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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的合同(通用15篇)

運輸的合同(通用15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的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運輸的合同(通用15篇)

運輸的合同1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阜新煤炭運輸業務由乙方負責,因取暖期間煤炭運輸價格波動較大,此價格為短期價格。從————止。

二、煤炭運輸地點及價格:

三、煤炭運到後每車損耗在0.2噸之內,超出規定0.2噸之外的`損耗部分按照水較多,損耗部分按煤炭實際情況商定。

四、煤炭裝卸及過磅費用:

所有煤炭裝車費用由甲方負責;過磅及卸車費用由車主負責,到港後過磅及卸車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煤炭卸載場地必須保證車輛出入方便,乙方車輛將煤炭運到指定卸載地點後,甲方應派有專人及時與卸載場地人員協調卸載及其他事宜。

六、運費結算方式:

甲方必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運費的結算,當天運費當天結算。具體結算方式:

1、煤炭卸載後有甲方專人每車結算運費

2、裝車後甲方即付清運費。

七、乙方負責開具運輸發票,運輸發票税金由甲方負責(運輸發票税金6。6%)。

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xx

乙方(公章):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運輸的合同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雙方之間的原煤購銷事宜達成一致協議,內容如下:

一、 貨物名稱:

二、 數量: 噸。

三、 計量方法:以火車站鐵路地衡計量為準 。

四、 質量要求:(以乙方親自採樣送檢結果為準)發熱量不得低於 千卡/kg,硫含量不得超

過 %/kg,灰粉含量不得超過 /kg,水份含量不超過 /kg,揮發分含量不超過 %/kg.

五、 價款: 總單價 /噸,總價款: 萬元。

六、 貨物的檢驗:裝車前 日雙方共同委託法定專

業技術機構檢驗。

七、 貨物交付時間: 年 月 日前。

八、 貨物的交付地點:邵陽(北)火車站 。

九、 貨物的交付方式:火車站火車車板交貨。

十、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

一 甲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條件的原煤。

二 甲方為乙方代辦火車站 澠池—(至)—邵陽北站鐵路運輸手續,並向乙方交付提貨單據。

三 甲方為乙方出具煤炭銷售統一發票。

四 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每月運煤發數及結算方面的核對和相關服務。

五 對託運的煤炭,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規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保質保量運到指定地點。

六 對託運的煤炭要保證無短缺,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 運輸過程造成煤炭丟失,污染時,甲方應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乙方。

乙方:

一 煤炭託運後,乙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収煤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甲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要求。但必須在起運之前通知甲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甲方所需費用。

二 乙方應在獲取檢驗結論之日起 日對貨物的質量予以確認或者提出書面異議並通知甲方。

三 乙方負有及時付款及及時接收貨物的義務。

四 因收煤地點原因造成無法卸煤時,乙方應償付甲方卸車費用及違約金。

十一、違約責任

一 任何一方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總貨款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實際損失。

二 甲方不能提供符合數量的貨物的,應按合同價款返還多收貨款,並按所缺貨量承擔相應的鐵路運費,按所缺貨量總款的5%承擔違約金。

三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拒絕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所收貨款,並承擔本次列車鐵路運費,按總價款的5%承擔違約金。

四 甲方不能按期交付貨物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請求返還所收貨款,並有權主張與他人合同實現後的預期利益損失,甲方還應承擔貨物總價款的5%的違約金。

五 乙方不能按照約定按時、足額付款,除應按合同的總價款的5%承擔違約金外,還應據實賠償甲方的'損失。

六 乙方不按照約定期限對貨物進行檢驗或者提出異議,視為貨物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十二、免責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在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 不可抗力的原因。

2、 乙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十三、雙方另行達成的協議,可作為本協議的組件。 十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十五、爭議的解決:協商、調解,如經調解無效,在合同簽訂地進行訴訟。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簽訂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運輸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甲方負責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負責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乙方車輛:________部;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____________公里運費:____________元/千米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的合同4

根據經濟公約法和省海上運輸辦理法則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籌劃託運貨品,乙方贊成承運,特簽訂本公約,互助服從,彼此制約,詳細條目經兩邊會商以下:

1、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配置),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港,按現行包船運輸法則辦理。

2、貨品集結:

甲方應安乙方指按時候,將貨品於天內集結於港,貨品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3、裝船時候:

甲方關聯到達港贊成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籌辦接管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功課時候,自船舶抵港已靠好船埠時起於小時內裝完貨品。

4、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終了辦妙手續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品運到目標港。不然按貨規第三條法則負擔滯延費用。

5、解纜關聯:

乙方在船舶裝貨終了解纜後,即發報關照甲方做好卸貨籌辦,如需領航時亦關照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方負擔。

6、卸船時候:

甲方包管乙方船舶到達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卸完。不然甲方按超出時候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進程中,因氣候感化裝卸功課的時候,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感化時候扣除。

7、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教導工人按章操縱,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包管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定前提所產生的吃虧外,對付輸送貨品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當真。

8、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品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品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法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9、費用結算:

本公約經兩邊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根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10、附則:

本公約甲乙兩邊各執本來一份,副本份。並向工商行政辦理局掛號備案。如有未盡事件,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辦理法則和經濟公約法的有關法則會商辦理。

甲方(蓋印)乙方(蓋印)公約辦理構造

代表人:代表人: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年代日

運輸的合同5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現就萬達廣場土方外運一事經友好協商,一致訂立下列土方運輸合同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因工期緊張,乙方保證每天晚運200汽車的土方,如乙方24小時運土方,應保證每天運400輛車的土方,同時,乙方應保證運土車廂體積不低於20m3。

二、乙方應確保每小時運17輛車的土方,雙方商定,每輛車運土方的價格為人民幣238元,此價格不含税,不含渣土費。

三、雙方商定,甲方應保證運土現場的'道路暢通,萬達廣場門口一公里內保潔由甲方負責。

四、雙方商定,土方運輸費的結算方式為每運800輛車結款一次給乙方,如甲方不能及時結算付款給乙方,則乙方不能保證運輸土方進度。

五、雙方商定,乙方在白天運土方時,交警、市容的問題由甲負責出面協調處理。

六、雙方商定,在運土過程中,如遇暴雨,乙方運輸可暫停,但乙方應保證三天內恢復正常運輸。

七、乙方在保證能完成外運土方進度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允許第三方進入萬達廣場運土方。

八、為保證工期,甲方指定的倒土點在實際發生費用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另行計價。

九、雙方商定,乙方應打20萬元保證金給甲方待該保證金打倒到甲方銀行卡號時合同生效。待該工程結束時,20萬元保證金如數退還給乙方,該保證金不計息。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備查。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指印時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的合同6

運輸合同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人: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

託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貨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__(貨物名稱)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可以列表寫明,也可以用文字直接表述)。

二、貨物的包裝(寫明包裝的條件、標準等內容)。

三、貨物的起運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的到達地點:____________

四、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

貨物運輸期限:____________

五、貨物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

六、貨物的'裝卸責任及方法:____________

七、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

八、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九、託運人是否聲明價格,是否辦理貨物運輸保險:____________

十、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____________

十一、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送________單位存查________份。

十三、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託運人(章): ________承運人(章):________

代表人(簽名):________代表人(簽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

賬號:________賬號: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

文書要點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根據該合同,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或者託運人的要求,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至目的站,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相應的運輸費用。因此,運輸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1)運輸合同主體的複雜性。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託運人和收貨人。

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當事人,包括運輸企業與個人。凡是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運輸生產活動。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未成年人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為運輸合同主體,但必須與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規定委託承運人照顧。

運輸的合同7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元)

二、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蓋章):_________ 承運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運輸的合同8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的合同9

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

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天內集中於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

__年__月__日訂立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許溢短裝:____%

(5)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裝船標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____由客户自理。

(12)買方須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

日期:

訂單號:

買方:

賣方: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並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

(2)數量____

(3)單價____

(4)金額____

合計____

允許溢短裝__%

(5)包裝: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船標記: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並須註明可在裝運日期後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____由客户自理。

(12)買方須於__年__月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範圍,應於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於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於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

賣方: 買方:

運輸的合同10

託運方(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

承運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話:_______

根據國家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運貨物、起止地點及相關信息

承運貨物(名稱):_______

金額_______萬元

終點:共計_______公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元。

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

收貨人:_______

二、雙方責任

1、甲方合同簽訂後貨物運輸前及時向乙方提供貨物的收貨人及相關的聯繫方式。如是特殊貨物需要提供相關的手續及文件的,甲方應無條件提供相關的手續及文件

2、甲方按約定向乙方及時交付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3、乙方應確保承運貨物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準時將運達合同約定目的地。

三、違約賠償條款:

甲方違約條款:

1、貨物承運合同簽訂後,甲方如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甲乙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重新訂立新的承運承運合同作為本承運合同的.附件,如新的承運沒有達成,甲方應按照原本合同約定承運費用的

2、甲方在簽訂承運合同之後要求取消託運事項,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30%—100%的違約賠償。具體賠償比例按實際乙方運輸的路程比例核算,賠償比例30%起計算。

3、運輸事項完成後,甲方或甲方貨物的收貨方拒付或無正當原因無故拖延支付承運費用,乙方有權扣押或暫緩交付貨物,乙方保存貨物期間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在貨物送達5天扔未支付相關的承運費用乙方有權利自行處理運輸貨物,並以貨物的處理後的款項補償乙方的所有費用及損失。

4、乙方將貨物運達甲方要求的目的地時,該目的地沒有收貨人或收貨人拒收貨物,甲方應及時與乙方取得聯繫協商相關事項,乙方在3日內聯繫不到甲方,乙方可自行處理貨物,用取得的相關款項支付其運費及處理貨物的所有費用,剩餘貨款返還甲方。

5、甲方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甲方除對乙方按照乙方實際損失賠償外還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約條款:

1、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2、乙方為按規定的時間將承運的貨物送達合同約定目的地,每晚到一天甲方可按照承運金額的2%扣除乙方的承運費用。不可抗力因素及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除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此合同雙方均認定無疑,按合同條款執行,經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甲方收貨出書面收條後,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的合同11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

貨物運輸合同書第2頁

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海洋)》

訂立合同雙方:

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天內集中於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__年__月__日訂立

運輸的合同12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確定由承運方為託運方提供運輸服務,並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託運方義務與責任

1、託運方應及時將每批次貨物的裝車地點、裝貨時間、數量、規格型號等相關情況告知承運方,確保承運方能順利裝載貨物。

2、託運方應按國家標準對貨物進行運輸包裝捆紮,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或行業內公允的方式進行包裝捆紮。

3、託運方需向承運方提供有效的目的地,以及收貨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

4、承運方按時將貨物完好無損送至託運方指定收貨地點後,託運方按約定及時支付承運方運輸費用。

二、承運方義務與責任

1、承運方應保證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提供運輸服務的全部法定資質,並保證其提供的運輸車輛及相關工作人員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運輸要求。同時向託運方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運輸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並加蓋承運方公章。

2、每批次貨物運輸前,承運方應及時向託運方提供派車單,派車單所涵蓋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運輸車輛的車牌號、行駛證號(發動機號)和對應車輛的司機姓名、身份證號、駕駛證號、聯繫電話。同時應向託運方提供承運車輛的行駛證和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並確保相關證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因上述證件虛假或不齊備,造成運輸途中貨物被扣押或逾期交貨,給託運方帶來的經濟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3、收到託運方的發貨明細信息後,承運方應及時組織車輛運送貨物。如因承運方未及時安排運輸車輛從廠商的倉庫將貨物提出,給託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運人全部承擔。

4、在貨物裝車時,承運方必須督促司機當場點清貨物件數、支數和塊數,核對過磅重量和單據重量是否相符,並要求司機當場在發貨明細單上確認簽字。如因司機未履行此項義務造成的貨物短少損失由承運方負責承擔。

5、在貨物裝車時,承運方必須督促司機對貨物的鏽蝕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貨物鏽蝕嚴重,應當拒絕裝車,並及時將詳細情況告知託運方,便於託運方協調解決後續事宜。如因承運方未較好履行此項義務,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6、貨物裝車後,承運方必須對貨物進行緊固,並做好防雨、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貨物從裝車後到交付指定收貨人簽收之前發生的毀損、滅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7、承運方應嚴格按照託運方指定的地址送貨,如未經託運方同意擅自變更送貨地點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對託運方予以全額賠償。

8、承運方必須將貨物準時送達託運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因承運方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貨物延遲送達,導致收貨單位拒收貨物或退貨,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經濟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9、承運方對貨物從啟運地到目的地的全程承擔運輸義務,運輸途中產生的過路、過橋、擺渡、倉儲、吊裝、保險等一切費用均由承運方承擔,承運方同時承擔運輸途中的一切風險。

10、合同有效期內,承運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託運方託運的貨物,如出現此情況,承運方應承擔扣押貨物價值貳倍的違約金,並返還託運方被扣押的貨物,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11、需要承運方攜帶的貨物明細單、發料單、過磅單和材質證明書等相關紙質單據文書,承運方應隨車攜帶,並交給指定接收人。因承運人原因造成上述單據憑證的遺失損毀,給託運人帶來的經濟損失由承運人全部承擔。

12、如收貨人驗收合格,承運方應要求收貨人在託運方出具的隨車發貨明細單上簽字予以確認,以此作為收貨憑證。承運方應保證將收貨人簽字的收貨憑證及時交付託運方。因承運人原因造成收貨憑證的遺失損毀,給託運人帶來的經濟損失由承運人全部承擔。

13、如承運方出現運力不足、車輛調配不及時等情況,導致無法完成運輸任務時,託運方有權臨時選擇其他承運人,承運方不得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三、運輸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啟運地、目的地、運輸期限及驗收

1、本合同項下的運輸貨物均為各種鋼材製品,規格和數量以每批次貨物發貨明細單為準。

2、運輸線路: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運輸線路。

3、運輸期限:每批次貨物限 小時之內送達託運方指定收貨地點。

4、驗收內容:包括包裝是否完好,數量、重量是否短少,貨物是否出現鏽蝕變形等問題。

四、結算單價、結算重量、結算方式和履約保證金

1、結算單價: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商定各線路運價。運價確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如因市場行情波動、天氣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運價,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

2、結算重量:

3、結算方式:每月一結,結算週期為上月21至本月20日。承運方應於每月24日(含)之前,將本月20日(含)之前的運費對賬單及時發送給託運方,託運方核對無誤後,承運方開具 11% 的運輸發票並送達託運方財務部門,託運方收到税票後,三個工作日之內,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承運方支付運輸費用。

4、履約保證金:第一次進行運費結算時,託運方將留下 萬元整的履約保證金,至本合同最後一次結算時,將一併支付給承運方。

五、合同效力及期限

1、本合同經雙方簽章,託運方收到承運方的履約保證金後開始生效, 年 月 日自動失效。合同期滿後,若雙方有意繼續合作,可按本合同條款續簽新合同。

2、本合同一式兩份,運託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運託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提出,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為長期運輸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如託運方有貨物要通過以上線路運輸,可根據實際情況通知承運方及時安排組織運輸車輛。一旦承運方接受託運方的委託,承擔該批次貨物的運輸任務,則視為承運方同意按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辦理各項事宜。

5、合同生效後,如因承運方未較好履行上述義務和責任,給託運方造成重大損失時,託運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重新選擇其他承運人。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運託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在託運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運輸的合同13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鑑於乙方能夠為甲方提供高效、便捷的貨件快遞服務,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作為承運人並支付相應費用,故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詞語釋義

本合同中下列詞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含義:

1.1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指:門到門的取件及派送服務,免費的貨件跟蹤查詢服務,有償的標準包裝服務(國際貨件提供免費標準包裝服務(木質包裝除外))等。

1.2 投遞的標的物是指:甲方指定給乙方並由乙方快遞人員投遞到甲方指定地點的物品,其物品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獨立完整包裝稱為壹件,並以此為快遞費用計量單位。

1.3 甲方的責任期間指:甲方應承擔乙方收到貨件之前和投遞對象或其代收人簽字接受之後的貨件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責任期間內,在貨件外包裝不破損的情況下,對於貨件內部出現質量問題,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1.4 乙方的責任期間指:乙方快遞人員從接到甲方訂單並取到甲方貨件開始,到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收到貨件為止的時間。乙方應承擔責任期間之內貨件損毀、滅失的風險。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必須保證其委託乙方投遞的標的物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法律所規定的違禁品及法律不允許委託乙方運送的物品。

2.2 為保障甲方貨件的及時準確投遞,甲方在辦理貨件投遞委託時,應當向乙方準確提供貨件形狀、有無特殊要求、準確的取送件地址、聯繫人及電話等與貨件相關的信息,並對乙方提供的運輸單據進行詳細填寫。

2.3甲方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

2.4 甲方應完成所有運單和其他清單所需文件的填寫,若授權乙方完成,則甲方有義務保證向乙方提供準確及完整的信息。此外,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投遞的標的物涉及國際運輸的,應自行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種許可證和其他政府批文。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應對甲方委託的貨件進行適於運輸要求的包裝,特殊包裝材料費由甲方負擔(詳見附件一《特殊包裝材料費用表》)。

3.2 乙方應承擔責任期間之內貨件損壞、滅失的風險。

3.3 乙方應確保甲方貨件的安全,檢查貨件的收寄規格並負責辦理從發件之日起三個月之內有關貨件的查詢。

3.4 甲方的貨件如果未能準時送達,乙方應在發現之日起48小時以內將信息反饋給甲方。

四、價格及結算

4.1 本合同所適用的價格表見附件二《快遞收費標準》。

4.2派送貨件的服務費每月結算一次。具體為乙方次月將上月費用匯總後憑快遞單和對應金額的發票交甲方核對,甲方核對無異後20個工作日內付款。 五、對貨件的查驗權

5.1 在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法查驗甲方的貨件時,承運人可以打開發件人委託運送的貨件及其附帶的運送文件、資料,以供檢查;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承運人無權單方面檢查發件人委託運送的貨件等。發件人必須保證其委託行為是合法的,所委託承運人運送的貨件是可以合法運送的,符合運送要求以及附帶的運送文件資料是準確、齊全併合法有效。

5.2如果甲方委託行為或委託運送的貨件違反了法律規定,則由發件人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的法律責任;承運人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6.1 如果乙方提供的快遞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害且甲方未在運單上註明保值金額並支付相應保費的,乙方應按以下標準給予甲方賠償。

A.丟件賠償

i.5公斤以內每件貨件賠償人民幣貳佰元整。

ii.5公斤以上其它快遞貨件賠償人民幣20元/公斤(毛重);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B.損件賠償

i.5公斤以內貨件按其實際損失的成本價值進行賠償;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伍佰元整。

ii.5公斤以外貨件按其實際損失的成本價值進行賠償,最高賠償標準為20元/公斤;但是,乙方負責賠償每票運單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整。

C.晚件賠償

i.乙方負責賠償的晚件是指以下的延遲派送情況:

a.由於乙方責任,同城件延遲送貨時間超過正常時間6個小時以上。

b.由於乙方責任,外埠件延遲送貨時間超過正常時間3個工作日以上。

ii.符合以上2種情況的,乙方應當免除甲方當票貨件的派送費,情節較為嚴重的按運費的2倍費用進行賠償;但是,乙方負責承擔賠償每票運單的延誤責任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貳佰元整。

6.2 甲方延誤支付合同價款達90日以上,或乙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均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限

7.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年。

7.2 任何一方如欲終止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則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時,任何自然延伸的權利和義務繼續有效,不受本合同終止的影響。

八、爭議的解決與司法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如果未能就爭議的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江陰市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的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乙方調派_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於___________天內集中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_____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起航聯繫乙方在船舶裝完畢起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領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__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________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時間裝貨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運員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運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貨物的數量的.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全船的運費的___________元,一次計收。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依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運輸的合同15

甲方:

乙方:

工程承包方: (簡稱甲方)土方承包方: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公司勞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就承包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範圍:

分包方式:

分包單價:

二、分包工作期限

開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結束工作日期:年月日。

有效工作天數:天

三、質量標準

1、土方開挖工程均按設計要求及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範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2、按照甲方現場管理人員要求進行施工。

3、中間工序驗收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四、項目經理

1、甲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2、乙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職務:。

五、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經審定的土方的施工方案,並確認工作範圍。

2、甲方為乙方創造必備的施工條件。

3、甲方對開挖的進度、質量、標高進行實測實量,確定工程量。

4、甲方有權監督和控制乙方的施工,確保乙方符合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要求。

六、乙方責任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組織設備進場,並確保施工機械正常運行。

2、乙方施工過程中應該按甲方及業主的質量、進度要求,在施工機械有效作業範圍和現場滿足運輸的條件下,有序的進行開挖或甩方、土方駁運堆放,開挖過程中應滿足甲方對基坑排水、維護、放坡、開挖深度等的控制要求。如乙方超挖(超深、超寬、超長),則超挖而增加的回填土工程費用、增加基礎墊層工程費用也由乙方承擔。

3、自覺接受甲方、監理單位、業主的質量監督、進度控制要求,服從和遵守甲方及業主單位和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按有關規定處罰。

4、乙方對施工過程的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不可抗拒力等原因除外),如甲方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甲方應將此情況書面通知乙方,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乙方無權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費用以及價格變更。

七、文明施工及安全生產

1、乙方應保證施工場地及工地周邊道路路面整潔並符合有關規定,做到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整潔、衞生。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接受甲方、業主及有關政府執法部門的罰款。

2、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施工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土方運輸沿線的清掃或清洗由乙方負責協調好城管或其他主管部門的關係並承擔由於土方運輸而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八、合同價款的結算及支付

1、本合同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

2、工程款支付方式:

九、施工驗收

1、乙方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施工完畢,應向甲方提交完工報告,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報告後7天內對乙方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乙方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約定工作。但甲方與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並承擔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

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內)一經發包人驗收合格,乙方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的施工質量不再承擔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它義務時,甲方應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乙方工作期間。

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2)乙方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時,勞務分包人應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它義務時,乙方應賠償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乙方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十一、爭議

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我公司駐地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二、合同解除

1、如在乙方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終止,甲方應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後儘快撤離現場,甲方應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勞務報酬,並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十三、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四、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十五、補充條款十六、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後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項目經理:勞務隊長: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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