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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信託合同四篇

【精選】信託合同四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信託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信託合同四篇

信託合同 篇1

委託人: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或住址: 營業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為投資於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委託人與受託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

3、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4、外環隧道項目:指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即《________市外環隧道投資建設運營專營權合同》項下的________外環隧道工程項目。

5、外環隧道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________外環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

7、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的資金。

8、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9、信託專户:指受託人在 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10、信託利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11、總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產生收益。

12、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13、收付代理機構:指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分行

14、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進行經營管理,由受託人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集合運用:

(1)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通過外環隧道項目的建設、運營獲取收益;

(2)信託期間的出資收益,存放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委託人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信託資金共同運用,投資於外環隧道項目公司。

委託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金額¥: 萬元 )。

受託人在中國工商銀行________市武進路支行開立信託專户。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説明:劃"√"表示選擇)

信託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後的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 __作為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户內扣收貸款本息。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後,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户。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並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借款方帳户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並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户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並按銀行規定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條其他:

除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 份,報送 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信託合同 篇3

一、股權信託合同的特徵

基於上述對股權信託基本內涵的分析,並結合股權信託合同的特殊性,筆者認為股權信託合同應當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股權信託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託是一種集合了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管理權、絕對處分權或者公司股權的新的完美設計(Stimson, 1887),那麼股權信託的設立自然離不開承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託人需要藉助合同來明確信託目的、信託當事人、信託的股權和信託期限等重要事項。至於信託的設立是否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除我國外,各國信託法律制度對此均規定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何寶玉,20xx)。但是股權信託的複雜性使其區別於一般的信託,當事人設立股權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股權信託合同應當具備股權轉讓條款。

信託不同於委託代理,股權信託要求委託人將其股權轉移給受託人且由受託人管理,由於股權的轉移,因此在股權信託關係上產生了雙重“所有權”,即受託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們將這種法律上的所有權叫做名義上的所有權,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叫做實質上的所有權或者受益權(劉迎霜,20xx)。因此,股權信託合同只有具備股權轉讓條款才符合信託的本質特徵。否則,僅可能是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的委託代理合同而非股權信託合同,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就屬於委託代理合同。

(三)股權信託合同的核心條款應當是受託人條款。

委託人基於信任,通過訂立股權信託合同將股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股權信託目的的約束下以股東的身份管理和處分股權,並向受益人支付股權信託收益,在股權信託終止時,又負有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合法主體的義務。

二、我國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及其存在的問題

受大陸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響,判例(法)在我國的重要性遠不及普通法系國家,我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均為成為法。

(一)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

在法律層面,我國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關係:一是調整信託關係、規範信託行為的《信託法》二二是調整民商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解釋等二三是調整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公司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規定和對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存在的問題。

我國《信託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設立信託的一種書面形式一一信託合同,但是對於信託合同本身並沒有較為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且我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並不包括信託合同,因此信託合同成為了所謂的無名合同,但是僅依據《信託法》有限的條文和《合同法》總則並不足以調整複雜的信託合同。這被認為賦予了信託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是我國缺乏信託理念和傳統,股權信託市場並不成熟,法律規範的簡略和分散會造成一種令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另外,儘管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條款,但是股權轉讓並不等同於股權信託,即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取代股權信託合同。

3.股權信託合同的效力存在風險。

由於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圍繞受託人信義義務的履行來設計,因此受託人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必然是股權信託合同的重要內容。注意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能力和態度,而忠誠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道德,但是態度和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必須由合同條款將其具體化為相應的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主觀過錯的(張維迎,20xx)。在合同條款設計上,受託人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授權,而忠誠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控權,如果授權範圍過小、不當,或者控權過於嚴格,則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權信託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三、完善我國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的建議

與發達國家相比,股權信託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優勢以及當事人和市場的需求,股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權信託的發展需要一個適宜的法律支持環境。完善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可以從以下方面着手:

(一)強調私法自治。

股權信託合同屬於典型的私法範疇,是私法自治的手段。當事人運用股權信託合同能夠根據其意願直接創設個別性規範來約束行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個別性規範與私法中的一般性規範構成了完整的私法規範體系(朱慶育,20xx)。因此,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手段應當是自由主義,具體需要以下法律環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託登記制度。

信託登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將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相區別,如果沒有股權信託登記而僅依靠股權信託合同來約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會增加股權信託的風險,也不利於股權信託項下的股權流通。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對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產生信託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僅對股權轉讓進行登記而未進行股權信託登記,一般並不會產生股權信託的法律效力而僅具有股權轉讓的屬性,這更類似於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將抑制股權信託功能的發揮。

(三)慎重認定信託合同條款的效力。

單純以受託人的道德來維繫信託已不合時宜,信託合同條款的設計已愈加重要。根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果狀態,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撤銷和效力待定四種,但是這四種狀態均以合同在客觀上業已成立為前提。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四十條又規定了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此均不應當進行擴大解釋。尤其是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的認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以締約時雙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來綜合評判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是否達到了惡意的程度,進而認定相關的合同條款是否屬於無效的情形,對於可撤銷合同條款的認定也應如此。

信託合同 篇4

委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受託方:姓名,年齡,國籍,住(居)所地××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文件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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