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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合集5篇)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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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合集5篇)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1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範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税務登記、銀行開户、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並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並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准。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准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准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按照公司編制合併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瞭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於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2

1.0目的

1.1本規程規範公司對外多種經營投資和對外投標承接物業管理投資工作,確保對外投資穩妥可靠、盈利。

2.0適用範圍

2.1本規程適用於公司對外多種經營投資和對外投標承接物業管理投資的管理決策工作。

3.0職責

3.1經營部各主管負責對外商業信息的收集、整理。

3.2經營部經理、主管總助負責組織對外投資的論證、公關工作。

3.3公司各職能部門協助參與對外投資的論證工作。

3.4公司總經理負責對外投資的決策工作。

4.0工作流程圖

可行

尋找項目--->初步論證--->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評審--->審批

5.0工作內容

5.1項目來源

5.1.1當公司對外尋找到新的多種經營投資項目或尋找到對外招標物業管理項目時,由經營部主管對候選項目進行初步論證。

5.1.2初步論證主要是初步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如果結果可行,經營部主管應在經營部經理的指導下寫出書面的初步論證報告書報總經理進行項目立項。

5.1.3論證報告書的基本要求是:

a)有明確的項目説明、概況;

b)有較為準確的技術經濟分析;

c)有對外投資合作的步驟、方法;

d)有明確的立項結論。

5.2擬選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5.2.1項目立項後,總經理或主管總助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組成可行性論證小組。對擬選項目進行全面可行性研究論證。

5.2.2可行性研究應當注意在論證時不設任何可能影響論證結論的前提和原則。

5.3可行性論證報告書的內容及有關編制要求

a)“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要求較詳細列出擬投資項目的名稱、地點、規模、現狀等;

b)“影響投資的基本要素”要求詳細列出擬投資項目的對外合作條件和可能影響本次可行性研究的因素;

c)“技術、資源論證”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論證之一。技術論證主要是對擬投資的項目進行技術方面是否可行、本公司是否具備投資的技術能力的詳細論證,資源論證則是假定在已確定投資的前提下需要配備的人力、物力資源以及人力、物力資源的配置能力;

d)“經濟論證”是可行性論證的核心部分,編制時要求:

——詳細測算出擬投資項目的前期投入成本和項目正常運轉後的經營成本;

——利潤測算則是在測算完畢預期收入以後,依據收入測算出的預期投資利潤

——“風險分析”要求對對外投資進行詳細的盈虧平衡分析、現金流量分析。

e)“投資的優劣勢分析”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能力和上述的技術、資源、經濟論證結果詳細列出本公司對外投資時的優劣勢要素;特別是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隱患應詳細一一列出。

5.4論證結果的處置

5.4.1可行性論證出來後,總經理應召集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骨幹進行討論,對可行性論證的過程和結論進行評審。

5.4.2評審認為可行性論證真實可靠結果可行的,最後總經理在綜合公司財力、物力、綜合回報以及投資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作出審批。

a)決定投資的,開始組成項目組進行準備工作;

b)暫緩投資的,將前期已做好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書等資料歸檔備用。

5.4.3評審認為可行性論證不充分、不完善的,應當由經營部繼續補充論證直至清晰完善。

5.4.4可行性研究認為不可行的,經營部應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書連同其他資料一齊交總經理或主管總助,由其決定是否歸檔保存。

5.5對外參加招標競爭物業管理權的投資,在做完可行性論證後,應當由經營部主管負責編制物業管理投標書(具體參照《物業管理投標方案編制規程》)。

5.6對外投資(投標)金額的審批權參照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執行。

6.0引用文件及記錄表格

6.1《物業管理投標方案編制規程》

6.2《招投標管理制度》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項目或開發項目,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託貸款)、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於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於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於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權限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批,並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數據;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範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的對外投資行為,各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閒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投資的原則

(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必須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長期投資收益率不應低於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

第六條對外投資的分類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一般包括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以及股票等。

(二)長期投資一般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製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

第七條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對外投資管理機構

第八條投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一)投資計劃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二)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的業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三)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四)參與投資交易活動的人員不能同時負責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

(五)負責利息或股利計算及會計記錄的人員應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並儘可能由獨立的金融機構代理支付。

第九條對外投資管理權限:

(一)公司長期投資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批,其審批權限不應超出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由股東大會審議。

(二)公司短期投資賬面餘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短期投資賬面餘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董事會審批;公司短期投資賬面餘額原則上不應超過500萬元。短期投資賬面餘額是指投資完成後,'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餘額。

(三)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各分公司現有的對外投資,全部轉移到公司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為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信息收集、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申報立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協調以及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投資效益評估、經濟可行性分析、資金籌措、辦理出資手續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等。

第十二條對專業性較強或較大型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應組成專門項目可行性調研小組來完成。

第十三條公司法律顧問、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的事前效益審計、協議、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審。

第三章短期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短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定期編制資金流量狀況表;

(二)投資分析人員根據證券市場上各種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三)依照短期投資規模大小按照職權審批該項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公司財務部按照短期證券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項目及時登記該項投資;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制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入和取處必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並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

第十七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定期組織有價證券的盤點(詳見財物盤點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帳加以反映,每月應編制證券投資、盈虧報表,對於債券應編制折、溢價攤銷表。

第二十條公司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帳。

第二十一條公司短期投資分別由總經理、董事會按其職權批准處置。

第四章長期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

(一)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准立項後,按批准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

(二)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投資項目根據經營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外長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協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並對投資環境進行考察;

(二)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

(三)公司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

(四)公司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六)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制定有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經批准,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實力;

(二)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三)根據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目的;

(二)投資項目的名稱;

(三)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四)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

(五)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

(六)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

(七)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

(八)投資所在地的外匯管理規定及税收法律法規;

(九)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七條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公司批准後,對外投資部門應委託專業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和投資的經濟意義;

2.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範圍。

(二)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模:

1.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

2.國內現有類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

3.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

4.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資金的籌措:

1.該項目的註冊資金及該項目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2.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

3.資金回收期的預測;

4.現金流量計劃。

(四)項目的財務分析:

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

2.項目運營後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税金測算。可利用投資收益率、淨現值、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3.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批准後,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註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項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四)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

(七)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八)協議(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十)出現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及所適用的法律;

(十一)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

(十三)協議各方認為需要制訂的其他條款。

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二十九條對外長期投資協議簽定後公司協同辦理出資、工商登記、税務登記、銀行開户等工作。

第三十條長期投資的財務管理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投資回報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一條對外長期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一)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二)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轉讓對外長期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由於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轉讓投資的規定辦理。

(三)對外長期投資轉讓應由公司財務部會同投資業務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轉讓書面分析報告,報公司批准。

(四)對外長期投資收回和轉讓時,相關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作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第五章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對外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投資,或以應收款項換入長期股權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涉及補價的,按以下方法確定受讓的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投資的(包括股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交換、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第三十三條短期投資的核算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於實際收到時,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收到的、已記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資,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並將市價低於成本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已確認跌價損失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金額內轉回。

第三十五條長期債權投資的核算

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在債券購入後至到期前的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也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

債券投資應按期計算應收利息。計算的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經調整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攤銷額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債券初始投資成本中包含的相關費用,如金額較大的,可以於債券購入後至到期前的期間內在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計入損益;如金額較小的,也可以於購入債券時一次攤銷,計入損益。

其他債權投資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對一次還本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於確認時增加投資的帳面價值;對分期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於確認時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不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採取以下兩種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

採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採用權益法時,公司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薄,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七條投資減值準備

投資減值準備按照《中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4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後,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准後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准,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註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複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准。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後,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複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投資管理,規範公司對外投資行為,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一切對外投資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的申報、審批、監管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1.明確管理權限。

2.落實出資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3.加強出資者的監督力度。

第四條主管部門

公司xx部是對外投資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對外投資決策

xx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投資權限為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xx%以下,其它重大投資項目應由xx申報xx審查批准。

第六條對外投資項目

1.公司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項目;

(2)擁有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的開發項目;

(3)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原材料、能源和產品銷售等緊密相關的項目。

2.公司不鼓勵以下對外投資項目:

(1)不具競爭優勢的項目;

(2)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3)xx項目。

3.對外投資項目要採用xx形式進行,累計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xx%。

第七條對外投資申報

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應由xx向xx提交以下材料進行申報:

1.對外投資項目概況;

2.對外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

3.本單位近x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合作投資的,提交有關合作協議及合作方基本情況。

第八條對外投資審批

1.xx申報對外投資項目後,由xx負責審核並對項目提出初步意見後提交xx作進一步審批。

2.審批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和投資方向;

(3)經濟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資目的;

(4)有規避風險的預案;

(5)與公司投資能力相適應;

(6)申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3.審批額度

(1)低於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xx%的項目由xx審批;

(2)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xx%至xx%的項目由xx審批;

(3)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xx%以上項目由xx審批。

第九條對外投資監督

1.對外投資項目運作完成後,應於xx日內將本項目的運作情況報送xx,並抄送xx。

2.xx部、xx部對對外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投資效果進行不定期調查和評價。

第十條獎懲

1.對嚴格遵守本制度、對外投資項目效益良好的項目負責人將給予表揚和獎勵,具體嘉獎方法為:xxx。

2.違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況給予xx處分;造成損失的,決策者要承擔相應損失;對有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附則

本制度自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公司xx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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