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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章程範本

運輸公司章程範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範,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運輸公司章程範本

運輸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台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税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運輸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佔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

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准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自公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税、費,接受國家財政,税務的檢查、監督和註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税後利潤處置順序:

一、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於下列各項:

一、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贈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准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併、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准後,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新設合併或吸收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後,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税款;

三、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牴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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