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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建築合同彙編九篇

【精品】建築合同彙編九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建築合同彙編九篇

建築合同 篇1

甲方(承租方):

乙方(作業方):

為了確保挖機在租賃過程中正常運行,經甲乙雙方就挖機租賃有關事宜進行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l、甲方承擔挖機的柴油消耗和隨機配備工作人員的食宿,以及設備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業任務。

3、甲方負責挖機作業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計劃。

二、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l、提供8成新以上的挖機一台,機械操作手兩名,確保車況正常,如因機械故障,月度內維修保養時間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保留處罰的權力。

2、乙方自理挖機的維修配件和輔油開支,以及業務往返的差旅費用。

3、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合理安排,真正做到安全高效,自理施工過程中自身人為造成的安全責任。

三、租賃期間作業時間規定:

租賃期間挖掘機的作業時間聽從現場安排,工地視24小時均為工作時間,作業人員保證隨叫隨到。

四、進退場費用規定

甲方租賃乙方挖掘機期限不足2個月的,進出場費用由甲方承付;達到2個月以上(含2個月)的進場費由甲方承付,乙方負責出場費用。

五、租金計算

1.合同宗旨為月度租賃,但是為更好的充分利用和管理,按天計算。用挖斗的 元/月,用破碎錘的 元/月。

2.每月按27天計算,挖鬥每天為 元/天,破碎錘 元/天。

3.天的計算。

甲方沒有工作面,正常計日工,工長開據任務單。

甲方有工作面,由於乙方的原因(如機械故障),不能作業的 ,一天內耽誤2小時以內的,不做扣除,工長出具任務單。耽誤超過2小時在5小時以內的,扣除半天,按半天計算,工長出具任務單。如超出5小時,但又能及時工作的,有工長視工作情況而定。一天的開始從凌晨6點開始計算到次日凌晨6點。

六、租賃費用的計量與支付

1.計量。挖掘機司機每天從工長出開據任務單,每月25日前拿任務單到合同部開出結算單,然後到材料部、機械部、工區主任簽字。

2.支付。

七、安全責任及設備保管

1、甲方必須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正確指揮施工,如乙方覺得施工環境太差,工作難度太大,作業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後再施工。如甲方強行施工,造成設備及人員傷亡,甲方全部承擔賠償。

2、如出現甲乙雙方事先沒有預測的事故發生,造成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甲方承擔責任。

3、屬乙方挖機手責任,造成設備損失和人員傷亡由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責任人員必須聽從安排,積極、主動配合甲方責任人員的指揮,優質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並遵守甲方的作業時間和規章制度。

5、挖機在租賃中如出現被盜或人為破壞甲方負責賠償。

八、綜上所述,甲、乙雙方互相遵守,確保施工正常進行。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項目 材料事宜,簽訂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物

第二條、交貨地點:項目工地。

第三條、交貨時間:甲方指定。

第四條、交貨方式及費用負擔:乙方在合同簽訂後開始供貨,並將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後由 負責簽收確認。運輸費及卸貨費由乙方承擔。(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異議期限:

1、乙方應嚴格按照相關材料的技術要求和國家(行業)的相關質量標準執行,確保所供材料的質量。

2、甲方在收到貨物後若有異議須在10日內以書面提出,如屬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驗收方法:

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送貨,貨到現場後,在現場車上或場地堆放後由甲方按物品的特性及行業慣例進行驗收。如甲方認為乙方送貨的數量與送貨單數量不符的,則可以隨時抽檢,如數量超過誤差範圍的或有弄虛作假情形的,則必須向甲方賠償即以少一賠十計算,如砂、石、石粉等散體運輸貨物,抽檢方數誤差≤4%,亦可視為正常交貨。

第七條、損耗責任:

乙方貨物在未經甲方驗收前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

第八條、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為一個統計月。乙方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號前(遇甲方假期則順延)將上月內所送貨物的送貨單(供貨方保存聯)彙總後向甲方指定人員提交對帳清單,共同核對無誤並簽字確認後付款。

2、甲方貨款採用支票形式支付。

3、除雙方協商價格為不含税款外,乙方領取支票時應提供法定正規發票以及乙方收款委託證明,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由甲方按8%税率代為扣税後向乙方支付税後貨款。

4、甲方結款方式為:月結。甲方每月只支付乙方上月貨款總額的80%,剩餘20%待本工程完工並竣工驗收後付清。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訂單後必須在 天內必須到貨,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誤 天,甲方可按合同總額 ‰作為履約賠償金,並在貨款中扣除,如延期 天,甲方有權終止雙方合同並追究乙方相關經濟責任。

2、乙方提供的產品如因質量問題影響甲方不能順利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乙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相關法律責任。

3、因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如期交貨,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在影響因素消失後繼續履行交貨責任。

第十條、約定事項 :

1、甲方應提前 天以 電話或傳真 方式將用料計劃(材料名稱、數量、聯繫地點、負責人、簽收人、電話等)通知乙方備料。如有變動,甲方必須以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在同意並確定供貨後,如不能及時供貨,則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乙方工作人員送貨到甲方所指定的工地時,必須服從工地收貨人員的指揮,將材料卸放在指定的位臵,如因不聽從指揮知亂堆放而造成工期延誤或其他損壞的,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工作人員進入甲方項目工地後必須潔身自愛。如發現乙方工作人員與工地相關人員一起騙取或以小作大造成供貨數量與簽收數量不一致的;乙方工作人員有偷盜甲方項目工地財物行為的;一經甲方工作人員發現或舉報,甲方即以“少一賠十”的原則在乙方貨款中抵扣賠償金額,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事宜:

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或解除;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制訂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具等法律效力;如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事故不能按期交貨的,乙方必須出具有關證明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乙方在收款時必須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及税務登記證複印件各一份並加蓋公章。 4、本合同一式兩份,計附件合共 叁 頁,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及蓋章生效,雙方結清貨款後自動失效。

5、未盡義務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建築合同 篇3

工程發包單位:x(以下簡稱甲方)x法人代表:

工程承包人:x(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合同法》、《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其具體條款如下:

一、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工程範圍和內容

花甸鎮新河村機耕路。

三、開、竣工日期

自20_年x5x月x10日開工至20_年6月30x日竣工。

四、工程承包形式

甲方提供水泥和砂石料,其它以清包形式,一次性發包給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工程量有變化,由甲方施工監理現場記錄簽證,待工程驗收合格後,以工程決算為準。

五、工程質量要求

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規範要求施工,工程質量要達到:優良。

六、工程造價(即工程承包金額)

七、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驗收交工方法

工程價款工程的支付,乙方按工程施工要求,將組織的人力和運力全部進入現場(報送開工報告),進入現場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乙方運轉,其餘工程價款,待工程完工後,驗收合格一次付清,因部分工程系甲方自籌待完工後,甲方從價款里扣除20_元。

工程竣工的驗收,甲方接到乙方的竣工報告後,組織有關部門以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和x交通廳公路工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評定辦法為依據。

八、技術資料的提供

根據乙方承包工程量,甲方在開工前向乙方提供有關施工資料。

九、在施工中,如果乙方沒有按時進入工地和施工進度較慢或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另選施工單位。其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負擔,從剩餘工程量的工程費扣除後,並加扣總工程費的10%─20%,若仍不能彌補損失,由乙方賠償。

十、建築公路工程,雙方的主要責任

(一)、發包方(甲方)

1、辦理工程範圍內涉及的土地徵用。

2、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執行。

3、對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施工員負責隱蔽工程的檢查、簽證,解決應解決的問題及其他事宜。

4、承包工程雖按期完工,但經驗收不合格,除限期修復外,罰乙方工程承包額的30%。

5、如不按期完成承包工程,又不積極採取措施,按天計罰,罰乙方工程承包額1%。十天為限,x每超十天加罰一倍。

6、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會同乙方和有關單位共同審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

(二)、承包方(乙方)

1、簽訂合同後,即組織好人力、物力、運力做好施工準備工作,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提前進入工地,屆時開工,不得違誤工期。

2、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的採購。

3、及時向甲方提出開工和竣工驗收報告。如發生工程事故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給甲方。

4、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説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完工和交付。

5、已完工的公路工程,在交工前負責保護和管理,並清理好現場。

6、在施工中,要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檢查和按施工標準提出的要求,對隱蔽工程的簽證。

7、按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特別是隱蔽工程的簽證),參加竣工驗收。然後辦理竣工結算。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乙方施工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復。

9、在施工中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工地要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生產,戴好安全帽,防止一切事故的發生。因在工程造價中,已含保險費,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有傷亡事故發生,向保險公司理賠。否則一切後果責任乙方自負。在施工中,工程必須依照安全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立警戒標誌,準備好警旗等信號用具。如果管理不善,損害了四周公共設施和他人的財產以及一切傷亡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10、如施工中未設立警戒標誌,出現事故後,由乙方負責。

11、對承包的工程不得任意轉包、分包他人進行提成,如有此事發生,甲方立即收回承包工程項目,終止合同,並拒付已完工工程費。

12、在施工過程中,不得耽誤農民耕種土地,出現意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十一、乙方違反築路工程合同的責任

1、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絕不準私自改變設計,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其後果自負。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

4、施工中,不得停工或撤離工地。否則,要雙倍返還已付工程預撥款,並賠償其工程的全部損失。

十二、公路工程施工工藝要求

1、路基:在施工前要先清理好場地、清除樹根、草皮之後方可施工,以確保路基堅實。

2、填方路基:不準用腐植土、淤泥、草炭土填築路基。

3、路基寬及邊坡度:路基寬度為3。5米(邊溝在外),填方路基邊坡為1:1。5的坡度;挖方路基邊坡為1:1的坡度。自然坡度大於25的邊坡路段,要挖一米的台階後進行填方,以保證坡腳穩定。

4、路面:按設計要求,路面寬度為2。5米x—3米,砼路面厚17釐米,基層厚5釐米以上,要達到平整無積水坑。

十三、其它條款x?

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保護好所有的設計測量施工x的標誌,絕對不準移動或拆毀。否則由乙方承擔其全部經濟損失責任。

2、乙方的工地住宿和修運材、人行道等,皆由乙自行安排,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十四、法律監督

雙方申請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證明,接受法律監督,約束雙方履行合同。如發生合同糾紛,要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公證處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由集安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合同有效期限

自合同經雙方簽訂後生效,至全部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結清和保修期滿後即失效。

十六、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備用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x x x x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x x x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 x x x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將_____________消防安裝工程交由乙方負責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該工程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消防工程

2、工程地點:

二、工程範圍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圖紙,依據消防工程驗收有關規範,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在沒有經甲方和設計方同意修改前,乙方無權修改和變更設計。乙方施工必須達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統功能的設計要求。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使用的產品或材料與預算書相符,並符合規範要求及設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統主要設備相關的產品合格證。

四、工程造價

工程總造價暫定為(人民幣):_______圓整(¥_______元)(含税金,不含檢測費用)。

五、工程期限

1、乙方須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工,須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施工完畢,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消防驗收。如因甲方施工進度或現場未達到乙方進場施工條件,工期由雙方協商另行確定。

2、自雙方簽訂合同乙方正式開工之日起算,至本工程竣工並經甲、乙雙方及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為止,稱為本合同實際總工期。

六、工程質量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範進行施工,達到合格標準。

七、工程價款的支付

合同簽訂後,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工、乙方進場施工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按工程預算總造價預付40%給乙方作備料款。工程完成,經核實工程量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0%。在本工程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並且乙方將竣工圖等相關資料送交甲方後,甲乙雙方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其餘款一次性撥付給乙方(須扣除結算總造價的2%作為工程質量保質金,保修期屆滿後十個工作日內結清質保金給乙方,質保金不計息)。結算付款前,乙方須按總價先提供發票。

八、雙方的義務

甲方:

1、提供該工程圖紙四份,消防審核意見書一份(複印件);

2、提供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3、提供臨時材料房一間;

4、協調乙方與其他交叉施工單位的關係。

乙方:

1、根據甲方提供的(經消防監督審定)圖紙進行會審。會審後方可組織施工;

2、嚴格按照國家消防系統有關規範、技術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並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二套給甲方,提供全套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及為甲方免費培訓兩名操作人員;

3、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對相鄰的工程設施及管線進行保護,如有損害須負責賠償;

4、在施工過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須對綠化或其他設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徵得甲方同意後才可進行,並在施工完畢後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否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國家相關的技術規範、施工操作規範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並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6、保證施工完成後能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併合格。

九、材料的提供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產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樣板給甲方、監理方看樣板認可同意後,由乙方購買供應到施工現場(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除外)。

2、所有材料設備供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及生產許可證件,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及要求進行檢驗,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質量標準。

3、施工中,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不適用,甲方給予乙方適當的補償後,不適用的材料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

4、材料設備採用投標文件承諾採用的品牌或同類產品(採用的產品品牌須經過甲方的書面確認)。

十、維修責任

工程驗收合格後,從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2個月,在保修期內,如使用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48小時內派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如乙方不派人來維修,甲方或使用方將另行組織維修,費用從保質金中扣除,保質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仍由乙方承擔。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時付款的,甲方從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不按時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總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防部門一次性驗收不合格的,應返工直至達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條第2、項支付雙倍的違約金。造成複檢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二次檢測費)。

十二、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區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公章):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

建築合同 篇5

甲方(買方):

住所:

聯繫電話:

風險提示:

簽訂前對合作對象的審查,有助於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採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注意,瞭解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保留其營業執照複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瞭解這些信息有利於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時,當出現糾紛的時候,有利於我方的訴訟和法院的執行。

乙方(賣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產品並由乙方提供相關服務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合同標的

1、產品名稱:

2、規格:

3、單價:

4、數量:

二、質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貨物、產品應滿足國家、行業及_______市的相關標準、規範。並符合生產、製造廠商出具的貨物、產品出廠、安裝、驗收標準。

三、標的物風險轉移

標的物風險自乙方將貨物運至合同約定地點的交付地點交付甲方,甲方驗收合格並簽收後轉移至甲方。

四、交付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的物單證的方式、時間、地點

風險提示:

一般貨物毀損、滅失風險隨貨物所有權轉移面轉移,屬於動產的貨物在所有權交付時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供方的倉庫,則意味着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需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於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

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簽名樣本)。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

1、交付方式:乙方應於本合同標的物加工製作前與甲方進行規格與數量的確認。乙方應於指定的交貨期間,但不遲於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除非有書面通知)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點,並將貨物及其附屬物一併交給甲方。

2、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3、貨物簽收:乙方運輸貨物到現場後,雙方對到場貨物共同清點,以實際簽收數量作為本合同的最終結算數量。

4、交貨時間: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日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項下全部貨物。

五、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風險提示:

應對送貨、簽收、驗收事項進行約定,特別是在發貨人或收貨人為一方當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時,一定注意留存發貨單、簽收單等交易憑證並備註,以防另一方在結算、支付貨款、發生質量問題時不承認存在前述交易。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後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1、交付貨物時,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送貨清單對貨物進行檢驗,如在交貨檢驗過程中發現乙方提供的任何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或生產廠家與本合同的約定有不符之處或任何貨物的外觀存在破損,甲方有權退回貨物並向乙方提出索賠。

2、在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若發現乙方提供的任何貨物與本合同規定不符、存在質量問題或缺陷,甲方應安排有關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有權憑有關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乙方提出索賠。如有關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則相關檢驗費用由甲方負擔。若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風險提示:

應就對賬方式、確認形式,以及付款時間、開具發票等事項進行約定,以防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產生分歧,甚至訴訟糾紛。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税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後發貨。

1、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驗收合格後,乙方需持甲方籤認的收貨單到甲方材料部門辦理掛賬手續,貨款達到_______萬元,或下月_______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實際到賬貨物價款部分的_______%,剩餘部分在貨到_______個月內結清。

2、付款應以匯兑(信匯或電匯)方式進行,甲方將貨款匯至乙方指定賬户:______________。

3、付款地為甲方公司財務部門。

七、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另外,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於約束買受人。因此,建議交由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在交貨期間內交貨的,應自交貨期屆滿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總價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乙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拒收,並要求乙方立即給予更換或補齊,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_______日內更換或補齊完畢,且每日按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如乙方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間內更換或補齊完畢的,視為乙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因貨物不符合質量標準或交貨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甲方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仍應當就違約金不足部分向甲方賠償。

3、若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須向甲方支付任何違約金或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時,甲方有權在其應付合同價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4、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自構成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應按逾期未付的合同價款數額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權停止供應貨物。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_______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風險提示:

對於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銷企業,每次供貨都簽訂合同是件很繁瑣的事情。雙方可以簽訂一份常年銷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煩惱。

但是,即使簽訂了常年銷售合同,考慮到每次購銷的產品規格、價格、數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的具體事項是以經雙方簽字確認的訂單為準,因此,應特別注意留存交易憑證及貨款結算憑證並妥善保管。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建築合同 篇6

發包方:(甲方)海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承包方:(乙方)北京中裝吉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一、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辦公室裝修工程前的室內拆除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合同。

1、工程名稱:

2、承包範圍:乙方對室內甲方所指定的拆除項目進行安全拆除工作及產生垃圾的清運工作。

3、工期為 天

4、工程造價為(此價格為税前造價)。

二、雙方責任:

1、乙方聽從甲方的合理安排,拆除達到雙方協議的範圍為止;

2、乙方及時將拆除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收集並清運;

3、施工過程中,乙方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避免甲方房屋和其它財產的損失;

4、施工中嚴格執行施工規範、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防火規定,安全、保質、按期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

5、甲方應全面配合乙方的拆除事宜,安排好乙方拆除進場前的協調工作。

三、付款方式:拆除進場前,甲方支付拆遷款的50%;拆除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餘款一次性付清。

四、安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

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變更合同,否則視同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本合同的註解、附件、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效力同等。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經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建築合同 篇7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説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佈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髮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裏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説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發佈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説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説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説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説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裏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説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説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説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築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條委託事項及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居間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條報酬及支付期限: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為促成合同成立金額的___%或者(大寫)___元。委託人應在合同成立後的___日內支付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人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第四條居間費用的負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向居間人支付必要費用(大寫)___元。

第五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1、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3、在委託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六條委託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居間人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章):居間人(章):鑑(公)證意見: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鑑(公)證機關(章)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合同 篇9

建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木工)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地 址:

性 質: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重慶市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工程名稱;龍門小鎮 #樓 #户型

二、工程地點;藺市鎮

三、工程施工範圍及內容

本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所有設計圖紙、設計變更中構件的成型的模板均屬

本次承包範圍,即含所有樑、板、柱、牆、筒體、樓梯、零星構件等模板的制安,其主要工序內容如下:

1、模板加工機械的安裝、設置工作。

2、按施工圖紙和施工規範技術交底的內容,配製模板、安裝模板,留設孔洞,施工縫,後澆帶的支模、加固拆除,模板內的雜物清理等,從而滿足鋼筋綁紮或砼澆築等下道工序施工。

3、砼澆灌過程中模板的看護工作亦屬本次承包範圍。

4、砼達到拆模強度後的模板拆除、清理的碼放成堆,塗刷隔離劑,使用過程中的垂直運輸或場內的水平轉動等,以及拆模後的場地清理。

5、模板製作,安裝過程中所使用的小型工用具均由承包方自理,如手電鋸、手鋸、鋸片、地拖線、扳手、榔頭、水平管、線墜等。

6、工程結構事束後,模板工程所用的材料由乙方清理乾淨,並碼放成堆。

四、工程安全要求 ;

1.乙方施工人員進場前,不得隱瞞自己患有癲癇病、心臟病、高血壓、肝炎等不宜從事建築業及高空作業以及年齡等行為,否則一經發現罰款1000-20xx元/人,並限期退場,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2.乙方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員進場後,還必須攜帶身份證複印件到

甲方安全部門履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職工安全卡後方可安排上崗作業,變更人員必須及時報告甲方,未經三級教育,絕對禁止上崗,乙方私自安排上崗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造成後果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服從先安全後生產的原則,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節紀律。 4.乙方施工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用電等要求,正確使用安全三件寶,服從甲方的安全管理,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承擔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5.乙方施工人員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經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權按企業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止施工,直止清退,造成後果的承擔相應責任。

五、工程質量要求

1.乙方承包範圍內的各分項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相應操作驗收規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圖及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要求進行,並保證一次驗收達到合格要求。 2.如因乙方操作施工不當而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概由乙方承擔

3.各分項工程必須嚴格按三檢制度執行,保證項目、觀感項目必須符合規範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返工,直至達到相應標準要求,費用責任方自理,並追究相應責任,其中模板工程的平整度、垂直度及模板剛度均作為重點控制,每跑模、每漲模一處根據具體情況扣罰100-1000元處,並處理至符合要求,否則其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拆模後砼的平整度、垂直度作為模板工程實測考核依據,凡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必須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要求為止,否則該分項不予結算,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的,經指導教育仍不能達到標準要求,或不服從甲方技術質量管理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終止協議,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施工進度

1、 乙方在甲方工地的施工人員必須穩定,不得隨意抽調。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作量,組織足夠的勞動力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完成指定性施工任務,不得滯後,每滯後一次罰500元。 3、除遇到人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否則乙方在甲方現場的施工人員不得隨意息工,以影響甲方的施工進度,如發生一次罰500元。

七、結算及付款方式 1.各分項的工程量均以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結算,人工單價為:非標層單價______ 元/m2,標準層單價為______ 元/m2, 2.結構每施工一層,經驗收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經項目部有關人員(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分管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簽證後,報分公司審核、備案。按工程進度付款,每月30日前付前一個月合格工程(拆模後)100%的工程款。餘款在結構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付清。4、凡中途以要求漲價停工的一律按已完合格工程的60%給於結算。

八,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1,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並視具體情況扣發其尚未支付的工資。 ⑴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⑵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⑶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經教育仍無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

⑴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

⑵ 甲方不履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侵害乙方合法權利的;

⑶ 甲方違規指揮,嚴重危及乙方人員生命安全的。

九 附則

1、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特注:在施工中乙方不存在誤工費等其他費用補貼。

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到本工程施工結束,勞務費結算並支付完畢後該協議自行失效。

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議並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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