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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消防管理制度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消防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1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後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於涉及問題複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採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於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後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後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於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牆距、柱距、樑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並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並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幹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範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採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採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誌等。

4.對幹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並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外施隊的治安保衞、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企業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生產和經營是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衞責任制規定》以及《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施隊的治安保衞、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誰的人、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實行治安綜合治理,使用單位要與外施隊簽訂治安保衞,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第三條對外施隊的人員,必須進行嚴格檢查,下列人員一律不準使用。

1、被判處管制或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

2、確保就醫的勞改犯;

3、所外執行的勞教人員;

4、被依法監視居住,取得候審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緝的人員;

6、從勞改、勞教場所脱逃的人員;

7、被假釋的人員;

8、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三年且表現不好的人員;

9、公安、檢查或安全機關的偵察對象;

10、被註銷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嚴重痴呆癲傻的人;

13、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僱傭的人員。

第二章户籍管理

第四條凡來公司從事建築施工的外施隊人員,必須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員户籍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要求,在來京三日內,由用工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申領《暫住證》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鄉以上政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如果是育齡婦女,還要交驗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辦理暫住證應按規定繳納本人照片和工本費、手續費等。

第六條外施隊負責人應對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素質負責,應向用工單位提交全員花名冊並介紹基本情況。人員花名冊應有外施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各用工單位要指定專人做外施隊人員户籍管理員,負責整理保管外施隊人員的户籍資料,辦理《暫住證》,掌握外施人員的情況。

第八條《暫住證》由外施隊人員隨身攜帶,以倍隨時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保衞人員查驗。

第九條外施隊人員離京或轉往其他單位時,《暫住證》應及時上交和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條各用工單位和外施隊不得容留、僱傭無《暫住證》人員。

第十一條外施隊人員不得冒領、冒用、轉借、轉讓、塗改《暫住證》。

第十二條《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期滿仍需住本市的人員,應當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三條凡違反《暫住證》和户籍管理的,應當接收公安保衞部門的處罰。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外施隊人員進入現場後,由用工單位保衞部門及時進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瞭解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遵紀手法意識。未經保衞部門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十五條50人以上的外施隊,要明確一名治安保衞負責人,要建立治保會和義務消防隊,班組要明確一名治保員。不足50人的外施隊,要建立治保小組。負責本隊範圍內的防火、防盜、防交通事故,防破壞事故等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保衞幹部要經常與外施隊治保人員取得聯繫,瞭解情況,指導業務工作。外施隊治保人員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上報保衞部門或保衞幹部。

第十七條外施隊負責人要經常教育本隊人員遵守國家法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亂超亂拿、打架鬥毆、尋釁滋事、酗酒鬧事、賭博、偷竊、搞違法亂紀活動。如發生上述問題,將對當事人和負責人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外施隊人員應自覺遵守警衞出入制度,攜物出門,屬於公務的.,必須由材料和保衞部門開具出門條,屬於私人物品的必須有本隊負責人開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外施隊人員應樹立主人翁的精神,愛護和保管好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以及成品。嚴防磕、碰、砸、泡,不準在現場亂寫亂畫和隨地便溺,自覺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外施隊人員在施工中要提倡團結協作,互相支援、互創條件,保持文明的生產秩序,嚴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擠佔施工場地和運輸通道,由此而發生打架鬥毆,甚至羣鬥羣毆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外施隊人員檢舉、揭發和抓獲盜竊公物者或制止違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險隱患,為企業避免損失的,用工單位應給予表揚、表彰獲獎勵。

第二十二條外施隊人員要積極投入羣防羣治,綜合治理保護國家和企業集體財產不受損失,預防違法犯罪發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條外施隊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防火規定,生產生活要明火要經用工單位保衞部門批准,開具用火證。非電氣焊工一律不準從事焊割作業。進行電氣焊時必須有專人看火,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嚴防發生火災。

第二十四條外施隊宿舍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不得使用電爐子、電飯鍋、電褥子。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必須經用工單位保衞部門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現場內一律不準吸煙,在宿舍不準躺在牀上吸煙。

第二十六條宿舍內的火爐及煙囱、風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經保衞部門批准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火爐及煙囱周圍不得隨便掛烤衣服鞋帽。防止發生火災和煤氣中毒。

第二十七條宿舍照明燈具功率不宜過大,一般不超過40瓦,禁止使用碘鎢燈取暖,不得私自亂接用電器具。非電工不得擅自亂接電線。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條外施隊人員應按用工單位指定的房間住宿。每間住員要相應固定,採取房間掛牌制,不得擅自調房。

第二十九條外施隊宿舍要設專人管理,負責宿舍的防火、防盜、防流氓,防煤氣中毒工作。

第三十條外施隊宿舍的門窗要安全可靠。門鎖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亂塞亂放,房間內無人時,必須鎖門。

第三十一條外施隊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屬、老鄉來訪要登記,經批准後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條外施隊宿舍內任何人不得進行賭博、酗酒、不得傳播淫穢試聽物,不得進行其它有礙治安和有損精神文明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外施隊宿舍內不準存放滯留大量現金,現金超過500元應及時存入銀行或放到保險櫃中。

第三十四條外施隊與用工單位一次借支生活費超過1000元的,應購置專用保險櫃(購置費用由外施隊自理)統一保管。外施隊經常存放現金票證的宿舍,同樣是各單位保衞組織的重點防範部位,要填表登記,落實“四有一及時”的防範辦法,既有防範負責人,防範措施、防範制度、防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五條外施隊宿舍要經常檢查,不準窩藏壞人和贓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外施隊同每個人員鑑定交通行為規範保證書,外施隊人員在行車、走路、乘車中要遵守交通規則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經交通部門處理。如因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外施隊自負。

第三十七條外施隊人員非司機禁止駕駛機動車。,外施隊人員一般不準在京報考駕駛員。

第三十八條外施隊人員的自行車,要納人管理範圍,按北京市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3

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懸掛上牆並印發員工學習。

二、場所消防安全設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

2、室內裝飾裝修採用不燃、難燃材料,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3、不得違規在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

(二)安全疏散設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處不得設置影響人員疏散逃生的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符合要求。

3、場所周圍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

1、滅火器配置數量充足,選型準確,放置位置明顯,便於取用,並定期維護。

2、室內消火栓水壓應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無遮擋;水帶、水槍應齊全好用;消火栓箱門應設置緊急開啟裝置;消火栓啟泵按鈕應能夠正常啟動消防水泵。

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設施完好有效,並定期維護。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後進行防火檢查,營業期間定時進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檢查記錄。

2、禁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3、電氣線路應當穿管保護;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應嚴禁明火,在場所明顯處設置禁火、禁煙標誌。

5、確需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場所應暫停營業,並落實現場監護人、清除施工區域內的可燃物、設置消防器材,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四、消防宣傳、培訓

1、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熟知:消防安全職責;本場所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2、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並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員工上崗前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達到“一懂三會”(懂本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滅火、會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標識

1、場所應在明顯位置懸掛包含“一懂三會”、消防安全承諾書、消防安全告知書等內容的提示牌。

2、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按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圖列》(附後)設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標識。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4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現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各種滅火設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私自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電熱毯等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校內食堂使用天然氣,要掌握正確使用萬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後要關好氣閥,切忌將煤氣罐倒置,確保安全。

11、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2、學校教職工宿舍、學生宿舍不準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公寓管理人員會同保衞部門予以代管、沒收或上繳公安部門。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利用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

15、結合綜治辦,對校園周邊進行清理小攤小販,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5

為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單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管理。

第二條

單位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範疇,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使之逐步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並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於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

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1、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2、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3、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及技術人員。

4、由各級各部門幹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5、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四條防火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2、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3、組織規劃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4、組織貫徹上級消防文件,定期向上級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5、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6、對職工羣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7、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8、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

9、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10、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指導安全疏散;

11、調查火警事故,火災原因;

12、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獎罰意見。

第五條防火安全規則

1、嚴禁明火作業,必要時需經消防安全機構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2、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3、嚴禁焚燒可燃物品;

4、嚴禁吸煙、用火、用電;

5、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6、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及時維修或更換;

7、定期檢查維修煤氣管道系統及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8、走道、樓板、出口等部位嚴禁堆放物品,必須經常保持暢通;

9、員工要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疏散路線;

10、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告並迅速採取撲救措施;

11、組織滅火,同時組織迅速安全疏散。

第六條嚴禁消防設備管理,搞好維護檢修。

1、消防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火災報警及聯控系統運行情況;2、疏散指示標誌及應急燈,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3、專用報警電話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4、對建築物內的`火警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消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捲簾門和消防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6、按規範要求設置的各種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設備運行維修檔案,記錄檢查維修情況。

第七條本制度在試行中修訂完善,與上級規定不符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一條組織管理規定:

企業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生產管理範圍,運輸部管理人員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實行監管。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完善車輛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確保車輛安全行駛。

3、積極參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交通安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並領取牌、證後方準上路行駛,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及考核管理辦法,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按照屬地車輛管理部門規定進行車輛年檢。

2、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企業機動車輛,____部負責制定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3、嚴格控制機動車使用量,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已經發現故障的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4、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保養和修理實行審核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實行“一車一檔”;

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指定具備資質的廠家維修保養車輛。

5、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企業統一印製的“派車單”,____部____管理人員應督促駕駛員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檢查。

6、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駕駛員外出執行公務或節假日使用車輛,應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生。

第三條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規範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招聘程序,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技術熟練並掌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知識。

2、建立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文化程度、駕齡、健康狀況、教育培訓、安全行駛、獎勵懲處、事故登記處理及駕駛車輛變動及崗位變動、離職等情況。

3、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及專業技能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意識。

駕駛員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私開亂停等違章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罰款,費用由責任人自理;

駕駛員開車辦私事,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薪、調崗、辭退處罰。

第四條事故處理規定:

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迅速採取相應的搶救或保護措施,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機關和本單位管理部門報告。

2、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____部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延報事故情況3、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落實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責任人過失、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4、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和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並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記錄。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運營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軌道交通企業所管轄區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章的引用成為本規章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註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台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繫,做好消防管理的協調工作。

5.1.9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負責認真完成上級佈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5.2.2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台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7工作規範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消防安全法規教育。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於一次。

7.1.4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軌道交通企業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併發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佈,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併發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佈,做好培訓記錄並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建築物的平面佈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

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檢查。互查工作由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監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7.2.3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後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定期檢查。根據季節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採取防範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察部。

7.3防火巡查

7.3.1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防火捲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做好記錄。

7.3.4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在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彙報。

7.4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地鐵範圍內舉辦的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衞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7.4.3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範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衞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衞、消防等工作。

7.5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審批,採取安全措施後,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範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監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察部,及時研究,儘快解決。

7.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彙報,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各中心根據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並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7.3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並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生。

7.7.5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7.8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火災發生後,要劃出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

7.8.2失火中心(部)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後事宜。

7.8.3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防範措施,提高企業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於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範圍、內容、責任。

7.9.3重點部位為禁火區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衞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

7.9.5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格、數量的統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範工作。

7.9.6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並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後方可入庫。

7.10.4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誌,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並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發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並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並保持乾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火災。

7.11.5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後,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吸煙管理制度

7.12.1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誌。

7.12.2凡設有禁止吸煙標誌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並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2.4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行。

7.12.5非禁區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火災。

7.12.6員工應模範遵守吸煙各項制度,並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並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嚴格執行。

7.13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察部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必須向安全監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複印件等。

7.13.2安全監察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7.13.3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

7.13.5所有動火完畢後,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後,將《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副聯)(見附錄i)返還發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防範措施的,以致引發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禁火區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察部根據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後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後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誌牌。

7.13.8禁火區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一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都屬於一級動火審批範圍。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後,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

7.13.10二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為二級動火審批範圍。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察部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三級動火審批範圍及審批辦法: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和其他非固定區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範圍。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3.1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

7.13.13發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由現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凡經批准臨時焊割作業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採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後才能離開現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於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於10m。

動火前,明確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温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温、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現場派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並雖焊點移動。

加強特殊環境下的'作業監控。高處動火時,應採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監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作業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作業現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並保持現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的現場動火監察人員進行動火監察。動火監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聯繫有關人員採取安全措施。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籤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7.14.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範圍內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察部備查。

7.14.3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後果的,按合同(協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生火情時,採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建築、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准、驗收。

7.15.2建築、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委託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承辦建築、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察部審查確認後,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建築、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並提供建築、裝修材料發票的複印件,以備審查。

7.15.5建築、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並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採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7.17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軌道交通企業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現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週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現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彙總上報安全監察部,統一由安全監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安全監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7.18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內各房間鑰匙。

7.18.2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櫃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櫃,用於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櫃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借用加封鑰匙到現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後,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並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考核規定

7.19.1發現火災隱患,安全監察部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軌道交通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軌道交通企業內需要動火的作業,必須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動火令作業。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根據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各中心(部)對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現違規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同一中心(部)發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情況處理。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7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杜絕一切安全事故。具體如下:

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非業主方車輛,嚴禁進入停車場停放。

2、代客泊車時應注意交通規則,保持車距,慢速行駛。

3、引領車輛停車時,手勢、動作要規範,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4、經常要對停車場的車輛進行巡邏檢查,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生。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範疇,並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於防火安全工作。

2、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3、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4、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及技術人員。

5、由各級各部門幹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6、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8

為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管理。

第二條單位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範疇,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使之逐步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並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於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1、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2、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3、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及技術人員。

4、由各級各部門幹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5、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四條防火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2、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3、組織規劃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4、組織貫徹上級消防文件,定期向上級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5、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6、對職工羣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7、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8、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

9、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10、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指導安全疏散;

11、調查火警事故,火災原因;

12、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獎罰意見。

第五條防火安全規則

1、嚴禁明火作業,必要時需經消防安全機構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2、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3、嚴禁焚燒可燃物品;

4、嚴禁吸煙、用火、用電;

5、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6、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及時維修或更換;

7、定期檢查維修煤氣管道系統及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8、走道、樓板、出口等部位嚴禁堆放物品,必須經常保持暢通;

9、員工要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疏散路線;

10、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告並迅速採取撲救措施;

11、組織滅火,同時組織迅速安全疏散。

第六條嚴禁消防設備管理,搞好維護檢修。

1、消防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火災報警及聯控系統運行情況;2、疏散指示標誌及應急燈,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3、專用報警電話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4、對建築物內的火警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消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捲簾門和消防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6、按規範要求設置的各種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設備運行維修檔案,記錄檢查維修情況。

第七條本制度在試行中修訂完善,與上級規定不符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一條組織管理規定:

企業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生產管理範圍,運輸部管理人員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實行監管。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完善車輛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確保車輛安全行駛。

3、積極參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交通安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並領取牌、證後方準上路行駛,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及考核管理辦法,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按照屬地車輛管理部門規定進行車輛年檢。

2、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企業機動車輛,____部負責制定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3、嚴格控制機動車使用量,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已經發現故障的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4、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保養和修理實行審核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實行“一車一檔”;

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指定具備資質的'廠家維修保養車輛。

5、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企業統一印製的“派車單”,____部____管理人員應督促駕駛員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檢查。

6、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駕駛員外出執行公務或節假日使用車輛,應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生。

第三條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規範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招聘程序,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技術熟練並掌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知識。

2、建立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文化程度、駕齡、健康狀況、教育培訓、安全行駛、獎勵懲處、事故登記處理及駕駛車輛變動及崗位變動、離職等情況。

3、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及專業技能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意識。

駕駛員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私開亂停等違章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罰款,費用由責任人自理;

駕駛員開車辦私事,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薪、調崗、辭退處罰。

第四條事故處理規定:

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迅速採取相應的搶救或保護措施,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機關和本單位管理部門報告。

2、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____部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延報事故情況3、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落實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責任人過失、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4、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和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並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記錄。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9

為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訂本條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管理。

第二條單位領導應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使防火工作納入經營管理範疇,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使之逐步走向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並宣傳動員全體員工,高度重視和積極參於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條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1、公司主管領導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總經理室每年定期與各部門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2、各部門應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安全防火工作。

3、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防火專職幹部及技術人員。

4、由各級各部門幹部員工組成公司義務消防隊,經常組織滅火演練,定期進行考核評比。

5、加強防火安全宣傳,開展消防滅火知識學習,提高整體安全防火意識。

第四條防火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領導消防安全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規;

2、組織制定、修訂各項消防規章制度;

3、組織規劃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

4、組織貫徹上級消防文件,定期向上級消防監督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5、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6、對職工羣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7、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8、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

9、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10、組織撲救初起火災,指導安全疏散;

11、調查火警事故,火災原因;

12、對本單位消防工作提出獎罰意見。

第五條防火安全規則

1、嚴禁明火作業,必要時需經消防安全機構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

2、嚴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3、嚴禁焚燒可燃物品;

4、嚴禁吸煙、用火、用電;

5、嚴禁使用電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6、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及時維修或更換;

7、定期檢查維修煤氣管道系統及其附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8、走道、樓板、出口等部位嚴禁堆放物品,必須經常保持暢通;

9、員工要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熟悉建築內外疏散路線;

10、所有人員一旦發現火警,必須及時報告並迅速採取撲救措施;

11、組織滅火,同時組織迅速安全疏散。

第六條嚴禁消防設備管理,搞好維護檢修。

1、消防控制中心應24小時值班,隨時觀察記錄火災報警及聯控系統運行情況;

2、疏散指示標誌及應急燈,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3、專用報警電話必須保證靈敏好用;

4、對建築物內的火警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消防排煙設備、防火門、防火捲簾門和消防栓等要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凡失靈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完整好用;

5、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水泵結合器等設施不得任意改裝或挪作他用;

6、按規範要求設置的各種滅火器材,必須隨時保證完整好用;

7、建立消防設備運行維修檔案,記錄檢查維修情況。

第七條本制度在試行中修訂完善,與上級規定不符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第一條組織管理規定:

企業將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生產管理範圍,運輸部管理人員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實行監管。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完善車輛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確保車輛安全行駛。3、積極參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定期總結分析本單位交通安全情況,及時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並領取牌、證後方準上路行駛,制定機動車輛使用、維修、保養及考核管理辦法,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按照屬地車輛管理部門規定進行車輛年檢。2、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企業機動車輛,**部負責制定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安全責任。3、嚴格控制機動車使用量,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已經發現故障的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杜絕安全事故發生。4、車輛管理部門對車輛保養和修理實行審核制度,車輛檔案管理實行“一車一檔”;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指定具備資質的廠家維修保養車輛。5、機動車輛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企業統一印製的“派車單”,**部**管理人員應督促駕駛員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檢查。6、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消防滅火器材。駕駛員外出執行公務或節假日使用車輛,應注意安全停放保管,防止車輛管理失控或被盜等安全事故(案件)發生。

第三條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規範機動車輛駕駛員的招聘程序,上崗人員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技術熟練並掌握車輛日常維護保養知識。2、建立機動車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包括:駕駛員文化程度、駕齡、健康狀況、教育培訓、安全行駛、獎勵懲處、事故登記處理及駕駛車輛變動及崗位變動、離職等情況。3、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道德教育及專業技能培訓,強化駕駛員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意識。駕駛員因酒後駕車、超速行駛、私開亂停等違章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罰款,費用由責任人自理;駕駛員開車辦私事,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薪、調崗、辭退處罰。

第四條事故處理規定:

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迅速採取相應的搶救或保護措施,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機關和本單位管理部門報告。2、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部應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延報事故情況3、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查清事故原因、落實安全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責任人過失、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4、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處情況和結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並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記錄。

交通消防管理制度10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對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以免發生重大問題,如果因人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損壞或丟失的應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練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達到滅火功能。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更換以備再用,嚴禁在沒有火情時動用消防器材,一旦發現對直接責任單位和負責人進行嚴厲的處罰。

三、院內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產、生活臨時動用明火或一般情況下不準動用名火的地方動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員和動用明火的工作人員可在動用明火前、中間、之後必須進行檢查,以防火患成災。

四、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的手段

1、對於涉及問題複雜不易解決的火險隱患可通過主管部門召開有關領導參加的協商會,採取會上整改辦法。

2、對於存在嚴重火險隱患的部門,經指出後仍不整改的,給予經濟處罰,對重大火險、隨時可能威脅單位財產和人員安全的,經指出後仍不進行整改的部門對部門領導依法進行經濟處罰。

五、庫房的管理措施

庫房物資必須分類、分堆儲存,堆與堆之間、垛與垛之間必須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少於二米,根據庫存物資的種類,確定垛距、牆距、柱距、樑距、每個庫房都要有規定儲存限額和標準,不得超過限額和標準。

六、自查隱患並接受聯查措施

各部門每月必須進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並將自查情況報主管部門,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同時,認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單位集中進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號)。以便提高幹部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主要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的教育。

2.經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逢重大節日或重大活動,進行重點強調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動,要進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頭,要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防範和預防處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體職工集中教育要採取大會形式。平時教育採取出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櫥窗、發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組織交通安全的講座、報告會;設立交通安全警示標誌等。

4.對幹部職工主要進行文明行路、文明騎自行車、乘車;駕駛機動車、保養自駕車,自覺遵守機動車交通法規的教育。

5.進行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進出單位內部、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內機動車限速5公里行駛、在規定的地方停放機動車。

2.上、下班時,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不許在單位門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時,單位門口兩側30米內不許停放機動車。

4.機動車禁止在單位內試車、練車。

5.對單位的機動車安全保養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問題車不許上路。

(二)對公用機動車的管理

1.對單位的公用機動車要按規定定期檢驗、定期保養,未檢驗合格或有隱患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2.單位機動車要有出車記錄和保養、維修紀錄。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私用公車。

3.公車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駕駛執照。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私自將公車交由非單位指定駕駛員駕駛。有違章現象或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單位,並按交通法規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三)對職工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

1.所有職工有駕駛執照的,要在綜合辦公室登記造冊。

2.對駕駛員要定期進行機動車駕駛安全教育。單位要了解駕駛員的實際駕車能力。

3.督促、檢查職工駕駛員對自用車按時進行監測和保養,提交駕駛員體檢表,有事故隱患的車輛不準駛入單位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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