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醫療 >

離職後發生的醫療費誰買單的總結

離職後發生的醫療費誰買單的總結

近年來,工傷員工離職後仍然起訴原單位支付後續醫療費用的事件頻頻發生,而司法機構對此裁判標準並不一致,那麼工傷員工離職後產生的後續醫療費用究竟應該由誰來買單?

離職後發生的醫療費誰買單的總結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相應級別後,當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獲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很多工傷員工通常想盡快領取到上述款項,會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此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工傷員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員工在領取上述補償款時並沒有考慮自身的傷情,將來是否會產生二次醫療費用,但實際上,有很多被評定上級別的工傷員工可能還需要二次手術或後續治療,如取出第一次手術時植入的鋼板、鋼釘等。因此實踐中,很多工傷員工在二次手術治療後仍會將原單位作為被申請人(被告)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主張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相關賠償。實踐中對上述費用的承擔產生了如下三種觀點:

一、由用人單位繼續承擔:一些觀點認為,工傷員工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工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並評定為傷殘,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雖然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但工傷事故發生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該為該次事故產生的所有醫療費用負責,並且二次手術費用已經實際發生,就此,判令由原用人單位承擔二次醫療費用。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職工的後續醫療費畢竟是因工傷而引起,理應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而且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工傷醫療費用的支付主體也是工傷保險基金,但實踐操作中,社保機構對此持否定態度,單位在終止勞動關係後,為職工停繳了社保,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的後續醫療費是不予支付的。

三、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並且是勞動者在被評定傷殘後,自行選擇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工傷勞動者就應當為其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於已經領取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工傷員工,已經獲得了對可能產生的後續治療費用的一種預估性補償,因此就更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次手術的相關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合理合法,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同時,在實踐中社保部門也要求在職工進行住院治療前需要提前向其報備,否則工傷保險基金無法予以報銷,可見,從工傷的行政認定到工傷保險承擔的範圍均需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的行政行為支持,這説明工傷領域的賠償不同於一般民事行為,不能用簡單的侵權理論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所有費用,畢竟用人單位已經完成了繳納保險的義務,勞動者在離職時也獲得了一次性醫療補助,用人單位已經完成了《工傷保險條例》及《社會保險法》要求的法定義務。

當然在這裏也建議廣大的用人單位一定要留存好工傷員工的離職手續,對於可能產生二次手術的工傷員工可以在為其辦理離職手續時,儘量讓工傷員工出一份關於二次手術費用的相關承諾,以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附: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三)勞動者因工緻殘,已由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四)勞動關係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標籤: 醫療費 買單 離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yiliao/5vve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