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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是什麼

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是什麼

1.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賠償金。

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後,合同法律關係(意定法律關係)終止,但產生救濟法律關係(法定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是被違約人在救濟法律關係中的相對權、債權。

(2)合同變更,合同法律關係並不終止,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在變更同時,可產生損害賠償的救濟法律關係(法定法律關係)。例如,定作人行使單方變更權後,要承擔賠償責任。[1]

2.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包括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人處於不履行的狀態,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則進入意定救濟法律關係。《買賣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2]

(2)值得警惕的是,《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當事人可以特約變更後逾期付款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之一種)的起算點(期日)不變更。

3.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變更視具體情況而定。

(1)《擔保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債務人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意定之債(意定救濟法律關係),如約定的違約金之債,也可能是法定之債(法定救濟法律關係),如賠償金之債。

(2)《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變更增加了主債務人的負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增加的部分不承擔,變更減少了主債務人負擔的,保證責任隨之減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變更”不影響定金的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針對不履行的,不能針對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適用。《擔保法解釋》120條沒有將規則的適用説清楚。

(2)當主債權是可分之債的時,定金罰則也適用於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實際是合同的一種“特殊變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條第1項是解除的問題。[3]這個條文的規定有問題,因為法定解除是依單方法律行為終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終止合同。即是説,兩種終止合同的法律事實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適用定金罰則,這個口開的過寬。因為意外事件的後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發生意外事件後,債務人應當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否則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處於終止狀態,適用定金罰則。

5.結語: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反映了法律關係的變化和運動。

[1]《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 變更 合同 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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