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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因婚姻關係的長短而發生變化

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因婚姻關係的長短而發生變化

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諮詢“一方為結婚提供的房屋能否在離婚時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因婚姻關係的長短而發生變化

我們常常這樣回答他們:“如果該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離婚時則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下發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該條規定是在1993年11月分佈實施的,而後在適用該 條規定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8條明確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改變。新法的實施自然取代了舊的司法解釋的運用。

因此,一方婚前的財產是不因婚姻關係的長短而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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