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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變更合同三篇

【熱門】變更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變更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熱門】變更合同三篇

變更合同 篇1

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當事人主要因下列原因可以變更合同: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至於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則應當解除合同,而不是變更合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或者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至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進行規定,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但一般包括下列兩類:一類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各種水災、火災、地震、冰封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不測事件,如戰爭等。不可抗力的發生是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説,當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是因為,合同成立後,如果發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和無法控制的不測事件,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時,當事人不按照合同原內容履行是可以原諒的,否則,若堅持原來合同的規定,不僅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且將會損害當事人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者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變更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僅產生法定解除權問題,而且產生法定的變更權。所謂變更權,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出現不可抗力的條件時,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阻礙合同履行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權請求變更合同。但是對此應作具體分析,毫無疑問,不可抗力可以產生變更的請求權,但此種權利主要是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如要求減少交貨數量、降低價款,但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而仍需雙方協商,否則必然會損害對方利益並造成一系列新的糾紛產生。在遇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主張變更的權利與單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權而導致合同解除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可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裏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所謂情勢,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情勢。情勢變更與上述不可抗力變更相似,但情勢不包括不可抗力,而是指不可抗力以外、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包括國家經濟政策(含指令性計劃)和社會經濟形勢等。情勢變化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於,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勢變化是致使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在客觀情勢變化的情況下,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但履行明顯不公平,即由於履行原合同規定明顯對一方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此時應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例如,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根據國家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成立後,若遇到國家指令性計劃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調整,這就使得合同原內容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再繼續履行或者沒有意義或者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此時,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則明顯對當事人不公平。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這裏所説的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成立後,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才能實現各自目的,履行合同才有意義。特別是履行期限問題,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合同,就會使按合同原規定履行失去意義或者沒有必要(針對對方來講)。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合同,這不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可得的合同利益,而且,因逾期履行往往使合同履行失去原來的意義。因此,鑑於這些情況,賦予無過錯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是應該的。但是,該當事人仍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而不得單方變更合同(但嚴重違約時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雙方都違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

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變更:(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5)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上述合同違反了《合同法》確定的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與受損的當事人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此,需要變更,法律賦予該當事人變更請求權是應該的。

對於上述五種合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撤銷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請求變更不真實的內容。也就是説,當事人對是撤銷還是變更合同有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不願撤銷的情況下,才可變更合同。選擇變更的,雙方可協商變更有關內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當事人選擇變更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合同變更後,雙方應當按新內容履行。這與撤銷合同不同,因為撤銷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再履行。

5、因當事人自願而變更合同

這裏所説的當事人自願,是指在上述四種原因之外,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由於其他原因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變更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既然是當事人協商同意訂立的,那麼,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變更合同,這同樣體現了合同中的自由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一般地説,經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他們訂立的合同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允許變更合同,其目的是為了使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已經變化了的新情況,使生產經營活動更能符合實際需要,避免造成必要的浪費或者損失。但是,當事人自願協議變更其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這種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履行不僅涉及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可能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一規定是為了維護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為了使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運行。

以上就是五種常見的額合同變更的原因。其實合同的變更不屬於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變更合同都是合同的當事人為了進一步的實現合同的目的而進行的選擇。關於合同變更的法律後果以及合同變更對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等內容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

變更合同 篇2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後,可能會因各種交易情況的變化而需要變更雙方已簽訂的合同。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哪些內容的變更呢?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在什麼情況下有效呢?無效情節又有哪些?為了便於當事人瞭解,小編為您解答。

一、合同變更的效力

如前述,雙方取得一致意見的變更,具有與其他部分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變更生效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延伸。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當事雙方當遵照執行。

二、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對已經生效的合同進行修改,改變原有意思表示的行為。雙方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關鍵,也是合同變更的主要內容。廣義上講,合同變更包含所有變動合同元素的.行為,包括合同轉讓;狹義的變更應當不包括合同主體的改變。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

合同任何一方均無法獨自完成合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在取得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後方可生效,而無論通過何種形式達成一直意見:可以是雙方同時簽署變更意見,可以是一方簽署之後交給另一方,還可以是一方單方面修改之後對方選擇性的認可。

四、單方修改或變更合同的法律效力

經濟交往中,很多情況下需要合同約束雙方;簽訂合同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需要作出修改變更;合同變更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反之,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變更需要經過批准、登記手續則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合同一方單方修改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對其有利的條款予以認可,自認可之日起,該部分條款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變更部分,與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五、變更約定不明推定未變更

雙方對變更約定明確,則無爭議。如果變更部分約定不明確,則不能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而是應當推定為沒有變更,合同中原有的相關條文繼續有效。律師指出,合同自訂立至終結,其中牽涉眾多專業法律知識,是一項法律知識高度密集的活動,諸如合同變更等事宜,當事人最好通過專業律師解決,以絕後患。

變更合同 篇3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原因

1.1水利工程施工的設計不合理

在水利工程中的項目工程開始施工後,對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設計的精度不夠準確,如出現工程量不準、工程漏項、設計圖與現場實際施工的地質條件等方面的差異等,或者發現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這些都需要無條件並及時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進行變更。工程項目設計方、施工方或監理師都可以提出對原合同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和優化的設計變更的申請。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規調整等

由於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詞不夠嚴謹,容易引起爭議,導致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矛盾,部分合同條款需要補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規等的變化調整引起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從而需要合同變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處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等內容作出相應的調整,其變更關係到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施工合同變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工程監理方應對施工合同進行程序化管理,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項得以規範化順利進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申請和建議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因施工中實際情況,為設計的.優化、設計問題的處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進度和工程設計工藝等,或者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變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內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和項目進行修改等。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業主都可以而且必須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的設計變更的申請和建議書。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或者建議後,要及時整理分類備註相關的工作文件資料,以便深入探討。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審查及批准

監理單位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後,要確定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合同變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要注意審定變更建議書中列出的變更工程量,估算變更項目中的單價與總價。合同管理負責人施工審查合同變更意向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後方可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需求批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申請。合同雙方在批准合同變更之前要在某些項目上要達成共識,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調。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的編制

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批准後還要將工程變更文件進行編制,形成文件。工程變更文件編制的內容主要有變更命令的簽發日期和編號、變更項目的名稱和合同的編號、合同變更的原因、內容、變更後的價格變化、合同變更的影響、合同的處理、合同雙方簽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簽發和執行

合同的變更令的簽發應由監理單位有相應權限的項目管理工程師進行,將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變更的各項工作歸結到施工合同中,並執行合同變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負責人根據合同項目變更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工程監理師將工程施工負責人完成的變更工作費用調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並按要求進行結算。在組織業主與程施工負責人就設計變更的報價及其他有關問題協商一致,監理單位然後正式下達設計變更指令,最後由工程施工負責人執行。

3水利工程合同變更的處理對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經過以上這些變更程序時,需要有一段時間,包括新增項目等都會不可避免的對工程工期產生影響,為了保證水利工程可以順利、按時完成,減少經濟損失和糾紛,所以在處理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問題,需要進行以下對策。

3.1分析研究變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條件

合理設計前期工作影響工程後期的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費用,工程勘測設計單位要對工程建設現場、周圍環境、交通等施工條件進行調查,對有爭議的施工條件和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設計圖。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

合理標價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時,合同雙方要充分的考慮到施工條件等對工程產生的影響,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設計圖制定相應的合同條款外,還要擬定合同補充條款對可能發生變更的工程項目進行事前評估,其工程項目涉及到的費用要合理標價。如果工程變更量超過合同規定的範圍時須按變化調整單價或合同價格,一般合同中無相關參考價格時由業主和承包人一起協商,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可由監理工程師按合同規定按爭議的規定進行最終確定。

3.3查看施工合同變更項目,制定方案

要對施工合同中的項目進行變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當施工現場對變更項目進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可以進行項目變更,查看工程規模變化是否超過合同範圍,儘量控制單價偏高而導致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及單價偏低(虧損價)而導致工程量減小的工程變更。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並對變更項目的費用進行明確。

4.結語

總之,水利工程施工中影響因素比較多,容易產生合同變更風險,合理確定並及時處理好工程變更,可以有效減少施工合同變更會對水利工程施工產生的不利影響,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順利按時進行,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減少經濟糾紛,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

標籤: 三篇 變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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