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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投資類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且不具備開展金融、類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繫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作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第七條 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

第八條 投資類企業經營範圍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准,並標註“依法需取得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諮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防範、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並在企業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規定,建立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投資類企業開展檢查,排查風險隱患。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輿情監測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風險狀況,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涉嫌違法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檢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税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依法採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二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報告企業合併分立、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投資類企業違法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二)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説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查閲、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開展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認定。

認定非法集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認定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一)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二)超出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

第十六條 投資類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類企業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泄露投資類企業商業祕密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參與融資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投資類企業

如何簡單理解投資類企業?

類似保險、基金,這類企業怎麼進行投資?

打個比方,投資者買入一個投資類企業,基本上等於買入三種實力:

第一、該企業的槓桿能力;

第二、該企業的長期投資收益能力;

第三、該企業股價的波動投機收益;

前兩者,實際上是投資者真正應該關注的內在價值源泉;後者,實際上屬於市場投機收益。

買入投資類企業股權,其實質等同於借他人之手,運用槓桿,進行長期投資。

如果,以前兩者的角度審視投資類企業的內在價值,就相對簡單容易。

相對比較的基準是兩個:

第一、投資者自身的長期投資複合增長能力;

第二、社會融資的收益率;

選擇投資類企業的預期收益能力,就一定要比這兩者的實際效果要相對好。

為什麼選擇類似伯克希爾這種企業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關鍵在於獲取其以下兩種能力:

第一、槓桿;

第二、投資收益與資產配置能力;

在這兩方面存在強大綜合實力的投資類企業,是值得長期投資的。

伯克希爾的投資收益與資產配置能力,是最關鍵的,而不是其槓桿實力。

如果,投資者的長期投資收益能力基本保持在20%複合增長,那麼,投資者在選擇下注投資類企業的時候,只需要分析該筆投資的'槓桿×投資收益能力,長期跑贏自己的能力有多強?或者,該筆投資下注,相對於社會融資的風險貼現調整後的優勢在哪?

你會發現,絕大部分情況下,投資者在尋找的實際上是市場股價波動的投機收益。

一個老故事再次上演,人們預見到未來將要看到的牛市,才會選擇高貝塔值的投資類企業。

既然,如此,為何不自行配置槓桿,押注自己?

基本上,優秀的投資類企業,都必須要在優秀的價格下買入,才有可能獲得比較滿意的長期投資收益。

原因很簡單,有沒有槓桿,怎麼配置槓桿,長期投資複合增長率這個數據都存在天塹。

反而,某些上市公司股權,因為市場非理性會造成更高的相對投資收益率。

價值投資者,更容易挖掘,被嚴重低估的內在價值。

一個重大的難點擺在每一個大型投資類企業面前:如何有效投資數達萬億級資產,並獲得足夠強勁的長期投資收益率。

在這個問題面前,全世界的答案基本上都在20%以下,這個水平能夠給予的理性買入價格,就是1倍淨資產。原因很簡單:我能做到零槓桿比他強,我為什麼要假借他手進行長期投資?賭一把市場波動,這無可厚非。真的探討投資,基本上等於忽悠了。

投資類企業真的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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