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問題
最近新去一個單位工作,試用期為3個月,但是發現合同時間卻是從2007年9月19日-2009年2月28日。試用期在合同內,這個我自己知道,所以對這個超過1年的`合同產生了疑問當即詢問了單位人事部門,得到這樣的答覆:該單位每年在2月底3月初進行員工工作考評,所以合同時間到2月底。我不知道是否真的如此,想單位也沒必要為了一點錢而欺騙我,但總覺得不是很放心,所以想詢問一下,單位這樣的理由是否合法,我是否該籤這份合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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