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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變更合同合集10篇

【精品】變更合同合集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精品】變更合同合集10篇

變更合同 篇1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後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麼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於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幹銷售?並且調動崗位要協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出一份通知書,宣佈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於是發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變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會導致最後的變更無效。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3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

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

容: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總部:

感謝長期以來對**品牌的支持。為適應市場和公司未來戰略發展需要,……。懇請貴司將原屬**公司“**”品牌在貴司旗下**門店的`合同主體變更為**公司。此合同項下的債權和債務、權利和義務,自合同變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擔。對由此給貴司帶來的不便,深致歉意。 順祝商祺!

注:需加蓋2家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原公司 現公司

公章: 公章:

財務章: 財務章:

法人章: 法人章: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户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

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勞動關係調整徵詢意見書

員工 :

丙方: 簽字(蓋章)

變更合同 篇6

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於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説,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後,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並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裏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於,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於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後,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裏所説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成立後,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鑑於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對於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説,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願撤銷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後,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為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願而變更合同

這裏所説的當事人自願,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於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麼,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説,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願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以上就是五種常見的額合同變更的原因。其實合同的變更不屬於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變更合同都是合同的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的實現合同的目的而進行的選擇。關於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以及合同變更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

變更合同 篇7

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與您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編號: )作如下變更:

請您於 年 月 日前到 (地點)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員工(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8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

工程內容: (與已簽訂的.合同一致,包括面積、結構、層數等) 工程造價(元): (大寫) (小寫) 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編號:

(一)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雙方簽署以下補充協議: 原因: (根據實際情況,發、承包人能夠解釋清楚的原因填寫)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變更為開工年日,竣工天。

(三)本協議書是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它條款應按原合同執行,原合同內容與本協議有差異的,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

(四)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合同 篇9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序: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變更後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合同 篇10

融資租賃本身是由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兩部分構成的,因此,為融資租賃而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不同於傳統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此處的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相互聯繫、相互影響的兩部分,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並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的。就租賃與買賣的關係而言,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起生效。因此,若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則融資租賃合同也就因標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時,買賣合同雖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但關於買賣的條件卻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買賣的標的物是出租人用於租賃的物,因此,買賣合同在標的物交付前,若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在當事人協議變更、解除買賣合同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須出租人、承租人及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同意。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後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係。出租人與承租人和出賣人均形成正式合同關係,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形成準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雖是由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在買賣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與出賣人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但由於買賣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關係密切,出租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承租人,而且買賣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承租人確認的,出租人和出賣人在變更買賣合同時,不得損害承租人的利益。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標籤: 精品 變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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