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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十篇

建築合同十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築合同10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築合同十篇

建築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地處都江堰成都至都江堰客運鐵路支線拆遷重建區地塊1工程的水電安裝部分承包給乙方施工修建。 2、開工日期:20xx年6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總日曆日期: 天

乙方必須按此日曆天數完成工程施工任務,逾期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3、施工內容:按建設方提的安裝部分工程量清單完成其工程量。

4、施工質量: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水電安裝、調試、運行符合合格質量標準。質量驗收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協助完成。

5、工程承包總價:工程承包總價暫按投標總價,即:4967817.00元(大寫:肆佰玖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

6、工程結算:

6.1、按安裝部分工程量清單的固定綜合單價結算。

6.2、甲方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2.00%(百分之十二 )收取乙方項目承包管理費(其中:空調設備單價不收取承包管理費),上繳方式在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時,按此比例收取。

6.3、甲方按國家規定的税率代扣代繳税金。(綜合税率為3.84%) 7、付款方式:建設方將工程款撥付到甲方賬户後,甲方分六次支付工程款給乙方:

7.1、第一次:基礎完成之後,按合同工程總額的10%支付。

7.2、第二次:一層澆築樓板砼澆築完成後,按合同工程總額的10%支付。

7.3、第三次:工程主體完成後,按合同工程總額的30%支付。

7.4、第四次:進入水電管道安裝,按合同工程總額的20%支付。

7.5、第五次:工程完工後,按合同工程總額的10%支付。

7.6、第六次:工程經過竣工驗收後,按合同工程總額的10%支付。餘下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一年後退還。

8、合同份數: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待工程驗收合格結清工程款後自然失效。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年6月18日 年6月18日

建築合同 篇2

發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廣東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項目部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相協作、平等互利、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共同簽訂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與地點

名 稱:XXXX

地 點:XXXX南方商業城西區B10-02號

二、工程承包內容及方式

1、本合同為XXXX砌築分項工程,包括主體砌築、地下室砌築、零星構件、飄板、窗台(及壓頂)、電梯井內壁及牆體、柱補植拉結筋等項目。

2、甲方以包工不包料,包質量、包安全生產、包工期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給乙方。

三、主要工作內容

1、本工程的砌築工程工作內容是指設計圖紙(含變更)全部需安裝的內外牆砌磚內容,現場工人120米搬運和垂直運輸、材料疊堆整齊、砌築、門、窗邊、線條等所有收口及完成後驗收前的所有本項工程的雜物清理(包括窗台壓頂、落地灰的過篩回收利用,垃圾運至指定點,門窗及管道由於砌築所造成的污染清理等)、以及砌築分項工程需要發生的其它一切工序均屬承包工作內容。

2、牆體拉結筋的預埋、牆體定位、放線,通知甲方施工員複檢。

3、乙方自帶滿足本工程所需的所有小型設備,含砂漿機、斗車、切割機、膠管、鐵絲、鐵釘、衝擊鑽,鋁合金條、照明燈及電線、開關等。

四、雙方責任

1、甲方的責任

(1)向乙方提供壹套完整的施工圖,圖紙變更通知單;

(2)派專人負責指導,監督技術、質量工作;

(3)乙方進場後,由甲方提供宿舍,飯堂由甲方統一安排,乙方自行解決伙食問題。

(4)提供垂直運輸機械、材料由塔吊運輸;

2、乙方的責任

(1)乙方進場後服從甲方的宿舍安排,服從後勤管理,遵守《工地守則》。嚴禁閒雜人員入住甲方宿舍。

(2)砌築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規範及甲方的要求進行作業。

(3)乙方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格,乙方應立即返工至合格,返工造成的人工、材料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不良影響概由乙方負責。

(4)乙方自行牆體定位、放線,通知甲方複檢。

(5)乙方負責牆體拉結筋的植筋,門窗木磚預埋工作。材料由甲方提供。

(6)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安排,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質施工。違反條例者,按章處罰。乙方不得辱罵及毆打甲方人員,一經出現,甲方將處乙方伍仟元以上每次的罰款,嚴重的驅逐出工地並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同。

(7)乙方如在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甲方提出警告,乙方未能及時糾正,甲方有權給予處罰,嚴重者勒令退場,並追究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8)乙方自備安全帽及工服。

(9)乙方承包合同人必須在施工現場,離開工地連續4小時以上,經向甲方主辦施工員請假,否則按100元/次處罰。

五、質量要求

1、乙方進場前必須做樣板,樣板也就是以後甲方驗收的現場版本,也是乙方大面作業質量的標準。樣板經甲方驗收同意後,乙方可大面作業,並採用逐層驗收的方式來控制質量,既有層未經驗收通過,不得進入下一層作業。

2、乙方必須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按甲方要求的工藝標準進行施工。實行自檢制度,並服從甲方的質量管理。

3、按圖紙要求及施工規範對砌築、抹灰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工程質量必須達到觀感優良,主控項目合格,實測值合格率達90%以上。

4、乙方必須嚴格按砂漿配合比施工,每發現一次不按配合比施工,處罰伍佰元。

5、乙方砌築工程超出以下範圍,必須返工。

① 水平灰縫飽滿度<90%

② 豎直灰縫飽滿度<80%

③ 軸線位置位移>10mm

④ 垂直度每層偏差≥7mm

⑤ 水平灰縫厚度,豎向寬度<7mm,>14mm

⑥ 樓面標高±15mm以外

⑦ 表面平整度>8mm

⑧ 門窗洞口高、寬<5mm,>8mm

⑨ 窗口偏移>20mm

⑩ 水平灰縫平整度>10mm

7、安全要求

① 乙方必須做好自己進場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時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嚴格按照現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施工並執行甲方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及處罰標準,用電機具、設備必須專人管理由持證人員操作,若違反規定造成工傷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並予以處罰。

② 現場和生活區的整潔,衞生責任區各自負責,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做好生活區及現場衞生,清潔工作。

③ 乙方必須做好“工完場清”完工後樓地面必須恢復原狀,否則甲方由權派人清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④ 嚴禁在工地打架鬥毆,只要動手打人,甲方處打架雙方各3000—5000元罰款。先動手罰款5000元,後動手罰款3000元,分不清先後,各罰款5000元,並移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8、工期要求

本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 20xx 年 11 月27 日 預計完工日期為 20xx年1月 25 日。 或每層在3天之內完成。

① 現場只要具備砌體分項工程施工的條件,乙方必須予以密切配合甲方進行,必須做好隨叫隨到,嚴格執行甲方編制的總施工進度計劃,工期不得延誤。

② 乙方必須保持砌體及批蕩分項工程進度不得對其他分項工程造成阻礙,一旦發生,乙方必須增加工人,加快進度,否則由乙方補償其他分包人的工期損失。

③ 甲方以施工任務單的形式對乙方施工進度進行進度控制,質量、文明施工、進度未達到要求,按規定處罰。

④ 乙方工作人員必須基本保證磚工18人,其他12人。

⑤ 甲方認為乙方無力完成合同內容時,可增派其他班組作業,單價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有異議。方要求人數進場,如沒有達到甲方要求,則作為乙方無條件退場合同押金不退還。乙方如能按時完成任務,滿足甲方工期要求,付進度款連同押金一起退還給乙方。

9、承包單價及付款辦法:

(1)承包單價

所有層次:

① 水泥砂漿砌180厚蒸壓灰砂(紅磚)磚以塊為結算單位每塊(小寫): 0.285 元,(大寫):貳角捌分伍元。(18牆按96塊/m、12≤牆按64塊/m計)工程量實做實結

(2)工程款支付辦法:

① 乙方自帶工人生活費完成八層工程量。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80%(扣除借支含生活費)支付,以後以此類推。

② 乙方完成本合同內容退場時甲方支付工程款90%,其餘款待甲方驗收合格符合要求一個月後按工程量付清乙方工程款。

④ 乙方未經批准或未辦理退場手續自行退場,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⑤ 結算時扣除施工洞、門窗等。

十、其他

1、乙方施工人員技術素質差、施工質量低劣,甲方有權按情節的輕重進行罰款或終止合同,並勒令退場。

2、乙方進場應保證開工人數,以滿足進度質量要求。如人數不保證或跟不上進度要求,甲方有權增加工班或工人,乙方不得有異議。增加工人的工資由乙方出,按每人每工日400元計扣。

3、有工開而不開工者,甲方收取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設施使用費。

4、乙方須在每天下班及下雨天蓋好機械,斷開電源開關,保護好電動機,工程完工後完好無損的將設備歸還甲方。

5、簽約人或委託管理人必須住在工地,以便管理:若委託管理人不能有效地管理工地,簽約人必須住在工地,否則當無效協議。

6、本合同簽訂時生效,結清工程款失效。

甲 方:XXXXXX項目部 乙 方:(指 模)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身份證號:

日 期:

建築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將位於望川樓舊房改建工程四層樓房交給乙方承建,經雙方協商約定以下條款:

一、建築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具體實施修建。

二、工程造價:四層建築面積大約700平方米,每平方米430元,工程預算總造價30萬元(工程決算時按實際面積計算)。拆舊房的材料全部歸乙方所有,能用的材料全用上房。

三、建設工期:建築時間以20xx年3月 日起至20xx年7月 日,共計四個月,下雨天等特殊情況除外。

四、施工要求:修建樓房為四層,上面 大紅瓦,由甲方提供修建樣式(圖紙),乙方具體施工,施工具體如下:

1、地基按甲方要求打地樑,地樑鋼筋外牆,主筋下面3根16螺紋,上面3根14螺紋(每根鋼筋補差價20元),外牆 37cm厚牆,內牆為24cm厚牆,上面2根14螺紋,下面2根16螺紋,地樑高度為30cm。兩道圈樑,圈樑鋼筋為12螺紋,高度為24cm。如果每增加一道圈樑,補差價一萬元(按米算,每米130元計算)。

2、院內前牆貼瓷磚(每磚瓷磚為0.6元),外牆水泥砂漿勾縫,室內牆石灰抹牆,白灰膏抹光。鋪地板磚(每磚為5元),如果用好的,另外補差價。

3、不包括水、暖、電,上、下水道,室內防瓷塗料等建築工程

4、窗户用塑鋼窗(五羊料),門為木門。

5、檁條為14大,脊檁為16大,柵板3cm下線,24cm厚,7路檁條。

五、付款方式: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量分期付款。即工人進入工地後,先拆除舊房,甲方付款一萬元,打地樑買鋼筋,付總造價的15%,上一層板付15%,二層15%,三層15%,四層15%,瓦好瓦後,主體完成付總造價的75%,裝飾時按工程進度付款,工程結束後付總造價的95%,剩餘5%經甲方驗收合格後,結算其餘的全部價款。

六、乙方進入工地後,由甲方保證水、電、路三通,並負責協助乙方。

七、乙方在施工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與甲方無關。

八、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作憑證,此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九、工程完工後,驗收合格,款項結清,此合同作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合同 篇4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説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説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説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説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説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説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説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説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築合同 篇5

編號: 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區(縣)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勞務合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及承包工作內容

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分包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範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監理單位 (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作業人員承包人根據工程需要向發包人提供作業人員共_______名。

第三條 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為______天。

第四條 合同價款

4·1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人民幣)?大 寫:_________元?

4·2合同價款的確定原則(在確認的方式前劃“√”):

經過招投標確定或雖未經招投標程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 )4·2·1本合同價款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 )4·2·2以( )年施工預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額為依據:

①定額工資單價為:

瓦 工_____元/工日;結構木工______元/工日;裝修木工_____元/工日;鋼 筋 工_____元/工日;

砼 工_____元/工日;油 工_______元/工日;抹 灰 工_____元/工日;架 子 工_____元/工日;

水 暖 工_____元/工日;電 工______元/工日;壯 工_____元/工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按建築面積確定承包價_____元/平方米;其中, 地上結構:_____元/M2;地下結構:_____元/M2;初 裝 修:_____元/M2;水 電:______元/M2;________; _________;

③分項工程承包:

外牆面磚:_______元/M2;屋面防水:_______元/M2;

水磨石地面:_______元/M2;水泥砂漿:_______元/M2;

內牆普通抹灰:_______元/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3定額工以外發生的零星用工單價_______元/工日;(以實際發生,書面簽證資料為準)??

( )4·2·4因不可抗力、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累計超過八小時的按________________標準補償。

4·3對合同價款內容的明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

5·1 結算、決算資料:

5·1·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圖或工程量清單,承包人依據上述書面資料按本合同條款編制的施工預算書。

5·1·2承包人根據發包人下達的施工任務書或現場負責人的指令,安排作業人員完成作業內容,並取得有效的書面簽證單據編制人工結算書。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結算資料及書面洽商變更、現場籤認資料等。

5·2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決算:

5·2·1發包人應於每月____日對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給予核實、 確認並共同履行書面結算手續。

5·2·2工程交工後28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完整的決算資料,發包人在收到決算資料後28日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並辦理分包工程決算手續。

5·3合同價款的支付:

5·3·1合同價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5·3·2分期支付勞務費的,每期支付的勞務費數額不得少於己辦理結算額的8%,餘款在發包人對決算資料予以確認後28日內付清。

5·3·3合同價款的支付必須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付款時發包人不得以現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勞務費。

5·3·4辦理支付的手續為:承包人為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的,應向發包人出據“北京市外地進京施工企業專用發票”作為收款憑證,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票據收款人為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付給承包人指定的人員。

第六條 安全施工、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1安全施工:發包人、承包人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

6·2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處理:

6·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發包雙方應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全力組織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設備,須作出書面記錄或拍照。

6·2·2按照有關規定,發包人承包人應分清責任,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6·3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工程質量、驗收與保修

7·1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圖紙要求及約定標準和質量目標。如圖紙、發包人指令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施工驗收規範、標準之間有差異或不一致,承包人應在取得發包人書面認可後,以質量要求較高者為施工依據。

7·2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施工驗收規範和施工圖組織施工。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有誤,須立即向發包人提出,取得文字變更洽商手續後方可繼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由發包人予以經濟補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窩工的,工期不順延,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3分包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施工圖為依據,自分包工程施工完畢後28日內由發包人、承包人共同辦理書面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發包人又交後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視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對本工程的質量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對於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經發包人施工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因戰爭、動亂、自然災害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等不可抗力;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須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機具供應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產生的經濟支出向發包人施工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發包人應於7日內就延長完工日期和賠償經濟損失給予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報告的,視為其放棄此項權利;發包人逾期未答覆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其承認此事實。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約定可順延的工期)交工的,雙方約定:

第九條 文明施工

9·1發包人、承包人應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規定”,加強科學管理,堅持文明施工。

9·2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施工條件,如發包人不能提供現場食宿條件或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自行解決食宿的,由發包人按照標準予以補償。

9·3對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材料機具供應1·1本工程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自備的工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確認防護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擔。

1·2由承包人自備的工具須其自帶入現場,由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防護用具由發包人採購並供應到施工現場(4米內)。

1·3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發包人材料機具領用規定,對領用的材料、機具要與發包人共同清點,履行書面領、還手續,對借用的發包人的機具,要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加強維修保養。

1·4對本工程材料機具的使用、維護,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對施工中發現的文物,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24小時內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發現文物後隱瞞不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行政的、法律的責任。因保護文物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二條 發包人的權利及義務

12·1負責提供場地、道路、水電等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施工現場,負責工程施工的組織與協調及技術、質量、安全、場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 負責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提供施工圖紙_______套,提供必要技術資料和辦理施工洽商。

12·3負責組織施工檢查、驗收,監督承包人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按圖施工情況,材料領用情況及行政管理事務。

12·4負責解決施工中存在或發生的技術問題。

12·5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總的工期控制計劃,審查承包人編制的詳細施工作業計劃。

12·6負責本工程中各工種,工序間的協調與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質量、工期、場容等方面發現有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發包人應書面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承包人進行整政。

12·7負責組織工程的驗收工作。

12·8本工程發包人施工代表為__________,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發包人也可委託_____有現場籤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事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3·1承包人對與其確定勞動關係的作業工人必須認真審查,保證人員的政治素質、身體素質和技術水平,工人年齡不得低於18週歲,不得超過6週歲。

13·2 承包人需將其作業人員登記造冊(須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種、級別、工作證號碼及身份證號碼),作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產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保證人員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備案人員,人員變動率小於___ %,服從發包人的統籌安排,統一調動。

13·4當發包人因故不能保證連續生產時,承包人在不影響發包人生產任務的前提下,可將隊伍進行臨時調整,對所調整人員應向發包人出具書面通知,並辦理變更手續。

13·5承包人必須按施工圖紙及説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議應徵得發包人同意,並辦理書面洽商變更手續後方可改動施工。在施工中應注意保護成品、半成品、愛護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機械設備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食品衞生、交通安全及預防煤氣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覺遵守發包人現場管理規定,服從發包人有關人員的指導、教育、監督和檢查,並及時向發包人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13·7承包人確認_______為派駐工地的施工代表,負責日常施工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窩工時應按實際發生情況向承包人賠償損失。停工、窩工應辦理書面洽商,方作為決算依據。發包人任務不足或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時,雙方協商後可提前終止合同。

14·1·2由於發包人施工人員指揮錯誤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其經濟損失及有關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4·1·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餘款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或決算價餘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承包人有權書面告知發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員,並依法追索拖欠款及損失賠償費。

14·1·4發包人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約支付勞務費的,除糾正違約支付行為外,還應當在違約支付的額度範圍內與過錯方對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14·2承包人違約責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或工程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發包人可以終止合同,並要求承包人在_______日內退出施工現場,承包人應當退出施工現場,但發包人應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現場的時限內,與承包人就結算事宜達成書面協議或由監理公司、發包人、承包人共同對己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籤認。

14·2·2承包人未按發包人選定的施工隊伍進場,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更換、調整,承包人無法調整時,發包人有權暫不安排施工任務(窩工損失承包人自負),並書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終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和延誤工期,其工料損失概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約定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在選定的方式前劃 “√”):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法定代表人應出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應出示委託證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決算尾款後,即宣告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留存一份,副本____份。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後列入其他事項,其他事項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簽訂的協議等,內容與本合同相牴觸者無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築合同 篇6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期限

本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結束。

四、工程價款

工程總價: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驗收

1、當該工程完工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竣工驗收申請,甲方應在7天內安排驗收工作,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後視為驗收合格。

2、整個工程驗收合格,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當天即為竣工日期。

七、驗收標準本工程以相關設計方案、圖紙為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驗收;沒有國家標準的,則按照行業標準進行驗收。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指派為工地代表,負責協調甲方的相關事宜。在工程履行過程中此指派人員的所有簽名視為甲方行為。

(1)負責本工程的監督,積極協調施工配合關係。

(2)審核工程計劃進度表。

(3)負責對圖紙、方案的審核、確認,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設計圖紙變更籤證,工程中間驗收和其他必要的簽證。

(4)負責竣工驗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資料後一週內組織驗收。

(5)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價款。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設計圖施工,質量技術指標符合工程的各類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2)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

(3)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進場計劃,開竣工通知書等,及時送甲方。

(4)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並準備竣工技術圖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竣工資料應滿足甲方要求。

(5)自行組織有技術水平的施工隊伍,明確現場技術及施工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不得隨意變動。

(6)自行負責現場施工安全。

十、違約責任

1、由於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5%延期天數計算;

2、施工過程中發現乙方違規操作,施工圖紙與現場施工情況不一直並且未經過乙方確認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價款30%的違約金;

十一、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1、合同簽訂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指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和地震以及經雙方同意屬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雙方均應採取有效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阻止損失的擴大。若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3天內給予答覆,逾期未答覆視為同意。

3、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達到60日的,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整個工程延期的期限達到12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且有權請求乙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4、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相原告所在地青浦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其他條款

1、施工過程中所有施工人員均為乙方人員,由乙方負責,其人身安全也有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未盡事宜協商確定。

十四、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築合同 篇7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保範圍和內容:

4、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施工總時間 天。

第二條 合同文件組成

1、本協議條款;

2、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3、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等;

4、其他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技術資料、技術要求等。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負責做好施工範圍內的三通一平,滿足施工方用水、用電的需要。但用電費用由乙方承擔;

2、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3、為乙方施工人員提供食宿便利,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簽訂合同時提交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開工前 日內,必須向甲方提供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經甲方批准後方可施工;

3、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4、乙方承包此項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分包其它施工單位,否則,無條件終止合同,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施工完畢撤出甲方現場之前,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確保現場整潔有序。

第五條 工期

1、乙方若不能按約定的時間開工,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説明理由和要求,甲方同意後方可延期開工,否則視為違約,每延誤一天賠償 元(不可抗拒力除外);

2、每一道工序完工後,須經甲、乙雙方及質檢部門認可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3、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確認後,工期可相應順延:

①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②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導致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③不可抗力;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時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質量與驗收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優質標準;

2、乙方應認真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施工,隨時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並按照甲方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返工、修改的費用;

3、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有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隱患,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賠償相關損失;

4、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組織有關部門驗收,並在驗收後 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按要求修改或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和損失。

第七條 合同價格與支付

1、本工程施工總包乾費用 萬元(大寫: );

2、合同總價款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相應調整:

①甲方認可的工程量增減;

②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

③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3、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施工設備進入甲方施工現場 天內預付總價款的 %;以後每月按工程進度支付形象進度款,整個工程施工完畢後支付到合同總價款的 %;檢驗合格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支付到合同總價款的 %;餘款 %作為質保金,待質保期滿 年後付清餘款。

第八條 爭議、違約和賠償

1、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解決;

①協商、調整;

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名稱 , 地點 ;

③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違約: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定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細則另定)。

第九條 其他

1、安全施工。乙方應按相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合同成效與終止。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和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3、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如需提出修改或補充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合同 篇8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承包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合同履行地):

三、承包範圍:

四、合同價款:

五、結算方式:以實際回填方量進行結算

六、付款方式: 工程開工後,乙方按月上報進度,以監理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以及合同包乾單價計算進度款,按85%付款比例通過轉賬方式於7日內支付,乙方出具工程發票。

七、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相關圖紙和工程地質資料,並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2)將水準點與座標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3)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4)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的保護。

2、乙方責任:

(1)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2)有義務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夜間施工必須確保場內

(3)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進行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

八、安全責任:

1、施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施工有關規定及條款。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和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甲方對乙方現場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要求均有效,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要求整改,由此造成的安全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友好協商。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章後生效,款付清後失效。

甲 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電 話:電 話:

日 期:日 期:

建築合同 篇9

建設單位:(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並根據本工程具體情況,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工程內容及範圍: 面積 m2 (按實結算) 工程單價: 元/m2

四、工程造價:¥ 元(大寫: )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期限:本工程計劃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月 日竣工,日曆天數 天。施工期內因甲方變更、停水、停電或陰雨等,以及遇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工程相應延遲。

七、施工期內增加工程內容,雙方及時辦理簽證手續,待竣工後統一結算。

八、施工費結算辦法:

九、工程主要材料 乙方運抵現場後甲方及監理按方案,材料檢測報告驗證。

十、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應在開工前按施工規範驗收防水工程基層質量,並經乙方認可。同時甲方應清除施工現場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各類障礙物,解決施工材料、機具的存放,併為乙方施工人員食宿提供便利。

2.甲方應在開工前及時向乙方提供與防水工程有關的建、構築物平、剖面圖,沉降變形情況等資料。

3.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嚴格按照設計和有關施工規範或雙方認定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質量。

4.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施工進展情況、工程結算、竣工驗收等資料,甲方接乙方通知五個工作日內安排工程驗收。

5.工程全部或分項竣工等待驗收期間,由於甲方原因引起返工或修補,工料費用由甲方承擔按實結算。

6.乙方施工後,若甲方需後道土建施工,必須在防水施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並不得破壞前道防水層,否則不屬乙方保用範圍,造成後果由甲方自負。

十一、工程質量和維修:

1.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施工驗收規範。

2.工程竣工驗收後保用修復。

3.為了提高防水層的耐久性,交付使用後使用單位應定期安排屋面保養、清理垃 圾和雜物、保持排水道暢通等。如發生非本款第2條原因需要維修時,乙方向使用單位收取工本費。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如逾期支付工程款,影響工程正常進行,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負,並由甲方 支付乙方每天按未付部分金額的萬分之 滯納金。

2.如因乙方責任未按規定期限竣工時,造成損失由乙方自負,並由乙方支付甲方 按工程價款的萬分之 的逾期竣工賠償費。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時由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甲乙雙方另訂安全合同作為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正副本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派 同志;乙方派 同 志為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

十六、補充説明;

如果因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則所有責任及因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藝方自行 承擔,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及業主要求補貼費用,甲方及業主也不承擔相應責任。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委託人): 法人代表(委託人):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地 址: 地 址: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電 話: 電 話:

開 户 銀行、帳號: 開 户 銀行、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築合同 篇10

立合同雙方:

甲方(房主方)

姓名:身份證號:

(簡稱甲方)

乙方(承建方)

姓名:身份證號:

(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通過雙方就本住宅建房工程的施工有關事項協商一致,為規範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雙方的民事行為,特制定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工程地點:

二、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結構私人居住房,樓層為層加隔墊層建築。此結構廁所、廚房、陽台、樑、柱為現澆混凝土,其它樓板為預製板,建築面積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

三、承包方式:

甲方將其住宅以包工不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驗收、包腳手架、包施工機械,以及所有勞務工具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承建本工程。

四、承包工程內容:

建築基礎、主體結構的砌磚,扎鋼筋、裝模、拆模、現澆混凝土、樓梯、預製板安裝;室內牆面天棚及後外牆、側外牆粉水泥砂漿,前面外牆磚粘貼;主體頂層瓦面,室外散水,樓面找平,台階等修建工作。

五、工程質量及要求: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和變更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應達到優良標準,確保安全。因乙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合格條件的,乙方應無條件返工,並承擔一切由返工帶來的人工和材料損失的費用。

2、房屋建成後,XXX_年內,甲方發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必須進行維修。如因質量問題,在質保期內,乙方拒絕維修,甲方有權另請他人維修,所需費用直接從乙方質保金內扣除。

3、乙方如施工過程中遇到圖紙和現場主體結構不相符合,須要變更時,必須與甲方共同協商,協商結果須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才能進入下一步施工。

六、工期:

從年____月____日開始建設,工期為天。如發生下雨、停電、地震及甲方對外關係影響施工的不可抗力情況的,可順延工期。

七、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石灰、磚、水泥、碎石、沙子、水源、鋼材、屋面所需的木材、瓦等建築材料。

2、甲方負責協調對外及鄰里關係。

3、甲方應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

4、甲方有權指導和監督施工過程及質量。

5、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購買所需的建築材料。

6、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電動施工機械,機械上的損耗器材和所有的勞動工具,以及模板、頂木、鎖木、木方、腳手架等由乙方自帶,費用由乙方自理。

7、乙方所屬人員的工資報酬由乙方負責支付,與甲方無關。

8、乙方必須在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做好相關安全措施,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方的人身傷害等)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9、如因乙方自身各種原因,中途自行終止施工,甲方有權拒付乙方之前所施工的一切費用。

八、承包價格:

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米

元,大寫:元整。建築面積以實際面積為準,此價包含人工費、工程管理費、安全費、材料搬運費、所有勞動工具費、機械費,以及腳手架的費用。

九、付款原則及付款方式:

房屋從開工至每層蓋板後,預付該層人工費的60%,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後,餘款付至總價的95%,留5%作為工程維修質保金,質保期為XXX_年,待XXX_年期滿無任何質量問題,甲方無息付清餘款。

十、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日生效,合同履約期完成後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電話:

電話:XXXXXXX_月____日

XXXXXXX_月____日

標籤: 十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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