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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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了在建築設計中遵循“鼓足幹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
貫徹“以防為主,以消為輔”的方針,採取防火措施,減少火災損失,保衞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第2條 建築防火設計,應在黨委領導下充分發動和依靠羣眾,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
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積極採用先進的防火技術,更好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
第3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
本規範不適用於炸藥廠(庫)、無窗廠房、地下建築、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露天生產裝置區以及超過6層的民用建築(單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4條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
各級建築物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表1的規定(本規範另有規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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