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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與合同章有區別嗎

公章與合同章有區別嗎

篇一:公司都需要哪些印章?公章和合同章有什麼區別?

公章與合同章有區別嗎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説,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有人或許要問:法人企業的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

公司印章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根據企業的業務範圍不同,有的企業可能還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這枚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二、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説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財務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還可以用於發票,但是之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可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

章的規定,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税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

五、法人章

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鑑章,法人章俗稱私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印鑑,特點是個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財務手中,用於簽發支票、單位帳户取現金、買支票等等。法人章對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簽訂合同、出示委託書等。因為委託只有法人才有資格,公章是沒有用的。

六、人力資源章

人力資源章屬於內部章,一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七、電子簽名章

隨着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自2005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但是由於信息安全的原因,社會普遍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但在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銜接等“攔路虎”面前,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標誌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八、其他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一般來説,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補充一點,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有什麼程序,要帶哪些證件呢通常來説,企業需要拿着税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複印件。

篇二:公章與合同章的區別

從法律角度言,公章與合同章的區別:

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簽訂合同的機會,也常常會遇到一些疑問,為什麼有些單位在合同上是蓋公章,有些單位在合同中蓋合同專用章呢,其到底在法律上有何區別呢?筆者在此淺析。

一、公章的產生

刻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賬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登記備案後,簽發制印章通知單,刻制單位憑通知單(或者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

刻章店刻制印章,才具備法律意義的。

二、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區別

簽訂合同的時候,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具體的關鍵點區別是:

1)公章的效力範圍比合同專用章範圍大。

2)公章一般是法人代表的印章;合同章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合同章的效力在公章之下,公章辦什麼事都可以用,合同章只有在合同上有用,不能辦理其他事項。

綜上所言,在簽訂合同時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均有法律意義的,但不管如何,蓋章的時候均是一個公司行為的產生,所以我們均應審慎的態度為妥。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章規定》

篇三:公章、財務章、發票章、業務章、合同章、法人章的區別

公章:國營單位,事業單位,有限公司,個體户,政府機關,軍隊公章均為圓形,其中公司為42MM,個體為38MM,不同地區尺寸可能有少許差別,不過大體在38-42MM之章。港澳台及外資企業為三資企業,公章為45X30MM橢圓形雙邊章。公章通常用於公文,證明材料及簽訂合同。材料有膠印,牛角印,原子印章,機雕滲透印章,回墨印,木頭印,回墨印等。

財務章:財務章大部分為正方形22MM的尺寸,上刊執照上的名稱,下加財務專用章,部分地區為橢圓和圓形加星的形狀。常用材料為牛角,原子章和膠章不允許使用。可蓋支票及發票(等同於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發票章為橢圓形,40X28MM的尺寸,上刊公司名稱,中刊税號,下刊發票專用章,最下面刊仿偽碼(有些城市未實施仿偽碼),可用材料為膠印,原子印章,滲透印,牛骨,用於普通發票。

法人章,尺寸為16X20MM,方形,材料為,有機玻璃,牛骨。膠印和原子印章不允許使用。用於銀行印鑑,支票,私章。

以上印章需要帶齊證件去公安局指定的刻公章的地點去刻,公章一般由高層領導或者行政部管理,財務及發票章由財務部管理。法人章由法人及授權人管理。

公章代表單位

財務章用於財務事項

發票章專用在發票上

業務章用於業務

合同章用於合同

法人章(法人代表章)代表單位

公章具有最大的權力,使用範圍最廣範。財務章可用於支票及發票或開具收據時使用,一般在銀行開立帳户時需要備案留底。發票章自然一般使用在開具出的發票上,有時也可以用在收據上。業務章用來蓋一些一般的業務單據,這可根據公司具體事務來使用。合同章用於合用簽定,不用説。法人章一般與財務章相結合使用用於支票上,其它需要法人簽名的文件或報表也可以此章代替法人簽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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