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合同 >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協議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歡迎閲讀與收藏。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1

目錄

第一章 釋義

第二章 出資

第三章 合夥人加人合夥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 合夥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第六章 合夥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

第七章 合夥人退夥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

第八章 合夥人的除名

第九章 合夥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

第十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一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二章 合夥終止與清算

第十三章 合夥爭議的解決

第十四章 協議生效、修改與解釋及協議與章程之關係

第十五章 協議之簽約人

合夥人協議

根據《民法通則》、《律師法》、《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協議簽約人就合夥組建和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合夥協議,作為各簽約人共同遵照執行的合夥行為規範。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條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詞釋義為:

1. 1一級合夥人是指承認並簽署本《協議》和《章程》,以一級合夥人相應出資,對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並承擔相應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除本協議特別點明“創始合夥人”外,一級合夥人的概念均含創始合夥人。

1. 2二級合夥人是指承認並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二級合夥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並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

1. 3三級合夥人是指承認並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三級合夥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並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

1. 4合夥人會議是指由全體合夥人組成的,決定事務所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

1. 5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是指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的,由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各委員組成的,在合夥人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事務所管理職能的合夥人會議之執行機構。

1. 6事務所主任是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統一協調事務所各項

事務的一級合夥人。

1. 7執行主任是指由事務所主任提名並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全面具體落實事務所各項工作,對外與事務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務所的一級合夥人。

1. 8執行委員會委員是指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具體負責事務所財務、行政、人事、業務管理等事項的一級合夥人。

1. 9本協議所稱“絕對多數”係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含本數);“一般多數”係指超過二分之一的人數(不含本數)。

第二章 出資

第二條 事務所初始出資為萬元人民幣,由創始合夥人以現金及資產等額投入,並於 年月 _日前足額一次性繳付。創始合夥人實際繳足出資後,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創始合夥人的權益憑證。

第三條 新加入的一級合夥人,其出資份額由創始合夥人一致決定之。新加入的一級合夥人實際繳足出資後,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一級合夥人的權益憑證。

第四條 新加入的二級合夥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夥人(含創始合夥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入的二級合夥人實際繳足出資後,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二級合夥人的權益憑證。

第五條 新加人的三級合夥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夥人(含創始合夥人)、二級合夥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人的三級合夥人實際繳足出資後,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三級合夥人的權益憑證。

第三章 合夥人加入合夥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合夥人加人合夥的條件為:

6. 1從事律師工作滿五年;

6. 2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執業經驗;

6. 3具有較強的創收能力,並有能夠承擔相應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執業道德;

6. 5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

6. 6無不良記錄;

6. 7承諾接受本協議和事務所其他規章的內容和約束;

6. 8如有特殊專長、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條 合夥人加人合夥的程序為:

7.1有至少兩名一級合夥人的推薦;

7.2向合夥人會議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7.3由合夥人會議所持表決權的絕對多數通過;

7.4按規定和要求足額繳付出資;

7.5報主管部門備案;

7.6在合夥人協議及有關文件上簽字。

第四章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一級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8. 1對事務所的尚未分配的現金收人,按事務所《分配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所有

權;

8. 2有在合夥人會議上的表決權;

8. 3有對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 4有對事務所重大事宜提出召開臨時或特別合夥人會議的建議權;

8. 5有對事務所的各項事務的知情權;

8. 6享有事務所規定的保險、休假及其他福利權利;

8. 7有申請退夥的權利;

8. 8享有事務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二級合夥人、三級合夥人均享有本協議第十三條規定的一級合夥人的各項權利,但其表決權分別為一級合夥人之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和一級合夥人之表決權的三分之一,且本協議第8. 3條所規定的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執委會委員應從一級合夥人中產生。

第十條 事務所應當保障所有合夥人權利的實現,不得剝奪和妨礙每位合夥人的權利和權利的行使。合夥人在行使前條權利時,不得損害事務所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

第十一條 合夥人應承擔下列各項義務:

11. 1嚴格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其他各項規章和制度;

11. 2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11. 3無條件地遵行合夥人會議的議事規則;

11. 4積極開拓業務,努力提高創收水平,完成創收任務;

11. 5克己奉公,嚴於律己,精誠合作,團結互助,維護事務所的聲譽和利益;

11. 6在事務所工作期間及退夥之後均應嚴守事務所的機密;

11. 7依法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11. 8承擔法律或事務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合夥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第十二條 全體合夥人及非合夥律師必須以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客户委託,統一收取服務費用,統一人賬,統一支出,統一納税。

第十三條 合夥人收取的律師費必須以 的比例計入事務所共同台賬,用於支付事務所的公共支出,主要為:(1)房租;(2)辦公費用;(3)非合夥人律師及職員的基本工資;(4)集體福利基金;

(5)税收及律師協會會費、註冊費等,餘額由全體合夥人根據財務分配方案分配。合夥人收取的律師費其餘部分由參與辦案的.合夥人律師及助手依事務所分配製度進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條 合夥人參加盈餘分配,採取工資預支,特殊支出事務所借款,年終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進行。工資預支的限額,由執委會根據該合夥人的實際情況每年決議一次。合夥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務所借款,需向執委會提出借款申請,由執委會根據其台賬情況以決議方式批准。

第十五條 非合夥律師的創收額,計入負責該案件或項目的合夥律師的創收額內,並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事務所的公共債權,以事務所名義統一進行追償。追償後歸事務所所有。

第十七條 對事務所之債務,先由責任人清償;不足清償時,由事務所清償;事務所不足清償時,再由合夥人分別按其應承擔的份額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事務所和已承擔責任的其他合夥人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第十八條 對事務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權之債務,由事務所先行承擔。是否向責任人追償及追債限度,由執委會決定。

第六章合夥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本協議之“離職”是指合夥人因生病、傷殘、退休,或個人原因,出市、出國學習、進修、工作等各種原由離開事務所半年以上(含半年)。

第二十條 由於合夥人離職對事務所的成本負擔及其他事項產生重大影響,故除非人為因素如生病、傷殘導致不能或暫不能任職之外,其他事項的離職均需向事務所提出申請,由合夥人會議以一般多數決議之。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離職期間的分配點數按其當年分配點數減去離職月數的點數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退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22. 1連續擔任本所合夥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職務;

22. 3經合夥人會議一般多數通過。

合夥人年齡滿65歲時,應當退休。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退休後,可以要求事務所返還其初始投資,也可以仍按事務所《分配規則》繼續享受投資收益。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離職期間的其他權利義務同本協議第四章的規定。

第七章 合夥人退夥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申請退出合夥的條件為:

25. 1申請退夥前,已履行加人合夥的程序,並已足額繳付出資;

25. 2查無申請退夥者個人原因給事務所造成之任何債務;

25. 3事務所無不能清償之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申請退夥的程序為:

26. 1申請退夥人,應提前半年向合夥人會議提交書面退夥申請,説明退夥理由和依據等;

26. 2申請退夥人,已清結應收業務款項,並已移交事務所之檔案、文件、材料、資料、書籍、證章及個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夥人本人所存業務案卷複印件除外;

26. 3由合夥人會議研究、討論並經一般多數通過;符合退夥條件的,合夥人會議應原則上同意其退夥。

第二十七條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併查證屬實者,除合夥人申請退夥外,事務所有權強制其退夥:

27. 1私自接受客户委託並取得不當利益;

27. 2惡意串通損害事務所利益;

27. 3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重大名譽損害或經濟損失;

27. 4嚴重違反本協議或章程規定,嚴重違反合夥人會議決定;

27. 5對事務所的內部團結造成極大不穩定。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後的權益處理:

28. 1退夥人退夥時,可以提走其出資份額,但不得對事務所的其他財產主張權益,且其對事務所負有的債務或給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從其出資份額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務所有權向其追償。

28. 2 如果按事務所與客户簽訂的委託合同之約定,申請退夥人尚存在與客户未結的應收業務款項,則該款項的追償權由事務所享有,退夥人有義務協助事務所足額追償。

28. 3退夥人在退夥協議上簽字並履行本條上述各款有關義務後,事務所應將合夥人會議確定的退夥財產支付給退夥人。

28. 4退夥人申請退夥後,對於已足額收取代理費,而代理事項尚未終結的,由退夥人向委託人説明情況,由委託人另行委託事務所其他人員辦理;如委託人不同意另行委託其他人辦理,則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議是否退還部分代理費。如退還,退還之部分代理費則視為退夥人給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從退夥人應得的退夥財產中扣減。

28. 5退夥人退夥後,仍享有退夥前的保險權益,但退夥後的保險費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權益不再享有。

第八章 合夥人的除名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因違法犯罪(過失犯罪除外),嚴重失職及其他致使事務所蒙受重大經濟、聲譽損失,應由合夥人會議以一般多數通過,免除其合夥人的資格,並視其過錯的性質、情節,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條 被除名的合夥人自被除名之日起喪失在事務所收入分配權,但仍應享有其被除名前的收人分配權。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請加人合夥人。

第九章 合夥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規定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禁止轉讓。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本協議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在事務所中應當分得的份額,但合夥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

第十章 合夥人會議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行使事務所下列職權:

33. 1討論修改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

33. 2討論修改事務所發展綱領;

33. 3討論決定合夥人的入夥、退夥、除名及離職、退休等;

33. 4選舉決定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

33. 5決定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33. 6決定與其他事務所的合併與重大合作事宜;

33. 7審議事務所財務預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33. 8聽取和審議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年終述職報告和離任工作報告;

33. 9審議批准事務所重要的規章制度;

33. 10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由執行主任負責召集並主持,執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事務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應在開會前至少一週時間,由執委會主任將開會時間、開會地點、會議議題及其他要求和內容書面通知全體合夥人。

遇有緊急事項,可立即召開合夥人會議,不受前述時間、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合夥人因故不能出席合夥人會議,可以委託其他合夥人代為出席並表決,如不委託,則視為棄權。但會後執委會應將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告之未能出席合夥人會議者。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會議在決議時,與會者應儘可能協商一致;如協商不能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多數表決權的意見為決定意見。

在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多數意見有違法律、法規、政策、合夥人協議、章程或明顯不利於事務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夥人中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六)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夥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閲。

第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入夥。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夥人的處理。

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3

訂立協議人:

以上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願合夥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佔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願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 合夥人。

初始合夥人為訂立本協議的 人,本所成立之後,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夥人。

第四條 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夥人每人認繳人民幣 元整。

(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別佔出資總額的 %。

(三)合夥人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 元整。

第五條 合夥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夥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

%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税費後,其剩餘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於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夥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 %由合夥人均攤, %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夥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 %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後,其餘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夥人共同享有。

(五)合夥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律師均攤。

(六)各合夥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並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夥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夥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夥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夥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夥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分配製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税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夥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夥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税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税。

第七條 入夥。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夥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後其他合夥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合夥人推薦,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並與其簽訂合夥協議後可成為合夥人。

(二)新加入的.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夥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夥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夥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准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准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夥人會議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組成,對於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夥人享有。對於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夥人和再加入合夥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夥人對初始合夥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夥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夥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夥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夥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夥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夥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准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的執行情況;有權隨時查閲事務所的財務帳冊及資料;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出合夥;

(7)依合夥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夥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夥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夥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譭;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祕密;

(5)合夥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夥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3)合夥人若退夥,從退出本所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與事務所其他律師成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師事務所執業;

(14)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退夥。

(一)合夥人可以依照合夥協議退出合夥,退夥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後,方生產退夥的效力。

(二)合夥人主要提出退夥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依法納税後,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退夥律師對退夥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夥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夥人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予以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夥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夥創收指標,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夥。

(四)合夥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夥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 %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税後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製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挪用、侵佔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夥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脱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夥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夥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後再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願退夥,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夥。

(六)合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 合夥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夥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夥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夥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夥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後,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後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夥協議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均等分配。對於各合夥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夥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餘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後,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夥協議的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二)本合夥協議,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合夥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夥協議一式十份,合夥人每人各執一份,並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所經河北省司法廳批准成立,是全體合夥人共有的執業機構。本所合夥人按《合夥人協議》約定的份額享有事務所的全部財產、商譽和權利;共同對事務所的全部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本所名稱: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本所註冊地址:邯鄲市滏河南大街58號。

第三條 根據業務發展狀況並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本所可變更住所。

第四條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執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執業品牌形象,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的 法律服務,並以此贏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把本所辦成享有良好信譽的一流法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合夥人

第六條 本所的全體創辦人為合夥人,他們是:

(一) 侯振剛,男,律師執業證號:11304199810635308;

(二)宋辛銘,男,律師執業證號:11304199310327009;

(三)蔣繼光,男,律師執業證號:11304199510794236;

(四)李東,男,律師執業證號:11304200210522024;

(五)魏慧敏,女,律師執業證號:11204200011516221。

第七條 本所的合夥人除應遵守合夥章程外,至少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夥人的基本條件;

(二)經管委會(或合夥人會議)核定,年業務收入達到 萬 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擔本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所確定的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費用;

(四)認可並接受本所的發展宗旨和文化;

(五)願意簽署本所章程及本協議並承諾承擔本協議確定的合夥人的義務。

第八條 本所的合夥人由本所主任或三名以上合夥人以書面方式向合夥人會議正式推薦,並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通過後產生。

第九條 本所合夥人會議應就新吸收合夥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製作合夥人會議決議,交全體合夥人簽署並報司法行政部門核准登記後生效。

第十條 簽署本協議的全體合夥人承認本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夥人在創辦律師事務所時承擔了更大的風險,並承諾不以本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本協議規定之外的原因改變創始合夥人的身份。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權利:

(一)享有本所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二)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取得報酬、分享利潤和積累的權利;

(三)享有推薦新合夥人的權利;

(四)享有提議解除合夥人資格、聘用或辭退事務所律師及其他聘用人員的權利;

(五)依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向事務所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 住址、聯繫方式、基本財產狀況;

(三)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其他個人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或從事與本所業務有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本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或聲譽的活動。

(四)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夥財產;

(五)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以任何事務所的資產或財產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六)不得從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會兼職工作:

1、仲裁員;

2、各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成員;

3、社會公益性兼職;

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七)保守本所的商業祕密;

(八)出現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報告:

1、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

2、社會兼職工作;

3、出國、出境;

4、與個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事項;

5、給本所或其他合夥人可能帶來損失的事項。

除因工作需要且經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同意,連續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須提前十天向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報告並獲同意;連續離崗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管理委員會(或合夥人會議)報告並獲同意;但因病離崗不受前述報告時間的限制。

(九)按時出席合夥人會議並簽署會議記錄;

(十)法律、合夥章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出資和分配

第十三條 本所的共同出資為十萬元,由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在簽定合夥協議之日起三日內按20%比例出資:

合夥人在提交出資後,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本 所不接受非合夥人出資。

第十五條 歸個人所有的不作為出資的財產,因本所業務需要需由事務所使用,則參照

計算租賃費。具體租賃費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新增合夥人的出資根據本所當時資金積累及無形資產情況,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因合夥人變更、經營情況的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出資時,須經合夥人會議表決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數額及增加或減少後各合夥人出資份額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增加或減少出資的程序:

(一)由財務主管編制減、增資草案;

(二)於合夥人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草案提交給各 合夥人;

(三)合夥人會議討論、表決。

第十九條 增加或減少出資的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增加或減少出資的原因;

(二)增加或減少出資時的資產負債表;

(三)增加或減少出資的數額;

(四)現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五)增加或減少出資後,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六)增加資金的用途或減資的資金來源;

(七)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第二十條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夥章程確定的財務政策進行。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利潤分配原則是:

第四章 財 產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 為事務所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本所的合夥人對本所的全部無形資產依共有的原則,享有財產所有權。各合夥人對前述無形資產享有的份額,依據確定。但前述原則不適用於合夥人退夥及被除 名的情況。對無形資產不可繼承。

第二十四條 本所的合夥人對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資產,依據按份共有原則或合夥人約定的比例,享有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五 條 本所合夥人因受其他合夥人對外的連帶責任影響,遭受財產損失的,該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依據該債務的數額享有追索權。

第二十六 條 本所的合夥人有權要求檢查本所財務記錄,並有權要求本所主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及會計對任何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 條 本所在接納新的合夥人時,應對本所的資產、債權及債務進行中期 清理、結算和登記。新的合夥人對其加入之前本所積累的財產和債權享有權利,對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 條 合夥人在年中提出退夥的,該退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本所在年終結算後 30天內支付。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合夥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

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夥人;

(七)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後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並簽字,以備合夥人查閲。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夥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夥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夥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夥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夥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夥人。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

(一)退夥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______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夥人的處罰。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夥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並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事務所因合夥人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夥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一致通過,並報原批准機關審核批准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6

訂立合夥協議人:

以上發起合夥人發起設立山東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明確本所的性質及組織形式,確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合夥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本所章程,全體合夥人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章 律師事務所

第一條 本所是發起合夥人XX、XX依照《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及行政管理規章,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願組合,自籌資金髮起設立,並經山東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二條 本所名稱:

英文:

辦公住所:

第三條 本所根據“自願組合、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積累”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律管理、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內部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機構或機制,制定完善的內部規章制度,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並認真執行。在執行中,主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指導、檢查。

合夥人對本所財產享有管理權和所有權,對外由合夥人對本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 本所全體合夥人及執業律師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等各項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本所在管理和執業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本所組織與行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以及本所與聘用人員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本所及各合夥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 本協議與法律法規及本所章程規定相牴觸的,均視為無效,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合夥人

第八條 本所合夥人為經省司法廳核准登記生效之本所合夥協議以及備案之補充合夥協議上載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權以及財產所有權、對本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所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執業律師。

後續加入的合夥人必須符合《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之條件以及本所章程規定的條件,並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必備加入之程序。

後續加入合夥人必須與發起合夥人簽訂補充合夥協議。

發起合夥人與後續加入的合夥人,對外統稱合夥人。

第九條 本所發起合夥人為: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號:聯繫電話: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號:聯繫電話: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號:聯繫電話: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號:聯繫電話: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

居住地:

原執業證書號:聯繫電話:

第十條 合夥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擔任本所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合夥協議以及規章制度的權利;

(四)監督本所財務、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執行情況的權利;

(五)依照合夥協議的有關規定退出合夥的權利;

(六)依照合夥協議對本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七)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及福利待遇的權利;

(八)合夥協議約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合夥人承擔下列義務:

合夥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管理規定,認真遵守章程,維護本所的整體利益。當自身利益與本所的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以本所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主要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夥協議,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二)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五)按年度完成律師執業證註冊,保持其執業律師身份;

(六)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團結互助,不得從事損害本所或其他合夥人利益的活動,不得詆譭本所律師及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自覺維護本所得利益、聲譽和形象;

(七)認真完成合夥人會議交給的工作任務;

(八)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從事有償或無償法律服務工作,不得從事與本所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九)除下列三項社會兼職外,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1)仲裁員;

(2)非盈利性的.行業協會會員;

(3)社會公益性兼職。

(十)不得挪用本所資產,或擅自將本所名下的資產借貸他人或為其他個人、單位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保守本所祕密。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泄漏在執業期間所獲得的本所機密信息。但當法律法規有規定或公眾利益有要求或該合夥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披露有關信息;

(十二)合夥人對下列重大事項負有向合夥人會議及時報告義務:

(1)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

(2)社會兼職情況;

(3)出國、出境;

(4)與個人有關的訴訟事項;

(5)可能給本所或其它合夥人帶來損失的隱患。

(十三)依法納税。

(十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未經本所章程規定或合夥人會議授權,任何合夥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所或合夥人會議行事。合夥人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合夥人在代表本所或合夥人會議行事的情況下,該合夥人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三章 本所開辦資金總額及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第十三條 本所開辦資金為萬元人民幣,由上述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具體出資數額及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姓名:出資金額: 出資比例:

第十四條 上述合夥人必須於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將出資繳納至指定帳號,供驗資使用。

第十五條 本所的出資總額根據本所的發展情況,經合夥人會議通過,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額,但出資額不得低於十萬元人民幣。

增、減資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

第四章資產管理、財務制度、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六條 本所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本所的財產包括:

(一)合夥人按照協議規定繳納的出資;

(二)本所根據法律法規、章程和協議規定提取的各項基金;

(三)本所未分配的税後利潤;

(四)以本所的名義購置的各項動產和不動產;

(五)本所在執業過程中形成和積累的知識產權;

(六)符合法律法規及章程、協議規定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十七條 合夥人繳納的出資,由全體合夥人根據自己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第十八條 本所的各項基金、未分配的利潤,由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確定的比例按份共有。

本所的虧損和債務,由合夥人以其出資額所佔比例按份承擔。

第十九條 本所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培訓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體提取數額,由合夥人會議結合本所實際,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提取。

第二十條 本所在執業過程中形成和積累的知識產權,歸全體合夥人共有。但在本所未終止前,不對退夥或被除名的合夥人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以本所名義購置的各項動產和不動產,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共有。

除合夥人另有約定,前款規定之動產與不動產所發生的任何費用,由合夥人根據前款規定之份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所各合夥人的出資及以本所名義取得的收益以及積累的資產,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全體合夥人之共有財產,由合夥人按份共有。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由本所統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經清算或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轉移、私分。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不得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質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資產。

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本所財產借與他人使用或為他人債務作擔保。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資,須經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合夥人退出或被除名時,必須同時轉讓其在本所的出資。當合夥人無人受讓時,適用本所減資程序。

第二十五條 後續加入的合夥人受讓現合夥人的出資時,受讓數額、方式須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後續加入的合夥人因不能受讓他人的出資時,應適用本所增資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律師協會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規範的財務帳簿,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履行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依法納税,依法繳納律師協會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執業風險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數額的業務收費用於購買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具體數額,由合夥人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的工資性收入,實行工資制,由合夥人會議另行制定具體標準。

第三十條 聘用律師及其他行政人員的工資性收入,採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方式支付,具體辦法由合夥人會議另行制定,並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所的利潤為業務總收費扣除合夥人工資、辦公經費、聘用律師和行政人員的工資以及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和福利、各項基金、税收、律師協會會費等支出的節餘部分。由合夥人會議依據各合夥人的資歷、工作數量、業務收費、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狀況、履行職責情況等綜合情況,依照章程規定,確定合夥人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所年度出現虧損(即利潤為負數,以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為準),則合夥人在該年度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所對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所積累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由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清償,合夥人對外清償超過應承擔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個人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因退夥或被除名的,有權取得合夥協議規定的財產數額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須對其退夥或除名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履行其他相應的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過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合夥協議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本所中應當分割的財產,合夥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

第三十五條 後續加入合夥人應對其加入合夥前本所形成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但賠償後,可以向其他負有賠償義務的合夥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 因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本所產生債務的,應有負有責任的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他合夥人承擔了賠償義務的,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夥人追償。

第三十七條 因本所聘用律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所造成損失或債務的,合夥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該聘用律師追償。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所全體合夥人組成。

第三十九條 合夥人會議有權依據章程和合夥協議規定,決定其權限範圍內的事項。 第四十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所的發展規劃;

(二)討論、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

(四)通過本所管理委員會和監事委員的有關人選;

(五)審議、批准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及其他會計報表;

(六)決定本所合夥人工資分配辦法、業務收入結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決定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及行政人員的標準以及報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及福利標準;

(八)決定合夥人的加入、退夥及除名;

(九)修改章程或合夥協議;

(十)決定本所字號、住所的變更;

(十一)決定分所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併、分立、聯合、解散、終止;

(十三)決定本所財產分割及出資的增、減以及轉讓;

(十四)對一次性轉讓、處分、購置、支付超過元的重大財產事項作出決定; (十五)制定、修改本所規章制度;

(十六)決定本所知識產權的處分;

(十七)決定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及行政人員的聘用標準與解聘標準;

(十八)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十九)決定本所財產出借及為他人債務擔保;

(二十)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二十一)其他合夥人會議認為有必要由其決定、批准的事項。

前條所列事項,除章程、合夥協議的修改及吸收後續加入合夥人、決定本所財產出借及為他人債務擔保需要全體合夥人投票表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其他事項須經參與表決的合夥人達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如果有小數,則小數點後面第一個數字實行四捨五入)同意方為有效。但本章程相關條款另有規定的,依照該條款的規定執行。

涉及到與某合夥人身份(僅包括除名、罷免)的表決,該合夥人不參與表決。但該合夥人有權要求合夥人會議就表決結果作出合理的書面解釋,且該解釋應在結果作出後的七日內作出。該合夥人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請求再次表決或依合夥人協議中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夥人會議決議,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及未出席會議的合夥人的代理人均應在決議上簽字,由主任簽發。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夥人召集,全體合夥人應當參加,因故不能參加者,可書面向合夥人會議提交意見。無故不參加者,視為放棄表決權,對所形成的合夥人會議決議視為認可,並在合夥人會議記錄上註明。

第四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應當作出書面文字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合夥人在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但無故拒不簽字者,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文字説明,推定其在合夥人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的所有表決由工作人員記錄在案,由參與表決的合夥人簽字。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合夥人表決或採用傳真表決,事後予以補籤。但一名合夥人不得在一次合夥人會議上代理兩名以上的未出席合夥人會議的合夥人。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見附件《合夥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夥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夥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夥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 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類型與入夥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夥人分為創始合夥人、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

(一)本所創始合夥人為一人,創始合夥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夥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後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夥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夥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夥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夥人

終身合夥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併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夥人。

(一)晉升終身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祕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xx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xx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夥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夥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夥人又是管理合夥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4、向合夥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夥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於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11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夥人” 、“高級合夥人”、 “合夥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夥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夥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夥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夥人退夥。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夥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夥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夥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夥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夥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夥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夥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夥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夥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並享有終身合夥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夥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佔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夥人會議根據終身合夥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並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夥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夥人除外。

(六)終身合夥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夥人

出資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併為本所出資的合夥人。出資合夥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夥人外,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並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夥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同意入夥,但是新入夥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於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於原有合夥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由原出資合夥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夥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夥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夥人分配紅利;

3、新入夥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夥律師)在入夥後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夥。選擇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在有限合夥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夥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夥的除外。

4、出資合夥人除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夥人或符合入夥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夥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後,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夥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夥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夥人

管理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並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管理合夥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於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夥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夥人會議推薦,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邀請入夥。

管理合夥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夥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夥人、終身合夥人符合管理合夥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

(三)管理合夥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並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佔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於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祕密,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後,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祕密至被保守的祕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夥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夥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夥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夥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夥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夥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夥、退夥與合夥人違約

第九條 入夥。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夥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夥人時。

(二)符合合夥人條件並申請或受邀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夥人名錄,並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夥人入夥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夥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夥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夥。

(五)新增出資合夥人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夥。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夥期限的,應當重新入夥。

管理合夥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履行管理合夥人職務起入夥,合夥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夥人的,合夥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夥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夥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夥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夥屆滿之日,按自動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夥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夥人退夥可採用出資合夥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夥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夥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夥人退夥(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自動退夥或者勸其退夥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夥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夥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夥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夥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祕密;

5、嚴重違反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8

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開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江洋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合夥人: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XXX,身份證號:

第三條條本所開辦資金萬元,合夥人出資為:XX萬元X%;XXX萬元X%;XXX萬元X%;XXX萬元X%;XXX萬元X%;

第四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本所主任;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條本所設立合夥人會議制度。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議事方式除本協議特別規定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本所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六條合夥人會議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選;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報告、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四)決定合夥人的入夥;

(五)決定合夥人的退夥、強制退夥及財產處置;

(六)修改合夥協議;

(七)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八)決定合夥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為每月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月上旬。經2名合夥人或主任提議,可召開合夥人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

主任合夥人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三日前通知全體合夥人,並説明會議主要議題。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記錄上簽字,由全體合夥人指定某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查閲。

第八條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一)、(三)、(四)、(五)、 (六)、(七)項由與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二))、(八)由與會合夥人半數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本所日常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分工協作,具體分工由合夥人會議議定。

第十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十一條收入分配採取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二條本所設立合夥人公積基金,公積金按年提取,本所年度收益為盈利時,按照利潤總額的5%提取,本所年度收益為虧損時,不提取,公積金的使用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公積金提取總額滿50萬元後,不再提取。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條可分配利潤和虧損承擔。

(一)本所年度收益為盈利時,在提取各項公積金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出資分配,如出現虧損,則由全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責任人首先應承擔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四條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律師或其他人員入夥,其他人員可以採用隱名合夥的形式入夥。新入夥成員,需經一名合夥人推薦,並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合夥人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平等協商,以上五名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後三年內不得提出退夥,如擅自退夥,則視為自願放棄在本所的所有權利。三年後合夥人要求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一律按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第十七條對合夥人的處理。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四)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清算機構應當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

第二十條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簽字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夥人會議另行議定,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與本協議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夥人簽名:

  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合夥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執業經歷等:

第二條 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合夥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 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合夥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夥人;

(七)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臵;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後的十日內。經三分之二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並簽字,以備合夥人查閲。

第八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夥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夥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夥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夥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夥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夥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一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夥人福利基金,由合夥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户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夥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夥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税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後,積餘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費用後剩餘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夥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餘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夥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合夥人變更

第十七條 吸收新合夥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並申請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合夥人退夥。

(一)退夥須提前三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説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臵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臵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 對合夥人的處罰。

(一)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夥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過半數合夥人附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該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夥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三)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准,並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夥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

1.按除名時合夥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臵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該款留臵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夥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臵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爭議解決方式

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 住所 事務所總部設在: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 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託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性質 事務所為個人合夥制。

第五條 合夥人 事務所合夥人分為無限責任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人(以下“合夥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夥人和無限責任合夥人)。 無限責任合夥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夥人按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入夥、退夥

第七條 入夥 承認並願遵守事務所合夥協議及合夥人會議決議者均可申請入夥。 申請入夥者應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兩名無限責任合夥人書面推薦,經合夥人有效表決後通過,其享受合夥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 退夥

1、合夥人有權退夥,退夥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

2、無限責任合夥人無故不參加事務所合夥人大會三次以上者,視為自動放棄合夥資格;

3、合夥人因違反國家法律、律師職業道德、事務所有關規章制度、合夥人會議決議、玩忽職守給事務所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中止或免除其合夥人資格,該合夥人對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合夥人退夥後,應根據退夥時事務所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並於退夥後12個月內分割其合夥財產,包括該合夥人的投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無限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對於其在合夥期間事務所的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 5、合夥人退夥後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祕密,不得帶走合夥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户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夥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6.參與事務所的盈利分配;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夥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依據合夥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夥人大會;

4.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忠實履行事務所內職務,做好律師業務。不得利用在事務所的地位和職務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業。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夥的債務,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7.對於其他合夥人因工作失誤而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也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8.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合夥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權利;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夥人大會;

2.提議修改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並執行事務所合夥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全心全意維護事務所的利益,個人利益服從事務所的集體利益,不參加與事務所有競爭或利益衝突的事務或事

業;有限責任合夥人在本事務所以外的投資收入及負債應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在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或擔任其他有報酬的職務(包括兼職);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並支持其他合夥人的工作;

5.按有限責任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為限承擔風險和合夥債務,對造成失誤、有過錯的有限責任合夥人,應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合夥人會議決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及清償額;

6.未經合夥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組成。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和解釋合夥人協議;

2.審查、批准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夥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併;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併、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11.決定事務所其他應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採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夥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夥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 合夥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夥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夥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夥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佈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夥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夥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託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代為表決。 合夥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採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夥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夥人提出。提出需合夥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夥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覆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於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夥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應於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覆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回覆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覆。書面回覆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夥人未於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於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 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夥人的代表。

第十八條 主任由事務所合夥人選舉產生。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在任期內明顯不稱職或出現重大失誤,給事務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可以被免除職務;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事務所;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3.召集並主持事務所全體會議和合夥人會議;

4.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

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夥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並處理合夥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夥人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於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後決定,並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於事後 向合夥人會議彙報。

第六章 財務制度,盈餘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 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夥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夥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夥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户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根據合夥人會議決議分配淨利潤。 淨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税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3)合夥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夥外,合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 無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有限責任合夥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夥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 合夥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夥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七章 合夥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 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夥人總人數少於三人;

3.合夥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夥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 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夥人會議決定,製作申請書,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夥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税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夥人除外)有關費用;

4.償還事務所債務;

5.合夥人分配事務所剩餘財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夥人會議協商同意並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字: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hetong/jj1ym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