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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投資公司章程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投資公司章程1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4.向財政、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投資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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