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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4篇

關於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4篇

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介紹信,介紹信可以證明持有人的身份,具有憑證性的.特點。還是對介紹信一籌莫展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4篇

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 篇1

【_________ 】第 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擬前往你處會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____年 ____月____日

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條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律師 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江蘇東銀律師事務所

(蓋章)

20xx年 XX月 XX日

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 篇3

援刑介字[_________ ]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指派四川 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 ,前往你處會見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公章)

____年 ____月____日

文書製作人:_________

領函人:_________

領函時間:_________

注:1.本介紹信專用於法律援助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羈押場所提交。

2.本聯為存根聯,作為法律援助案件審批材料歸檔。

律師會見嫌疑人介紹信 篇4

[_________]第_________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四川立地律師事務所

____年 ____月____日

(本介紹信用於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向看守所、羈押場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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