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行業範例 >證券 >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

與美國等國家不同,我國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要窄得多。依照我國《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嚴禁從事以下行為:(1)代替客户管理賬户。包括替客户辦理賬户開立、註銷、轉移,進行證券買賣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户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户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户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户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4)泄露客户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5)為客户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其他便利;(6)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交易設施;等等。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

簡言之,在我國,證券經紀人不得介入客户具體的證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證券公司的授權為客户提供非法的投資服務。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證券經紀人制度在我國還處於探索階段,成熟的專業經紀人羣體尚有待建立,許多投資者也缺乏完備的證券投資知識與經驗。為減少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有必要在現階段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

標籤: 執業 經紀人 證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hy/zhengquan/vn7l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