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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縣新農保實施辦法

試點縣新農保實施辦法

  總 則

試點縣新農保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XX〕3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XX〕94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户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按本辦法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第三條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四條 新農保試點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並列入縣、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縣新農保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新農保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縣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户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為參保人員記錄參保繳費和養老金領取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鄉鎮(街道)勞保所負責本轄區內參加新農保所需材料的收集,審查和上報。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並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相關情況公示等工作。

  基金籌集

第七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八條 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試點縣可根據本縣財力狀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不超過XX元), 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試點縣可根據情況對選擇高檔次繳費的適當給予鼓勵政策。

新農保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條 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縣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省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20元補貼、省轄市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元補貼。

縣財政為農村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代繳後參保人仍享受省、市兩級政府繳費補貼。

縣財政對參保繳費的烈士遺屬、領證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雙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補貼 元(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個人賬户

第十二條 縣新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户。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户政府繳費補貼和其他補助分開核算。個人賬户確保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個人賬户儲存額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身份發生轉變或户籍變更需跨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其個人賬户資金可隨人全部轉移,無法轉移的,暫時保留其個人賬户,待條件成熟後再轉移。

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户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順序)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户資金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賬户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户記錄提出異議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核實並處理。

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 元,其中中央財政給予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縣財政給予基礎養老金補貼每人每月 元。對長期繳費的縣財政給予參保人每人每月 補貼。

新農保個人賬户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八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的農村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由縣經辦機構核定其待遇領取資格,每月按標準領取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九條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二十條 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縣農保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相關制度轉移銜接

第二十一條 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户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户,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按照《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豫人社〔XX〕491號),規範新農保經辦工作。加快新農保信息網絡建設,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統籌推進,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信息。

第二十四條 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鄉(鎮、辦事處)勞保所,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人員,同時要有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必要設施。

第二十五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羣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統籌管理。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户,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截留基金,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按照《河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豫財社〔XX〕110號)規定,加強基金規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加強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的監管,增強社會監督和透明度。

第二十八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財政部門應按縣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門編制的新農保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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