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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醫療事故官司注意事項

打醫療事故官司注意事項

打醫療事故官司要注意病人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病歷封存前最好醫院和病人方各複印一份,關於如何打醫療事故官司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打醫療事故官司注意事項

如何打醫療事故官司

醫療事故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案件之一。由於各方面原因,一些醫院醫生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常給就醫的病人造成損害。病人一旦碰到不負責任的醫生造成醫療事故,病弱的身體更是雪上加霜,有的造成身體殘疾終生痛苦不堪,有的甚至致病人死亡令患者家屬悲痛欲絕。

一、病人一旦遇到醫療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這沒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馬上要求封存病歷。請注意,病歷是醫療事故案件的核心證據。即使的確造成醫療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許多證人,如果醫院最後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麼,患者方一般都將會敗訴。其原因我們在下面將接着敍述。總之,必須儘快封存病歷,尤其是小醫院,晚一天封存病歷,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可能就很難説了。但法院又不得不採信病歷資料,畢竟病歷資料是記述病情及醫療情況的最權威的和理所當然的材料,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已被篡改。當然大醫院,如省級以上的醫院篡改病歷的可能性較小。

因此,封存病歷資料是碰到醫療事故案件後最重要的事。如果醫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屬辦不來,最好請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病歷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並在每一個接口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病歷封存後仍然歸醫院保管。病人方當場還要找醫院出具病歷封存證明,最好加蓋公章。如果醫院還蠻橫地拒絕封存,那麼就馬上提請醫院的主管部門(當地衞生局或衞生局廳)去封存。

病歷封存前最好醫院和病人方各複印一份(病人方只能複印客觀病歷)。醫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還要繼續為病人治療,需要繼續參考原來的病歷記錄。而患者複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二、接下來是找熟悉的醫生諮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諮詢醫學會專家,也可諮詢司法鑑定所的與醫學有關的專家。若確未構成醫療事故則作罷,畢竟醫療是一門專業的東西,不能以我們普通人的認為來確定是否造成醫療事故。在我們工作中也常有患者家屬來諮詢,總感覺認為醫院構成醫療事故。我們客觀地給患者家屬解釋,畢竟醫院只能依據現有科學技術來給病人治療,如果是山區的普通醫院可能所採用的科學技術水平還比較低,但不能與發達的省會等城市的醫療水平相比來説構成醫療事故。醫院的職責是在現有科學技術和當地醫療水平下努力地救死護傷,不能説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醫好、醫活。在這一點上要客觀地理解醫院。我們一定要把握這一點,否則隨意打官司往往會敗訴。當然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難接受傷亡事實的,其心情我們表示充分理解。下面將國家法律上關於醫療事故的.定義介紹如下。所謂醫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説只有醫院及醫生、護士等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才是醫療事故。舉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醫院經醫院醫了七天後死亡。醫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這要看醫院診斷是否明確,治療是否符合常規,在治療中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並且是否因為這些過錯造成黃某死亡的結果。如果不是,則不是醫療事故。如果經過諮詢後,得出意見是可能為醫療事故,那麼患方可以採取下一步措施。

三、在基本可以肯定醫院的確造成醫療事故後,患方應該請一個律師作為代理,畢竟法律非常複雜、專深,不是看一兩本相關法律或案例的書就可以打好官司的。一個細節上的錯誤或者一個訴訟上的失誤,可能就會導致整個案子失敗。況且打官司時法律上的事實理由與現實生活中與人爭論時所講的事實理由是兩回事。提醒患方個別確有一定法律水平或出眾能力的親屬不能太自信自己的訴訟水平,否則多半會導致訴訟失敗。

誰來承擔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現象,也是易產生各種民事糾紛的來源。當醫療事故的責任從民事責任轉化為刑事責任時,法律對承擔責任的主體有什麼規定?即誰來承擔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和政治權,而且還可以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於剝奪其生命。犯罪必須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對自己罪行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分自然人主體和法人主體兩種。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是一個腦力與體力、知識與經驗、情感於意志等諸因素相統一的有機體。法人是以自然人為基礎組成的人格化的社會有機整體,它有自身的構成要素和結構。法人作為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是法人這個有機整體的犯罪。除了人們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國刑法還有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法人刑事責任的實現包括單罰制和雙罰制兩種基本形式。單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處罰法人組織本身,只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是指在法人實施了犯罪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不僅處罰法人本身,而且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因為法人與自然人在屬性上的差異,所以法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與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並不相同。法人只能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醫療人員作為刑事責任主體,其行為特點是,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對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關心;嚴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一般指《條例》第4條規定的一級和二級醫療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刑法所講的醫務人員應當是指《條例》第55條規定的“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

因此,在醫療事故發生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時,一般是由醫療人員與醫療機構承擔作為責任主體。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文就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展開。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牀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牀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O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所負的刑事責任】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1》規定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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