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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註冊公司新規定

2013註冊公司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條款解讀:(第一百七十七條)關於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規定

2013註冊公司新規定

【修訂前】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013年修訂後】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讀】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淨資產的減資形式,其實際上使股東優先於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註冊資本額,註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淨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註冊資本與淨資產水準接近。減資雖然可能危及社會交易安全,但是卻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預定資本過多的情況,從而造成資本過剩。閒置過多的資本顯然有悖於效率的原則,因此,如果允許減少註冊資本,投資者就有機會將有限的資源轉入生產更多利潤的領域,從而能夠避免資源的浪費,這是實質性減資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公司資本已經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公司註銷部分股份,而不返還股東,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虧損,使得公司的註冊資本與淨資產水準相符,有利於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狀況,反而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這是形式減資的合理性所在。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少註冊資本採取認可的態度,只是要求比較嚴格,限制性的規定較多。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有以下幾個程序:

(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減資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本法賦一予了股東和債權人在公司減資過程中進行自我保護的方法。但是,無論是股東進行投票,還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都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決定,因此,本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減資決議。公司減資,往往伴隨着股權結構的變動和股東利益的調整,在公司不依股東持股比例減資尤其是在註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減資直接引發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為了保證公司減資能夠體現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根據本法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這一程序與公司增資的'規定相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減資登記。公司減資以後,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的影響甚巨:公司的實質減資,導致公司淨資產減少,等同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回收所投入的資本;公司的形式減資,也會減少應當保留在公司的財產數額,同樣會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因此,公司減資時一定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沒有提出要求。

【特別關注點】取消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弱化了資本的信用,強化資產的信用,對公司資本從事前控制轉到事中或事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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