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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舉證證明

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舉證證明

(一) 現存婚姻是因為脅迫締結的;

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舉證證明

(二) 結婚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三) 申請人是擬申請撤銷的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

(四)申請未超出法定期限。

[説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可以被撤銷。因為可撤銷婚姻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意願而形成的婚姻關係,依法應准予撤銷。但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只能由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行使,由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撤銷權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

標籤: 舉證 撤銷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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