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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變更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推薦】變更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變更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變更合同 篇1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於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2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設備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設備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設備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設備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並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設備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於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並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設備公司向高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設備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設備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設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設備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徵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後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着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變更合同 篇3

本協議於年月 日在 簽署。簽約雙方為: 採購方: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供 方: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項 目: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説明,否則其定義與本協議雙方於 年 月日簽訂的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採購合同 (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 鑑於:

(1)本協議雙方為濟寧市中區公安局天網工程設備採購,已簽訂了原合同。

(2)本協議雙方設備變更,期望對原合同作一些修改。

因此,本協議雙方意圖以法律形式相互約束,特此同意如下:

1、本協議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對原合同規定的合同總價減少人民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74525.00), 即以合同總價人民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整(¥:969575.00)代替原合同總價人民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壹佰元整(¥:1044100.00)。

2、變更説明:甲方收到乙方產品後經檢測,其中五台高清紅外網絡球機不符合約定的檢驗情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按原合同第五條,存在質量問題的.五台網絡紅外高清球機按原裝配退還乙方。

3、結算方式及期限為:合同簽訂10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以承兑匯票的方式首付合同貨款的70%即¥730870元整,20xx年9月30日前再以承兑匯票的方式付合同貨款的25%即¥261025元整,其餘5%即¥52205元整,作為質保金,待叁年質保期結束後於年月日以承兑匯票方式付清。

4、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的修改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雙方已責成其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濟寧從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蓋章):北京中青旅創格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變更合同 篇4

XX某實業有限公司:

我方於xxx年11月19日將(編號:XXXXX)廣西美術館空氣處理機合同交付給貴司。

經我方商議為不影響我方亦依約將設備儘快供應給貴司。提出變更該合同條款前附表中條款號為5中的第1項.支付進度條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簽訂合同後七個工作日,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待設備到貨後,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2.簽訂合同後乙方提供兩個星期有效預付款保函後,甲方預付設備貨款的'30%;(乙方可選擇不提供預付款保函,不收取預付款,待設備到貨後,甲方一次性支付設備貨款的80%給乙方。)

望貴司收到該變更函後儘快同意我方意見,以便我方能順利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順送

商祺

XX某集團第一安裝有限公司

XXXX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

變更合同 篇5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脱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説: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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