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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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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範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併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範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外保温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

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俱、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相關專家解讀

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對於新規範的解讀如下:

1、關於《建規》與《高規》的合併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建規》)和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範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鐘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築物的性質和標準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築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並未規定多層建築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築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範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説明説不計入,《高規》在 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説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併後,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範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合併為新的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於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 條“民用建築”一詞包括:原《建規》1.0.2 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築:

1、9 層及 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

也包括原《高規》1.0.3 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築: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條文示例二:

2.1.1 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

“高層建築”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築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築或是高層建築,原因:按建築高度較為準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説明了對住宅建築的要求寬於對公共建築的要求(住宅建築為27m,其他建築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築既包括工業建築、也包括民用建築。

為了説明按建築高度要比按層數準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築高度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築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築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 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築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築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築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準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築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於標準要求,但未超過 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築和二類建築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築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築,建築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築高度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限建築(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超建築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築的高層建築),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於稱為超限建築。一般認為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建築,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築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築高度為 250m~1000m的高層建築怎麼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 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 ,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於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着消防電梯今後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為多台。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範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於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 自動滅火系統 (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築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築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築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於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築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於建築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於建築高度24m)

——向鄰近建築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築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 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出現牆體脱落的建築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範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範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築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築物的牆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雨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牆、牆體裝飾材料…等)。

條文示例十: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電力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枱的試車部位;

3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的8.3.8條,區別在於加了一個注,即關於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採用的規定,這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第一次上《建規》,上通用標準。既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得到認可,也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前程坎坷。因為沒有單列條文,而僅僅只是一條注。但回過頭來,列上總比不列要好。不管怎麼説這是細水霧第一次列入《建規》條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規範中對細水霧作出肯定。細水霧滅火系統有比水噴霧滅火系統更突出的優點,但該條文規定適用範圍較窄。

條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示例十一的8.3.11條規定了餐館或食堂的防火。原來規定廚房建築面積,現在規定餐廳建築面積,更便於操作。現時的廚房,烹飪設備是高能量輸入的高效烹飪設備;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廚房火災特點是:起火次數頻繁,油温高,不易撲滅,易復燃,因此滅火必須加強。滅火裝置為自動滅火裝置,包括:細水霧滅火裝置或泡沫滅火裝置,都為瓶組式。

3)關於前言修訂內容4)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二:

撤銷第9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第9章及第9章有關節的名稱如下:

9 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9.1 一般規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條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經撤銷,有關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相應國家標準即《消規》、《噴規》……等有關專用標準。

4)關於前言修訂內容6)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三:

5.3.6 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7 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三的5.3.6條補充了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

3、要關注新《建規》其他章節的內容

條文示例十四: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第 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築面積減半計算。

條文示例十四的3.3.3條規定了設了噴淋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以擴大。也就是説設置噴淋系統可以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防火、滅火、控火;一是為了擴大防火分區面積或是增長疏散距離等建築專業的要求。

條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佈置在其他樓層時,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五的5.4.8條規定,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佈置在其他樓層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因為這些場所人員密集,容易發生火災,容易發生羣傷羣亡事故,應採取有效措施。

條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9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六的5.4.12條規定了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 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的5.4.13條的規定同條文示例十六。

條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條文示例十八的5.5.23條考慮到避難層(間)應保證這些場所是安全的,因此應有滅火設施的設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

4、關於《噴規》與《噴施規》的三同步

《噴規》與《噴施規》也要合併,在沒有合併前採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這兩本規範同步修訂、同步審查、同步報批,以解決這兩本規範在正式合併前的個別條文不相一致的問題。如: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錶設置位置。《噴規》的圖示將壓力錶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下方;而《噴施規》的圖示將壓力錶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上方。工地檢查裝了兩個壓力錶,裝在下方的以符合《噴規》的要求,裝在上方的以符合《噴施規》的要求。實際上是多設了一個壓力錶。再如: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噴規》規定乾式系統充水時間一分鐘,預作用系統兩分鐘。而《噴施規》的規定則與此不同。

從滅火系統的角度,我們在1990年至1993年修訂《高規》時曾提出過一個觀念: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水滅火系統以消火栓系統為主向以噴淋系統為主的過渡時期。首先在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全方位設置噴淋系統。同時,通過消防規範的每一次修訂,擴大噴淋的設置部位和提高設置標準。

示例:02年《建規》送審稿審查會有三份專題報告涉及噴淋系統

示例:《高規》規定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設噴淋系統

示例:《建規》規定從藏書量100萬冊的圖書館提高至藏書量 50 萬冊的圖書館要求設噴淋系統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開放的精神,我們要與國際接軌,要與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接軌。我國在推進噴淋系統滅火技術的主要舉措是與美國規範接軌。如: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系統的選型,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特種噴頭型式,噴頭與障礙物距離,配水管道控制的標準噴頭數,水力計算方法……等都來自美國規範。

按“以噴淋系統為主”和“與發達國家接軌”這兩個理念,反映在《噴規》中,就是《噴規》每修訂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噴頭

現行《噴規》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快速響應噴頭;

——邊牆型擴展覆蓋噴頭;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

《噴規》新一輪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非倉庫類高大淨空場所灑水噴頭;

——家用噴頭;

——特殊應用控火型 (CMSA)噴頭。

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公告和規範目錄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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