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問題
問題:您好!我在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工作。現我在工作遇到以下兩個問題,希望得到專家的意見。1.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這兩個概念有什麼樣的區別和聯繫?2. 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限與公司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應怎樣履行?
回答:你好!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發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如果一個勞動合同到期,而雙方又沒有續訂和其他依法應延期的情況;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可以終止;3、合同的目的實現,有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在一定的工作完成後,合同即行終止;4、簽約僱員退休或者死亡;5、用人單位消滅,比如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被兼併、解散、關閉等。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一個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解除的情況有兩種: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⑴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有嚴重過錯或觸犯刑律。⑵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⑶依法定程序經濟性裁員。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⑴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⑵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你的第2個問題的關鍵是,如果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限超過了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該怎麼執行,根據在後的合同效力優於在先的合同效力的原則,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但培訓合同的服務期限還沒有到期的話,勞動合同的效力繼續有效。當然,勞動者可以用經濟補償來“買斷”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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