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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論文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論文

摘 要:本文分析了目前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存在的問題,通過對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與標線(GB5768—2009)相關內容介紹,提出個人對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的建議,希望為充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交通控制作用提供幫助·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論文

關鍵詞: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優先通行權;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是為交通參與者及時提供道路有關情況的無聲語言,也是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

門永遠在崗的民警·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是傳遞規範化信息並用以管理和疏導交通的重要設施,對提高道

路通行能力、改善車流行駛條件、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車輛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依據國家標準,科學規範的設置交通標誌、標線才能有效充分發揮交通標誌標線的交通控制作用·針對《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1999)實施以來出現的一些問題和不適應的規定,《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009)吸收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借鑑國外的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標準的規定,總結我國標誌標線的使用經驗,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標準修訂程序進行修訂,滿足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規定和要求,亦符合社會需求·

1 目前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存在的問題

依據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009)要求,可以總結出目前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設置存在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1 標誌設置存在的問題

1·1·1 標誌設置無法充分實現路網體系對交通的疏導作用·以指路標誌為例,現有指路標誌信息選取方法不能滿足網絡化道路交通體系功能發揮的需要·在道路成網條件下如何為道路網的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指路、導向信息,滿足多種不同目的駕駛員的需求,發揮路網的最大功效,充分實現路網體系對交通的疏導作用是我國交通所面臨的新問題·

1·1·2 沒有充分運用交通工程理論去解決標誌設置的技術關鍵,沒有能夠從交通流順暢角度去思考標誌

的設置問題·標誌的設置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有些則教條地套用以往的舊思路、舊標準來設置,由

此出現了許多技術缺陷·

1·1·3 部分現有交通標誌不能適應新的法律環境,亟需完善·隨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一批新法律法規的出台,交通標誌應用的法律環境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進一步完善交通標誌的應用,以適應新法律法規的要求·

1·2 標線設置存在的問題

1·2·1 標線設置施劃的關聯性、準確性較差·以指示標線為例·指示標線提供的信息層次性、系統性、網絡性差,其設置沒有考慮整個路網的交通狀況,只是獨立地考慮該條道路本身的一些交通特點,造成標線提供的信息不連續,如上一段預告的信息,在下一段就沒有了體現,造成信息斷鏈·更為嚴重的是,在某些路段或者交叉口甚至會出現標線之間、標線與標誌之間設置互相矛盾的情況,使得駕駛員無所適從,不知該選哪一個·

1·2·2 標線設置施劃不規範·標線的設置施劃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國家標準要求相應種類標線的設置具有數字規範,要求標線應確保線型流暢、規則,符合車輛行駛軌跡的要求,路段和路口標線的銜接應科學合理·現實情況並不盡如人意·

設置施劃的標線數量無法量化·標線施劃的數量時少時多,有時設置人員為了過於追求向駕駛員傳達相關信息,就一味地設置多塊標誌,而忽略相應標線的設置,用多塊標誌仍不能達到理想效果時,就採用增

加輔助標誌的方法來實現,出現了明顯的信息宂餘·另外,標線的設置缺乏應有的前瞻性,沒有考慮到我國

道路建設、城鎮發展、機動化提高,設置施劃標線的數量無法適用於不遠的將來的發展·

2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

2·1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的法律屬性

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1999)中未提及法規概念和路權概念·相反,道路交通標

志和標線最權威部分就是“交通法規”和“路權”,在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與規範,均將“交通法規”和“路權”設計作為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標準的重中之重·交通法規是向交通參與者提示必須遵循的交通法規,一切違反交通法規標誌和標線內容的行為都屬於交通違法行為,交通執法部門可以由此對其進行處罰·在多數情況下交通法規是靠交通標誌和標線來實現

的.·“路權”是交通參與者在某個時刻對道路的某個路段或衝突點具有不被其他交通者干擾的“優先通行

權”·路權概念不僅應用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更重要的是應用到交通控制措施中以正確的交通法規標誌設置

反映“路權”所屬,來達到消除或減少衝突,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GB5768—2009)彌補了這部分內容,從而明確了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的法律屬性·

2·2 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的基本要求

國家新標準的頒佈實施確保了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的法律屬性,為了能夠以最佳的效果來實

現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交通控制作用,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必須能夠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2·2·1 易見性·交通標誌、標線是通過人的視覺來實現信息的傳遞,標誌、標線的功能能否充分發揮直接受到視覺傳遞效果的影響·要達到這個效果就要求標誌、標線在道路空間環境中能給道路使用者產生視覺上的強烈衝擊,能夠在第一時間裏快速“抓住”道路使用者的眼睛和注意力·同時,還要求交通標誌在滿足自身的一些特徵如顏色、尺寸、設置距離、角度、設置位置之外必須具有明顯的區別性,必須能夠明顯的與廣告牌、海報、宣傳畫、商業標誌等設施區別開來,而且不能被樹木、建築物等所遮蓋,以免影響交通參與者的視線·

2·2·2 易讀性·要求標誌、標線能夠快速、明瞭的傳遞相關信息,能夠很快讓交通參與者讀懂,這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的基本要求之一·達到易讀性一方面,要求交通標誌、標線使用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必須規範、簡單、直接,易於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對標誌的信息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標誌的信息量與信息密度過大,會造成視覺的劣性刺激,從而直接導致影響標誌、標線功能與效果:如果標線的設置過於繁雜,交通參與者不得不在眾多信息之間進行選擇、確認和記憶,結果造成交通參與者很難在短時間內進行定位和定向;如果標誌的信息過於簡單,則又會讓人難以獲得相應的必備信息·所以,易讀性要求交通標誌、標線應該具有合理、科學的信息量。

2·2·3 協調性·要求交通標誌提供的信息與交通標線提供的信息保持協調一致,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道路交通環境情況,不能互相矛盾·例如,車道變化標線同相應的交通標誌上提供的信息應保持一致·

2·2·4 規範性·要求交通標誌、標線作為公眾信息載體,要求用於反應信息的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必須採用國家相關的規範和標準,而不能隨心所欲獨立創造出一些可能對人們接受和理解產生負面影響的特殊符號·只有符合規範性設計要求,才能保證人們對標誌、標線所傳遞的信息的接受性和理解性·另外,針對某個城市某條道路而言,標誌標線設計的風格也應保證完整的規範統一性,否則,風格多樣的設計會使交通參與者產生眼花繚亂的感覺,而且對其及時、準確把握標誌的

信息內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從心裏特徵來説,過多的變化會使交通參與者產生不穩定的、煩躁的情緒,進而影響到交通安全·

2·2·5 實效針對性·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從管理角度講應進一步有效緩解或解決以下城市交通問題:交通事故、交通擁擠、阻塞、交通能源、交通秩序混亂、停車問題、交通環境問題、交通設施與景觀協調問題、衝突分離、通行能力分配、路權分配、停車資源分配、路網交通壓力均分、平衡交通供給與交通需求等·針對不同的控制需求,在設置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時需要對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引導有更便利、周到的規定;對道路交通的運營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同時,充分考慮相應標誌、標線法律含義,嚴格用詞,明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內容,兼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實施要求,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進行設置施劃,更能有效充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交通控制作用,也是解決當前城市交通問題的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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