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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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婚姻法關於房產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呢?法律知識婚姻法律師為您整理新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規定,相信通過以下介紹您能對房產的相關規定有全面的瞭解。
一、婚姻法第19條的相關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2條規定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三、婚姻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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