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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輸合同 15篇

關於運輸合同 15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運輸合同 ,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運輸合同 15篇

關於運輸合同 1

託運方(交____市場交易商):(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XX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XX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根據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以下簡稱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字()26號精神和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所指託運方即指通過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預售棉的出賣方。

第二條運輸棉花的品名、等級、數量、貨款金額

第三條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規定的棉花包裝標準進行包裝,非規定標準的,承運方拒絕承運。

第四條棉花起運地點為_________監管倉庫,發運車站為_________火車站;棉花到達倉庫為_________交割倉庫,到達站為_________火車站(如託運方無特定要求,到達交割倉庫及火車站名稱由承運方與交____市場協商確定)。託運方在棉花運達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前,要及時向到達交割倉庫出具提貨委託書原件。

第五條託運方將棉花運抵交____市場_________監管庫的時間不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託運方將棉花按時運抵監管庫後,承運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棉花發運結束。

第六條託運方將棉花運抵監管庫後,雙方應對棉花的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交____市場交割規定進行入庫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承運方辦理有關運輸手續,並在有關運輸手續辦理完畢後的____日內將棉花起運相關事項通知託運方。承運方須對棉花運輸的質量和安全全程負責。

第七條承運方負責聯繫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的接收、入庫等工作,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指定交割倉庫於貨物到達後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____市場、承運方和託運方。

第八條本合同所指棉花僅限於鐵路運輸。棉花從運抵_________監管庫至運至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所發生的費用實行包乾,包乾費用包括:棉花進入_________監管庫後發生的.出入庫、短運、中轉裝車、鐵路運輸、保險以及進入交____市場內地交割倉庫後的鐵路入庫等費用,具體標準按交____市場全棉市管字()26號通知附件3的規定執行。

上述費用由託運方承擔,交____市場代收代付。

實行費用包乾後,棉花從運至_________監管庫起到運抵內地指定交割庫過程中的保險由承運方負責代辦,保管過程中的保險價值按_________元噸、運輸過程中的投保價值按_________元車在包乾費用中列支。實行費用包乾後,託運方將這部分棉花用於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時,如發生運費補償,由承運方承擔。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的棉花運到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

2、託運方對要求承運的棉花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被運棉花。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通過交____市場向託運方收取運輸包乾等費用,包括在_________監管庫發生的入庫、保管、保險及運往內地的鐵路運輸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棉花運到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按時向託運方和交____市場發出到貨通知)。承運方對委託運輸的棉花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毀損、滅失,無人為變質(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裝卸過程中導致的包裝破損、棉包污染、雨淋、黴變等),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對託運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相關站點後,承運方負責聯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

3、在運輸及裝卸期間,嚴禁吸煙和使用裸露燈具,嚴格控制火種,嚴禁裝運潮濕、油污和破損包件。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託運方不應超過協議規定的數量向承運方交運棉花,承運方不承諾超過協議規定數量的棉花的運輸。因託運方運至_________監管庫的棉花數量低於協議約定數量95%部分而造成承運方運能浪費的,託運方給予承運方每噸80元補償。

2、託運方應將交運棉花的原始碼單、質檢證書隨棉花一併交_________監管庫,棉花發運後由承運方及時寄往內地收貨指定交割倉庫,以便指定交割倉庫驗收和提供公檢使用。原始碼單、證書不全或沒有的,承運方不安排發運,由此而造成損失的,託運方自行承擔。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影響託運方在交____市場交割並造成損失的,承運方應按交____市場核定的標準償付託運方損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鐵路部門限制運輸、編組等原因,造成運輸受到影響,承運方應在得知情況的當天,依據鐵路運輸部門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及時告知交____市場和託運方,以便交____市場及時調整運輸流向或通知交易商採取其他措施,避免違約)。

2、運輸過程中,造成棉花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承運方應負責向鐵路部門申請開具貨損、貨差證明,並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承運方也可委託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作為收貨人,負責協調、辦理險內理賠事宜,託運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準用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項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準用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區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由託運方傳真至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2

託運方: 承運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運輸合同樣本。

第一條 領貨憑證

領貨時憑託運人提貨單(或提貨單複印件)加之指定提貨人身份證並簽字。如收貨人是企業公司,還應出示單位提貨證明,提貨時須當面驗收貨物,事後貨物出現短損,承運方概不負責。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提貨期限

貨物到達目的公司後,承運方電話告知收貨方提貨。收貨方必須在三日內提取,如貨物存放超過七日未提,每超過一日將收取貨物運費的5%作倉儲費;超過30天無人認領按無主處理,介此承運方有權將貨物拍賣抵扣倉儲費。

第四條 保價運輸

保價運輸費:按保價額的 ‰ 向託運方收取。

託運人可自願向承運人進行保價運輸,如同一批託運的貨物價值不同,託運人應對此批貨物進行分別保價(運單上另行註明),否則視為平均保價,保價貨物遭受損失時,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的保價額摺合實際造成的損失向託運人賠償。如低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或高於貨物實際價值保價,如出現意外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如不保價遇有丟失、貨物受損、被盜、被搶、雨淋、火災、交通肇事損壞貨物和承運人被詐騙造成收貨人整件提貨不着,承運人最多賠償託人該批貨物實際短缺部分運費的二倍。

第五條 保價期限

自託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至提貨期限內有效。託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價費,如只在運單上註明保價金額或聲明價值無效視同未保價。

第六條 責任劃分

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是託運人提供的,託運人應對其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並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有短損,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數量和貨物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如需確認請在發貨時雙方當面開箱驗收,並在運單上註明。

第七條 查禁或扣留

運輸途中如遇檢查部門(公安、工商、税務、海關)對貨物有異議被扣留或罰款均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並提供有關有效證件,並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違法責任

託運人不準假報貨名,不準託運國家禁運物品,不準夾帶危險品,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合同範本《運輸合同樣本》。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推薦閲讀:運輸合同 公路運輸合同樣本

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4.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3.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請至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貨物經收貨人簽收後則表明此合同已完結,承運人不承擔簽收後貨物短損等問題。

附屬:貨物運輸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

關於運輸合同 3

甲方:三河鎮場鎮:餘祥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陽通鄉個體運輸户:黃俊 《以下簡稱乙方》

一、 甲方修建龍橋鄉新寨樑村3。2公里水泥路,需要運輸沙石料,乙方現有大型雙橋車輛可供甲方沙石運輸使用,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共識,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車輛運輸甲方所需3。2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運輸,現達成協議如下。

二、 具體協商細節項目條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家沙,甲方給乙方結帳王家沙,乙方運到甲方使用料場,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幣結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運到料場按每立方110元人民幣結算。

三、 付款辦法:乙方給甲方每運輸滿一萬元錢的材料和運費,甲方按百分之五十當場結算清楚。

四、 乙方給甲方所運輸甲方3。2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餘款,甲方必須在20xx年12月31日之內全部給乙方結算清楚款項沙石運輸合同協議沙石運輸合同協議。

五、 甲方邀請乙方擔任龍橋鄉新樑村3。2公里路的'沙石運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則,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負擔責任。

六、 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開始,乙方負擔甲方的全部沙石運輸業務,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車輛拉料進場(除長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車運料進場,乙方無權干涉,除此之外,甲方違約時,甲方必須一次性全部結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運費。

七、 以上合同是通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達成共識,所簽訂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反悔

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負責承擔運輸總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補償金。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沙石運輸合同協議合同範本。

公證人簽字: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關於運輸合同 4

甲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乙方負責運輸:運輸地:

要求乙方車輛: 部(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 公里 運費: 元/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一次(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 年 月 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 %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關於運輸合同 5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貨物出運三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通報貨物託運計劃。即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單》填妥內容,簽名蓋章後傳真給乙方,並做好貨物出運準備工作。

2. 甲方負責貨物裝箱、計數及施封,並如實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甲乙雙方以鉛封完好作為貨方和承運方交接的唯一憑證.如鉛封完好,箱內的貨差和貨種不符與乙方無關.

3. 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夾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 甲方有責任控制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如下限重:(21.5噸/20’,26噸/40’),否則, 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並書面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超期收取超期費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超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發生時甲方應書面確認給乙方,然後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 貨物託運後,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是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2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RMB100/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託運單》後,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並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 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託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乙方根據甲方的《貨物託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制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後,乙方可為甲方*辦運單及相關單證並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 船舶開航後,乙方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並在貨物抵港後根據《貨物託運單》明示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並徵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三、 費用結算

1. 費用結算方式:

(1)□半月結: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16號—上月最後一天的所有費用,每月20日前付清當月1號—15號的所有費用。

(2)□月結:每月五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運價見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於半月結或月結的客户,如該客户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其半月結或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並對其採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到我司銀行賬號為準。

5. 結算採取先收款後開發票的原則。

四、 保險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委託合同

·貨運代理協議書 ·棉花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合同

(一)□貨物的運輸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只負責協助甲方提供有關資料但不負賠償責任。

(二)□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費為貨物申報價值的 )。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乙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需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定損金額的 5%,兩者以高者為準.發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並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證並開始取證以便理賠.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後,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

(5)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人員直接引起的損失;

(6)因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所間接引起的損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直接引起的損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由甲方自負.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託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 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執行。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雙方將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友好協商解決。

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開户行:

開户行:

帳號:

帳號:

關於運輸合同 6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關於運輸合同 7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了順利完成本項目土石方的運輸工作,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晉江市磁灶中心衞生院遷建項目(一期)A、B區工程 工程地點:晉江磁灶陶城路北側

二、 運輸承包範圍

運輸承包範圍:本項目所涉及的土石方外運及建築土渣、建築沙石等材料運輸。

三、 工期

本工程工期:按甲方確定的工期,並須配合甲方的工程進度計劃工期。 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年10月0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_________年01月13日。

四、 承包方式及承包單價

場外運輸按平鬥裝載量18m3重型自卸貨車,每車次 _________元。單價為乙方提供的經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認為合格並且有相關證件的車輛,從車輛在乙方的停放點啟動至在甲方施工現場上料後離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車輛油費、車輛維修費、車輛的損耗折舊費、乙方司機及管理人員工資、乙方司機及管理人員生活費、一切保險費、保證安全的一切費用、土方棄置費。

五、 價款支付

按每500車次作為一結算週期,經審批後在2日內按80%的價款支付給乙方,餘款在工程結束後60天內付清。

六、 雙方主要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負責現場施工總協調、指揮和管理,運費的及時支付,並負責辦理結算手續。

2、負責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確保乙方進場後正常運輸。

3、負責土石料的裝車。

4、負責對乙方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

(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要求組織車輛按時進場,確保車輛完好,證件齊全有效,保險手續齊全。並負責車輛的維修、保養及司機的配備。

2、乙方將每輛進場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建築垃圾準運證、保險單等有關證件複印件交甲方存檔(甲方驗原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酒後開車和疲勞開車。

3、乙方負責場內及場外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直接和連帶責任。

4、乙方在施工場內的所有車輛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線行走,如有違反,造成一切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不但要負全部責任,並且要因事故所造成對甲方的其他一切損失負責。

5、乙方必須教育司乘人員做到遵守車輛超載不啟動,病車不上路的原則。如因甲方遣派的裝車機械裝車過程發生超量裝載,乙方司乘人員及乙方管理人員必須進行馬上制止,並拒接車輛啟動,如乙方未做到該點,尚自駕駛車輛離開裝載作業面,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6、合同未到期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乙方在甲方無違約的`情況下不得中途終止合同。如若乙方自行中途終止合同,剩餘20%價款甲方將視為乙方對甲方的經濟賠償直接扣回,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7、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對每天土石方運輸車次數量的要求,合理進行安排運輸車輛。甲方對本工程土石方運輸車次數量的要求為每天100車次以上(天氣原因除外)。如乙方每天無法完成甲方的運輸要求,甲方將單方面查明原因,如確因政策限制及棄土場的原因(棄土場約定為安良餘泥渣土收納場),甲方可諒解乙方。除此之外的一切原因甲方將不採納,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一旦違約,甲方有權安排其他運輸單位進場運輸土石方,由此產生的價差由乙方補償,並且直接在進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完乙方的剩餘款後合同直接終止,並保留追究乙方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8、乙方運輸車輛在施工場地內如損壞甲方的一切財產,將按價賠償修復。

七、 違約責任

1、以上條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應遵守並執行本合同所有條款。如有違約,按合同法違約條款中的條例處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由違約方全部承擔。

2、糾紛解決:甲乙雙方以誠相待,共同協商。共同協商不能解決,可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補充的協議要以書面形式。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後生效,望共同遵守。運輸工程結束後或合同到期,雙方無糾紛,運費付清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8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了明確雙方在工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工程任務的全面完成,在自願平等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總量約(以實際方量為準)。

第二條:工程施工內容

1、工程材質:

2、裝料地點:

3、卸料地點:內轉距夢想城兩公里。外運卸料點距夢想城分別為七公里(黑石頭村)、十一公里(火焰山)、十七公里(都拉營)。

3、運輸方式:運料自卸,進場車輛測量後,以測量數據為準。

第三條:工程價款決算與撥付方式

一:單價

1、合同單價內轉/立方/公里,每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不含倒土費)以上價格均為税後單價,乙方不負責税費和開具發票。

二、運費結算方式:

1、結算方式:當天所運的運費以及誤工費在第天點前結清現金支付。

2、本合同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甲方必須每天支付運輸款給乙方。如延期一天以上按應付款項予以補償乙方。

第四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車輛進場的必備手續及乙方施工時一切證件,確保乙方設備進場後能正常運輸,所需油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車輛進場後因甲方管理等原因造成天以上仍不能正常開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立即支付乙方所有損失費用不得拖欠。

3、如果甲方變更運輸路線導致運輸里程超過原定公里數或倒土場變更,需提前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其價格在原有基礎超出公里數按每公里元予以計算。

4、甲方保證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不受干擾,凡由甲方安排裝運的`所有土石方車輛,如導致環保、交警、城管、衞生等政府部門查扣,罰款造成扣車停運和扣分,應由甲方負全部責任。承擔責一切損失費用,施工範圍內一切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如需洗車,洗車費由甲方承擔支付或甲方安排專業人員予以清洗車輛。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權暫時停工,因此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在乙方的車輛入場前一日必須把施工現場清理完畢,包括運輸道路。裝車現場,保證道路行駛暢通。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無法施工一天以上按每天伍佰元每輛車補償乙方,其人員工資元/人/天(包括管理人員)。超出五天甲方賠償乙方誤工損失費車元/天。人工/天。甲方必須按天結清乙方工程所有款項及誤工補貼(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

8、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食宿安排,乙方食宿費用,甲方從乙方工程款項中扣除。

9、甲方要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運,並劃分裝車區域給乙方自行調配,保證乙方車輛正常裝卸。

二:乙方責任

1,工程運輸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甲方不子承擔任何責任。由乙方肇事車主自行負責。

2、乙方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經濟和法律責任)由己方或責任人員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在合同期內,在甲方無過錯情況下,乙方不得停工,曠工,車輛不得無故退場,無故刁難。確保運行正常,確保工期順利進行,如出現上述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台同,且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總工程款的作為罰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車輛正常維修除外)。

4、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指定專人每天向甲方上報工作進度和按規定時間上交運輸單據。

5、乙方在合同期內確保一切安全,加強駕駛員的工作管理,杜絕打架、鬥毆、酗酒滋事、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現象發生,如有,與甲方無關。

6、乙方所有人員在當地要遵紀守法,如有違法,甲方不負責任何責任。

第五條:合同糾紛

1、甲乙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虛假計量或其它方法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否則除虛假部分的運輸數量不得作為運費計算外,還須按虛假部分運輸數量的運費的十倍作為罰款。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工程完工後自行失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根據具體議定附加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持一份。

補充協議:

1、乙方車輛進場,甲乙雙方必須相互配合施工,施工時間每天不低於小時,雨天除外。

2、車輛收方方式以實際車廂方量為準。

3、附件: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關於運輸合同 9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了嚴格執行國家藥監部門相關規定,嚴格規範GSP管理,確保藥品物流安全。經過對乙方運輸資質的認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向客户運送藥品事宜,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簽署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倉庫提取藥品,在一定期限內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運藥品的數量、目的地等內容,以發運前甲方填寫的《貨物運單》為準,甲方要求託運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承運工作。

2、甲方填寫《貨物運單》交乙方應在甲方委託當日後一日內,按《貨物運單》赴甲方倉庫提貨,延時提貨的,按每日每箱藥品10元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時提貨5日以上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終止乙方承運資格。

3、提貨時,甲乙雙方應盡共同檢查藥品外觀的義務,確保甲方託運的藥品外觀包裝完整,無破損,受潮等問題。如客户收貨後提出藥品外包裝受損等問題,視為乙方運輸途中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以所託運貨品的貨值為限,具體計算以甲方含税開票價格為準。

4、提貨後,乙方應嚴格按照藥品外包裝箱上圖示方法進行存儲、運輸,確保藥品安全送達,其中要求陰涼的藥品應在整個存儲、運輸途中保持20攝氏度以下的温度,運輸裝卸過程中均不得將藥品置於陽光下暴曬。如因運輸不當導致客户拒收藥品,或藥品損壞,損失等情況,乙方應按照該批藥品發票含税金額向甲方支付損害賠償金;如因運輸不當導致行政部門對甲方進行處罰,或甲方因此喪失各種經營資質、代理資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運資格,並向乙方追償所受到的損失。

5、提貨後,乙方應及時將貨物發往甲方指定地點,根據收貨地區路途差異,乙方應在附件約定天數(此天數以工作日計,國定假日不計)內送達貨物,藥檢報告及藥品出庫複核跟蹤記錄表必須隨貨同行。逾期送達貨物的,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説明情況,雙方積極尋求解決方案,避免擴大損失,送達貨物的日期以收貨人簽收日為準,每超過一天扣除1/5的運輸費用,以此類推,逾期5日以上仍無法送達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徵詢客户關於運輸質量問題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包括客户投訴),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運資格。

6、藥品送達客户後,乙方應取得有客户真實有效簽章的(即送貨回單,一式三聯),並在送達貨物日起30日內將上述回單的第一聯交回甲方。如回單未取得客户真實有效簽章,或無法在30日內將回單交回甲方,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等同於該批藥品發票含税金額的違約金,且由此產生的'甲方與客户之間的爭議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擔。

7、甲方託運的貨物僅限於附件所列地區,超出上述區域的,乙方可拒絕承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貨物發往其他地域。運輸價格(包括提貨市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各種費用)詳見附件。

8、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將收貨單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藥品及時運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本項產生的費用參照本合同第7條標準結算。

9、乙方完成每次運輸業務後應將運輸發票與送貨回單交予甲方,在甲方核

對客户簽單並確認有效後,甲方應在該業務發生當月後的第三個自然月內付款(例1月1日-31日發生之業務於4月30日前付款)。

甲方承諾,向乙方支付的款項中現金比例不低於50%(包括電匯等形式支付的現金)。甲方逾期付款,應按所逾期金額萬分之三的標準乘以逾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支付上述違約金。

10、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到期後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續簽本合同,本協議相關附件應並加蓋雙方騎逢章。

1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10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以下簡稱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字( )26號精神和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託運方即指通過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預售棉的出賣方。

第二條

運輸棉花的品名、等級、數量、貨款金額

第三條

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規定的棉花包裝標準進行包裝,非規定標準的,承運方拒絕承運。

第四條

棉花起運地點為_________監管倉庫,發運車站為_________火車站;棉花到達倉庫為_________交割倉庫,到達站為_________火車站(如託運方無特定要求,到達交割倉庫及火車站名稱由承運方與交____市場協商確定)。託運方在棉花運達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前,要及時向到達交割倉庫出具提貨委託書原件。

第五條

託運方將棉花運抵交____市場_________監管庫的時間不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託運方將棉花按時運抵監管庫後,承運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棉花發運結束。

第六條

託運方將棉花運抵監管庫後,雙方應對棉花的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交____市場交割規定進行入庫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承運方辦理有關運輸手續,並在有關運輸手續辦理完畢後的____日內將棉花起運相關事項通知託運方。承運方須對棉花運輸的質量和安全全程負責。

第七條

承運方負責聯繫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的接收、入庫等工作,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指定交割倉庫於貨物到達後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____市場、承運方和託運方。

第八條

本合同所指棉花僅限於鐵路運輸。棉花從運抵_________監管庫至運至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所發生的費用實行包乾,包乾費用包括:棉花進入_________監管庫後發生的出入庫、短運、中轉裝車、鐵路運輸、保險以及進入交____市場內地交割倉庫後的鐵路入庫等費用,具體標準按交____市場全棉市管字( )26號通知附件3的規定執行。

上述費用由託運方承擔,交____市場代收代付。

實行費用包乾後,棉花從運至_________監管庫起到運抵內地指定交割庫過程中的保險由承運方負責代辦,保管過程中的保險價值按_________元噸、運輸過程中的投保價值按_________元車在包乾費用中列支。實行費用包乾後,託運方將這部分棉花用於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時,如發生運費補償,由承運方承擔。

第九條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的棉花運到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

2、託運方對要求承運的棉花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被運棉花。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通過交____市場向託運方收取運輸包乾等費用,包括在_________監管庫發生的入庫、保管、保險及運往內地的鐵路運輸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棉花運到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按時向託運方和交____市場發出到貨通知)。承運方對委託運輸的棉花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毀損、滅失,無人為變質(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裝卸過程中導致的包裝破損、棉包污染、雨淋、黴變等),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對託運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相關站點後,承運方負責聯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

3、在運輸及裝卸期間,嚴禁吸煙和使用裸露燈具,嚴格控制火種,嚴禁裝運潮濕、油污和破損包件。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託運方不應超過協議規定的數量向承運方交運棉花,承運方不承諾超過協議規定數量的棉花的運輸。因託運方運至_________監管庫的棉花數量低於協議約定數量95%部分而造成承運方運能浪費的',託運方給予承運方每噸80元補償。

2、託運方應將交運棉花的原始碼單、質檢證書隨棉花一併交_________監管庫,棉花發運後由承運方及時寄往內地收貨指定交割倉庫,以便指定交割倉庫驗收和提供公檢使用。原始碼單、證書不全或沒有的,承運方不安排發運,由此而造成損失的,託運方自行承擔。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影響託運方在交____市場交割並造成損失的,承運方應按交____市場核定的標準償付託運方損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鐵路部門限制運輸、編組等原因,造成運輸受到影響,承運方應在得知情況的當天,依據鐵路運輸部門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及時告知交____市場和託運方,以便交____市場及時調整運輸流向或通知交易商採取其他措施,避免違約)。

2、運輸過程中,造成棉花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承運方應負責向鐵路部門申請開具貨損、貨差證明,並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承運方也可委託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作為收貨人,負責協調、辦理險內理賠事宜,託運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準用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項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準用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區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由託運方傳真至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11

甲方:

乙方:

一、 甲方修建龍橋鄉新寨樑村3。2公里水泥路,需要運輸沙石料,乙方現有大型雙橋車輛可供甲方沙石運輸使用,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共識,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車輛運輸甲方所需3。2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運輸,現達成協議如下。

二、 具體協商細節項目條款如下:

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家沙,甲方給乙方結帳王家沙,乙方運到甲方使用料場,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幣結算。

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運到料場按每立方110元人民幣結算。

三、 付款辦法:乙方給甲方每運輸滿一萬元錢的.材料和運費,甲方按百分之五十當場結算清楚。

四、 乙方給甲方所運輸甲方3.2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餘款,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之內全部給乙方結算清楚款項沙石運輸合同協議沙石運輸合同協議。

五、 甲方邀請乙方擔任龍橋鄉新樑村3.2公里路的沙石運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則,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負擔責任。

六、 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開始,乙方負擔甲方的全部沙石運輸業務,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車輛拉料進場(除長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車運料進場,乙方無權干涉,除此之外,甲方違約時,甲方必須一次全部結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運費。

七、 以上合同是通過甲乙雙方認真考慮,達成共識,所簽訂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反悔

如有任何一方違約,需負責承擔運輸總款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補償金。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公證人簽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關於運輸合同 12

合同編號:_________供方:_________需方:_________簽署地:_________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供方同意以火車運輸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簽署地:_________

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供方同意以火車運輸方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為需方發運工業燃料油,具體條款如下:

一、產品名稱及數量

工業燃料油_________噸(以鐵路實際發貨結算單為準)。

二、產品價格及運輸費用

雙方商定火車裝車價格為_________元/噸(不含運雜費),運雜費由需方承擔。

三、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或匯兑(電匯、信匯)方式付款,先款後貨。

需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全額貨款劃入供方銀行帳户;款到後供方開始辦理請車事宜。如果因為鐵路部門原因造成火車不能發運,供方於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銀行辦理貨款退回業務,同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四、貨物到站

按需方向供方提供的《_________鐵路運輸服務定單》的`要求發送至到站。

五、交貨地點

供方火車裝車場;需方現場驗收。

六、計量

採用鐵路槽車檢尺計量。在計量誤差≤千分之三點五範圍內時,以供方出廠計量為準,超出計量誤差範圍時,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七、產品質量

產品執行供方企業標準-----Q/SYHS0013-20xx(合格品)。

八、其它約定事項:

1. 任何一方由於停工檢修(一週以上時間的)等原因,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應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後,方可暫停提供貨。

2. 需方在卸車前應檢驗經供方認可的鉛封,如果有破損應及時通知供方,雙方協商解決。

3. 需方對質量有異議,應於卸車前當場提出並及時通知供方;對接卸後提出的異議供方不予認可。

4. 根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需方只能用於電廠助燃用油、城市燒火用油和船舶用油,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需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

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十、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準。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貨款到帳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供、需雙方簽字、蓋章後傳真有效)。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簽章) 代表: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經辦人: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13

託運人: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聯繫人: ___________,

承運人: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 聯繫人: ___________,

收貨人: 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 ,規格: ,數量: ,重 公斤,價值:人民幣 元。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xx市 街 號

貨物到達地點: 市 街 號

第三條 貨物承運日期:xx年 月 日,貨物運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保證貨物無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貨物起運及到達後的裝卸均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應在託運人指定的地點完成貨物裝卸。

第六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後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收貨人,由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在卸貨地當場進行驗收,並對貨物是否完好等情況開具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承運人 ,一份交託運人存底)。

第七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本次運輸運費 元,本合同簽訂後託運人預付定金 元,貨物到達卸貨並由收貨人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後7日內支付剩餘的費用。

第八條 貨物託運後,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以後,收貨人未驗收前妥善保管貨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託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5%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並且不能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如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 元。

3、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任何情況,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並向託運人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託運人:(蓋章) 承運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xx年 月 日。

本合同簽訂地點:xx市 區 路(街) 號。

關於運輸合同 14

甲方(發包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代表:

根據國家《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此協議。地名:蕎壩鄉三幢橋上面老林

一、乙方幫甲方運輸木材,將甲方山上的柳杉不管通過任何運輸方式運輸到林區的公路上,運輸費用( )元每立方米。不包括上車費用,乙方油鋸、裁桐、梯丫,運輸一切工具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任何賠償事宜和糾紛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

二、甲方山上的木材4米6公分以上的全部運完,運輸木材甲方保證乙方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若沒有500方也要按500方結賬,運輸木材數量由甲方檢尺為準,廢材不扣尺,中途可以預支,生活費和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負,每次檢尺後100立方米結一次賬,7日內付清,如果雙方約定的合同沒有按照合同做,甲方違約就賠償乙方運輸費用的100%。另外違約金20_0。00元(大寫:貳萬元整)。誰違約誰負責。

三、此合同在雙方結清所有賬後作廢、此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 15

(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特點

公路貨物運輸是汽車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關係的協議,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除具有一般貨運合同的特點外,還有下列幾個特點。

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經過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持有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運輸工具、司機進行管理,明確職責,以確保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二,具有門到門的優勢和特點。公路汽車貨物運輸合同可以是全程運輸合同,即交由公路承運人通過不同的運輸工具一次完成運輸的全過程。

第三,承運人的許多義務是強制性的,如定期檢修車輛,確保車輛處於適運狀態;運費的計算和收取必須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亂收費等。

(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賠償金的一般處理原則

承運方的主要違約責任

①承運方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②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方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並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第三,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第四,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第五,託運方的過錯;第六,有押運人且不屬於承運方責任的;第七,其他經查證非承運方責任造成的損失。

③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方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按規定處理。

④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賠償費用應專賬支付,不得在運費內扣抵。

託運人的違約主要責任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②由於託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T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

T錯報笨重貨物重量;

T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製作標誌。

③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託運方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託運方負責賠償。

④由於託運方責任給承運部門造成損失,或因捏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時,除由託運方負責賠償外,必要時應交有關部門處理。

標籤: 合同 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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