件包括:⑴當事人的合意;⑵契約原因合法;⑶契約的標的可能、合法並確定或可確定;⑷契約的形式應符合法定或約定。如果將符合這些要件的契約定義為健康契約,那麼違反這些法定要件的契約則為病態契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54條的規定,契約的病因主要有:⑴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⑷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⑸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⑹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因契約違反法律所規定的要件的不同,可以確定契約病態的嚴重性。一種是僅與當事人利益有關的要件的違反,如意思瑕疵等;另一種是對於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的違反,如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共序良俗等。前者因涉及當事人雙方利益,故病態並不十分嚴重而尚可救治,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相對無效的契約,即將契約是否生效的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後者因涉及社會利益,故為病態嚴重的契約,當事人無權決定其命運,各國法一般規定其為絕對無效。

雖然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要件是確認絕對無效的契約的衡量標準,但這種表述仍失之抽象。筆者以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違反與社會利益相關的有效要件主要有兩個方面,即: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⑵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稱之為違背公

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對於第一方面,王利明教授在《關於無效合同確認的若干問題》一文中提出了依據違法性確認合同無效的三個標準:⑴必須違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能直接導致合同無效;⑵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⑶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對於第二個方面,可以簡稱為違背公序良俗。所謂善良風俗,一般是指社會對某種行為所持的一般道德標準與習慣。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它反映和保護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表現了國家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干預,其淵源大多來自公法,如憲法、行政法等;也有些規定來自私法。凡是違背上述條件的合同,都應當認定為絕對無效的合同。

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通説認為,由於《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必然導致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成為一種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在是有重新探討的必要。

(一)合同無效論的依據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於《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因此要實現此類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使在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權與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是在《土地管理法》裏卻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此處是指《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類合同無效的結論。

2、由於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約的標的可能、確定或可確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之一。所謂標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性。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金、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只辦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因此,在集體土地上所建的商品房無法按照約定進行所有權的移轉,因為依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必須以法定登記機關的物權移轉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變更物權歸屬始終不發生變化,也就是説這類合同的標的在客觀上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債務人即使願意履行也不履行的狀態。基於這一原因,也可以確定此類合同無效。

(二)合同有效論的依據

與上述觀點相對應,合同有效觀點的依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1、雖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我國《憲法》第10條第4款後段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裏雖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移轉,但依照法律解釋學的體系解釋方法,根據該條的上下文意來判斷,這裏所稱的法律應當是對轉讓的程序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實體上的限制。因為該條從體系上分為四款,第1款規定了國有土地,第2款規定了集體所有土地,第3款規定了土地徵用,第4款對土地轉讓作出了規定。這就是説,在整個這一條上,立法者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確的區分,逐款加以規定,在此種情形下,不作區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權,當然是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這個整體的,這是《憲法》條文中的應有之義。所以,《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與《憲法》的立法宗旨相背離的,而基於“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法》第78條的規定,應當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

2、暫且不慮及上述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學理解釋,單從因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的角度分析,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值得探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其前提是合同違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定。法律規範可以區分為任意法規和強行法規,而強行法規又可以區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二種。強制規定,指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禁止規定,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再進一步細分,禁止規定又可以再分為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前者僅系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後者系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法律規定。由此可知,由於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使合同無效,必須是違反了強行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但是,細觀《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第63條不僅有除外條款,而且也僅是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屬於典型的僅取締違反之行為、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的規定,並未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應當定性為取締性規定,根據王利明教授“無效一般只限於違反效力性規範的合同”的觀點推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並不必然無效,只是屬於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取締的範圍而已,但此種結果並不必然及於私法。

(三)筆者的觀點

筆者認為,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進行界定,必須放在一個更高的、全局的視野上進行審視,不能單就某一部法律為判斷,“法規則只有參照它們所服務的目的始能被理解”,確定一項法律規則的存在是否合理,必須首先探究其目的何在,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作出取捨。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其意圖可以從該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得到説明。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時,該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認識到,《土地管理法》不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其目的主要是保護農用地(耕地)總量,防止農用地(耕地)不斷減少而影響糧食安全和國計民生。應該説,這種立法意圖是十分正確的,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農業的穩定為基礎的,只有農業穩定,才會有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穩定健康發展,社會也才能保持穩定。但是,假如商品房的開發是在現有建設用地上進行的,對農用地並不構成影響,那麼,就不應當也沒有依據一概加以否定。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正式淵源並不能夠覆蓋司法活動的全部領域,總是有某種領域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來決定,在這種領域中,法官必須發揮其創造精神和能動性。法官應當努力在符合社會一般目的的範圍內最大可能地滿足當事人的意願。實現這個任務的方法應當是“認識所涉及的利益、評價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義的天枰上對它們進行衡量,以便根據某種社會標準去確保其間最為重要的利益的優先地位,最終達到最為可欲的平衡”。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能夠帶來的利益。這一點其實在前面也已經基本提及了,最根本的就是為了貫徹落實土地用途的嚴格管制制度,國家可以控制土地用途,保護耕地,穩定國計民生。當然,除此以外,由於《土地管理法》已經著有明文,所以對這一制度不便輕易改動,這就是另一個好處,即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與此對應的,如果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又能夠帶來哪些利益呢?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雖然主要目的是用於銷售,但是,在此基礎上,村民的居住條件則是首先得到了改善,在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後的房屋才被用於市場銷售,也正是這種銷售帶來的巨大收入才保證了村民在現階段有能力進行居住條件的普遍改善。可以説,改善村民的居住條件、增加農民收入是確認合同有效的第一點好處。第二個好處,確認此類合同可以利用新增的居住空間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條件。國家雖然正在大力發展城市低收入人羣的“廉租住房”制度,但是,單一的渠道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全部問題,多頭並舉更能加快進程。第三,也是很實際的一個問題是,由於行政機關的執法乏力,在集體土地上進行的商品房開發已經在全國各地廣泛出現,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如何處理這類商品房的買房者與賣房者的利益,就成為一個直接關乎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必然導致退房退款,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將所收房款用於房屋開發或者其他支出,不可能退還出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買房者關心的更是有房住,如此一來買

者與賣者都將遭受巨大損失。那麼,國家如果調整法律、確認此類合同有效又會失去什麼呢?國家要求集體土地必須徵用後由使用者支付出讓金才能用於商品房建設,這一前提是國家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徵地補償費,如果補償費高於出讓金,則國家就會遭受損失,如此一來國家就要“賠錢”;如果補償費低於出讓金,則意味着國家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也就是農民處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農民就遭受了“盤剝”。也就是説,補償費無論是高是低,都缺乏合理的依據。而如果確認合同有效,開發商品房使用集體土地而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不會有“賠錢”或是“盤剝”的出現,國家只要加強對土地用途的監管就可以了。目前實踐中出現的障礙主要是無法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辦理權屬證書,而這完全是由於國家法律政策造成,對國家而言輕而易舉毫無損失,對房屋的買賣者則是利益巨大。這也就是為什麼此類合同在國家法律上存在障礙,而實踐中有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演變的歷史原因看,國家之所以調整《土地管理法》,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主要是為了有力遏止1992年之後出現的開發區熱、房地產熱對新興土地市場的過度衝擊,改變耕地大量閒置、用地結構失衡的惡性局面。但是,“社會現象日新月異,立法者有非萬能,苟發生立法當時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須衡量現行環境及價值判斷之各種變化,以探求立法者於今日‘立法’時,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始能掌握法律的‘一般妥當性’”。經濟的發展,現實的需要,都要求國家調整立法政策,對需求作出合理的反映。“太陽、月亮和星星今天看上去一如幾千年以前;玫瑰仍像在伊甸園裏那樣開放;但法律從來是另一回事。婚姻、家庭、國家、財產經歷了最多種多樣的形態。”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固守現有法律不變,實在不是明智之舉。

最後還有一個因素,但並非是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其邏輯的必然結果是退房退款,而事實上的失控已使數量眾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個人、城市居民捲入到此類合同中來,退房退款必將極大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極易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其硬性取締,不如調整政策而疏導之,畢竟國家的政策要以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歸依。

綜上,基於對上述兩種觀點的利益衡量,筆者認為,確認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在現階段更為可取。

五、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處理

基於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可以採取一種更加靈活務實的策略來對待這一日益突出的問題,具體的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在保護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使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享有與國有土地同等的待遇。這是一種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憲法》的原則性規定看,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只是使具體法律與《憲法》的根本意旨相符合。從財產權的性質看,無論是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國家,還是作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性質上,都是土地這種特殊財產的財產所有人,它們在私法上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所有權具體權能的內容應是無差異的,即都應包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雖然由於土地資源具有稀缺性的特點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對土地的用途應從法律上作出統一規定,但是在合理使用土地和確保耕地數量的基礎上,應當允許土地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內容相同的權利,其中當然包括用益物權的設立,此時的制度設計可以傳統的地上權制度為藍本。

第二,貫徹兩權分離,規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要堅持和維護國家就土地所有制問題上的基本原則不動搖,確保土地所有制上的公有制度,在此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使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源在市場上合理流動。在這一過程中,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從土地用途管理和國家總體規劃入手,保護耕地、節約耕地,通過集體存量用地的流轉減少建設用地增量的增加,減少閒置土地數量。目前,廣東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正式出台了《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土地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從而在國家土地一級市場外全新生成一個區域性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在我國集體土地管理改革進程中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被稱為土地管理“二次創業”。為有力支持這一改革,廣東省在堅持佔補平衡、切實保護耕地,全面進行農村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建立土地交易信息服務系統及建立以農村土地交易為核心的有形土地市場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為農村集體土地這一“農民的資產”正式進入可經營範圍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第三,以上兩點主要是對今後立法提出的一點建議,但立法的修訂總是需要一個週期,如何在現有法律條文修訂前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是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迫切問題,這也是我們司法實務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義務。

根據上述對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筆者提出一個大膽的處理意見,僅供參考,即確認此類合同有效,但賦予購房者以選擇權。這裏的選擇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維持使用房屋的現狀,如果購房者要求辦理相關證件,則可以辦理“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並待國家政策調整後再作出進一步處理。

下面進一步闡述一下筆者提出上述建議的理由。

1、解除合同。雖然通過對合同效力的分析,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由於目前實踐中的現狀,比如產權證照辦理不能,對購房者權利的保護措施仍然不健全,其權利處於一種不能完全行使的狀態,因此,應當設立一種相應的救濟途徑以示公平。同時,由於目前經濟的持續發展,商品房市場的走勢良好,房價不斷攀升,而這種房屋的購買者又往往住房條件差、急需購房。在這種條件下,解除合同的做法其實是由購房者自己選擇,是否讓自己失去已得利益或可得利益,這種當事人自願放棄利益的行為法律自然沒有必要強行干預。在這種房價持續上漲的狀況下,也不宜賦予開發商以解除權,因為那樣一來,對開發商有利而對購房者不利,容易助長開發商追逐利益的恣意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的情況下,所退房款應當只是房屋價款的本金,而不應當包含利息。

2、履行合同。在購房者未選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由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則雙方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購房者交納購房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目前體制上和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可能在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上會存在一些問題,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和今後房屋的再次轉讓等方面,但這是一個需要協調各方面的系統工程,又涉及到前文對立法方面的建議了。

農村房買賣合同4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房產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簽訂的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二) 房地產座落在____市__________【區/鎮】__________【路】_________

【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號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三) 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四) 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 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________】方式獲得;

(六) 房屋內附屬設施狀況及室內裝飾情況(附件二);

(七) 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_______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___次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_____款辦理。

(一) 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割。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雙方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交付(轉移佔有)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割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價____倍】【價值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甲方】【委託_______________】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户手續。

除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户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户申請之日為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託他人辦理轉讓過户時,積極給予協助。由於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税、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權利轉移】【轉移佔有】後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書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視作乙方無異議。甲方可以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書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交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視作甲方無異議。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

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預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

【_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農村房買賣合同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以下合同:

一、轉讓內容

1.甲方自願將XXXX公司,開發的XX區樓單元室,賣於乙方,此房建築面積㎡。

2.上述房屋所在地位於。

二、轉讓價格:此房屋總價款為整(小寫:¥ )。

三、付款方式:

1.乙方首付房款為元(小寫:,甲方辦理完房屋户名更改合同手續後,乙方再支付剩餘的房款元(小寫:),至此乙方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2.甲方將房屋過户至乙方名下所產生的交易税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房款後,出具收條。

四、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約,甲方應退還乙方全額房款及利息,並支付此房款全額的100%作為違約金賠償給乙方。如乙方違約,扣除乙方房款的100%。

2.甲方相關直系親屬知曉本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本合同簽約。並自願放棄本房產的應有權,同意該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意願出售該房產,無異議。

3.自甲方取得房產證起應在第一時間和乙方取得聯繫,並協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三個月內將上述房產過户到乙方,否則甲方將對乙方進行此房款總價100%的費用作為違約賠償。

五、甲方應全程協助乙方,指導乙方取得房產證。

六、甲方保證該處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首付款後,此合同方可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手印)賣方:電話:

甲方直接親屬(簽字手印):身份證號碼:

乙方(簽字手印)買方:電話:

鈞證人(簽字手印):

鈞證人(簽字手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6

出讓人(賣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買方):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農村集體土地)住房一套,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守信的前提下,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並嚴格執行:

一、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所涉房屋座落於甲方將該房屋第層(共層)套房(以下簡稱"套房")轉讓給乙方,建築面積約為平方米(實際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為準),該建築按一層(套)計價。

二、付款方式

甲乙約定本合同所涉套房價款為人民幣萬陸仟元整)。款項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購房款100000元(大寫拾萬元整),抵扣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乙方實際應支付款項為90000元(大寫玖萬元整);

2、待甲方房屋封頂,並將套房防盜門、鋁合金、樓梯扶手安裝完畢後,乙方於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購房款226000元(大寫:貳拾貳萬陸仟元整)。

3、待甲方外牆油漆粉刷完畢並將樓梯口安全防盜門安裝完畢後,乙方於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購房款10000元(大寫:壹萬整)。

甲方每收到一期購房款,均應出具收款收據作為乙方購買套房的使用權憑證。甲方在收到全部購房款後,應將該套房及時交予乙方。

三、權屬約定

1、甲方承認該房現尚未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證及土地證,但甲方承諾對在建房屋擁有完整的產權,甲方將於房屋竣工後及時辦理相關產權文件。

2、本合同約定的購房款全部付清後,甲方或甲方繼承人將對該套房的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佔有、使用、收益等權益)隨該套房一併轉讓給乙方,權益享有期限為永久。甲方保證在交接套房時沒有產權糾紛,如因超出有關規劃、土地面積等相關受政府處以罰款的,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3、本合同簽訂時,該房屋尚不具備過户條件。如因國家政策變動允許按套房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的,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應無條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屆時將發生的土地出讓金或因辦理相關房屋產權證及土地證所產生的契税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其他費用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擔。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以下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無效,而致乙方喪失居住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佔有、使用權益)的,按下列約定處理:

(1)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本合同所涉房屋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繼承人之外的第三人,並導致乙方或乙方繼承人無法享有套房佔有、使用等權益的,由甲方或甲方繼承人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或乙方繼承人房屋價款,並賠償房屋裝修費用。

(2)因政府行為、法律法規規定導致該房屋被拆遷或徵用的,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所獲得的房屋補償款按套房面積佔總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歸乙方所有。

四、其他約定

1、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後,甲方承諾乙方有權使用房屋周邊停車位置、樓梯屋屋頂部位水箱位置、樓梯等公共設施。

2、甲方負責本房屋的第一次外牆油漆粉刷,若干年後,如需要第二次油漆粉刷的,乙方應按套房面積佔總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的費用。

3、雙方約定,乙方有義務按套房面積佔總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公共使用的場地及設施的維修、安裝、粉刷、等公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外牆粉刷原材料購置費、線路安裝費等。關於公共費用支出甲方應當提前與乙方及其他套房購買者共同友好協商,不得擅自做主。乙方承諾待入住後,按以上比例分攤公共區域電費。

4、雙方約定本合同簽訂之日後十年內,乙方不得轉讓套房使用權,十年後乙方如轉讓使用權的,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如乙方因政策取得套房所有權的,乙方轉讓套房所有權時,在同等條件下,甲方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5、甲方及甲方的繼承人,應無條件嚴格執行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如有違反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甲方收取乙方全部購房款後,甲方或甲方繼承人不得在合同所涉房屋上設立他項權(包括抵押權、租賃權、地役權等),因設立他項權導致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

五、法律效力

1、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

時間:時間:乙方:

農村房買賣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於________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________民法典________、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________,相鄰為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北屋________,東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積為________,房屋登記在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________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________集體土地________,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徵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________債務________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________抵押協議________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________購房________價款30%的________違約金________。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税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________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________的賬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________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享有追究乙方________違約責任________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二百零八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________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房屋________宅基地使用權________證、________房產證________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並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________元的違約金,________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並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________房產過户________的書面通知後________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________產權過户________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________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户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户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於________徵地補償________、________拆遷補償________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後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於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於房屋買賣、________個人債務________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佔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佔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並支付全部購房款100%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並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甲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農村房買賣合同8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瞭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房屋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鎮。

房屋佔地面積:_________(見附圖)

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見附圖)

房屋界線:左邊與_________共牆以牆中心為界,右邊與_________共牆以牆中心為界,前面至公路邊為界,後面至本房屋外牆邊為界。(見附圖)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及土地流轉費用總金額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土地流轉另見土地流轉協議書)

第三條付款方式:簽訂協議時付_________元,尾款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據為證。

第四條特別約定;

1、甲方必須保證所賣房屋產權屬於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村土地建築,該房屋現無房屋產權證,若以後因違章建築拆除由甲方負責。

2、該房屋現水,電沒有到位,甲方應予配合安裝到户,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本協議自簽訂之起,買賣雙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總價款以外,還必須賠償另一方房屋總價款的_________%賠償金。

第六條乙方所購房屋位置夾在其他相鄰房屋中間兩面共牆,若干年後相鄰房屋如拆遷但不能拆除所共牆體,若要拆除必須經雙方同意。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9

出賣方: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出賣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位於第__________層,共_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出賣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

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買受方有權提出退房,出賣方須在買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內將買受方已付款退還給買受方,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買受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買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賣方支付定金(幣)______億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出賣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出賣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買受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買受方。

第七條買受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出賣方對買受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

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_天后,即視為買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屆時,出賣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出賣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買受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買受方據實賠償。

2、買受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賣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出賣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出賣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買受方使用,買受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出賣方追究違約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個月內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

自第_____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_____利率計算。

逾期超過__________個月,則視為出賣方不履行本合同,買受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出賣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2、出賣方按買受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買受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買受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出賣方協助買受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賣方(簽章):出賣方代理人(簽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受方(簽章):買受方代理人(簽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10

賣方: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買方同意購買賣方位於在_____省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的房產,建築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成交價格。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買方向賣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買賣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繳交税費當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賣方,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於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賣方。

第四條 賣方應於收到買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買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賣方產權人一份,賣方委託代理人一份,買方一份,____市房地產交易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 辦 人: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11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房屋共有產權人) 身份證號碼:

以上x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出賣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稱簡稱甲方。

買受人(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本房屋座落在 ,共四層,土地證編號為: ,現甲方將建成房屋的二樓及四樓(一半是天台,一半是房屋)出售給乙方,出售房屋房屋(建築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幣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第二條 房屋內部設施設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合同簽定時,由於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户條件。等過户條件成熟時,甲方應無償全力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確認手續。

第四條 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或擔保等以及其他權利瑕疵。

第五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乙方於 年 月 日將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一次性付給甲方。上述款項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户:

第六條 甲方承諾及權利和義務

開户行:

户名:

賬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農村房買賣合同12

出售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售人與購買人就位於農村的房屋買賣事項,經充分、平等協商一致,自願達成本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

1、本合同交易的房屋位於_____市_____街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結構為大門朝南落地式帶院子;房屋共二層帶閣樓,左右隔牆與他人共用;

房屋總佔地面積約為_________,其中房屋佔地約為___________,院子佔地面積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交易房屋由出售人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村_____組集體土地,並徵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佔有、使用。該房屋在交易前為出售人完整所有、佔有、使用,並可以出售轉讓該房屋。

三、為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以及房屋的交付使用,出售人保證並承諾如下:出售人自願根據本合同條款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售予購買人,對此不反悔;本合同項下房屋質量符合居住需要,不存在任何質量瑕疵;本合同項下房屋與他人及村集體不存在經濟糾紛,出售人僅將該房屋售予購買人;該房屋售予購買人後,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購買人,例如可以獲取的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出售人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辦理房屋產權的相關手續以及願意積極配合購買人爭取和維護對該房屋的權益。

四、房屋價格:

1、本合同項下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為固定不變價格。該價格包括了該房屋使用所佔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税費。

2、購買人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天內一次性將萬元支付給出售人,支付方式為存入出售人以下銀行賬户: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須為出售人之一)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購買人存入購房款後並通知出售人後,出售人立即給購買人開具收款收據。

五、購買人根據第四條支付價款之日,出售人交付本合同項下房屋以及相關資料;購買人支付價款後不能正常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出售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他事項:

1、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並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副本根據需要製作相應的份數,見證人每人保存副本一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並持續有效。

標籤: 買賣合同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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