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書信範例 >申請書 >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

當下市場經濟活躍,交易頻繁,我們會經常使用申請書,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1

申 請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被申請人:

地 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於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後,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級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區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後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後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户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户羣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於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裏,此後一直到20xx年合校並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於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羣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於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徵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佔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衞生室使用,之後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後來地毯廠停產,閒置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税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20xx年4月,卞廟社區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鑑於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___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2

申 請 人:吉水縣八都鎮住歧村委會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 住歧自然村村長

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方家村委會張公石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肖羣根 張公石村組長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範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於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徵佔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併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於原行署吉行發(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後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後背山”, “後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於峽江縣政府幕後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後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採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採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範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採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範圍的非林地

㈠現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範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並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範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㈡現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採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於林地,那麼吉行發(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製圖在後),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瞭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註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註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㈠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範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於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採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山糾辦《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説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並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説,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並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註明“住岐果園”四字,説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瞭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並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後,申請人先後將滑(挖)泥坑範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後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於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並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張公石村製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後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並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並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3

申 請 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____)50號《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範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於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徵佔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爭議的土地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併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於原行署吉行發(20____)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的土地割裂

20____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行署吉行發(20____)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____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後土地改革,現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後背山”, “後背山”四址業已將現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於峽江縣政府幕後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後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權屬原本屬於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採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偽暫不論),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採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範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採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以來一直經管的現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20____)50號裁決山林權屬範圍的非林地

㈠現爭議土地不在(20____)50號《裁決》山林權屬範圍

20____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____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20____)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並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範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____年6月14日印發《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____]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20____)50號《裁決》未涉及現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㈡現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偽及當時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採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爭議的土地屬於林地,那麼吉行發(20____)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應當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____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製圖在後),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瞭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註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註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㈠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範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於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採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山糾辦《關於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界牌嶺山林裁決後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____)12號)文件第4點規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説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並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説,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____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並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註明“住岐果園”四字,説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____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瞭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㈡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20____年建集體林場,在現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並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生產責任制後,申請人先後將滑(挖)泥坑範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後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____年由於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____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____年水田鄉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並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____年至20____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被申請人張公石村製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後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____年才荒蕪。

4、20____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____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____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____年至20____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____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____年至20____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____年至20____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____年至20____年我縣水田鄉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____年至20____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並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並在魚塘養魚、養鴨。

13、20____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20____)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____]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20____]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__市人民政府 

  簽名:

  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爭議調處申請書4

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住所地:____市____鄉____村

法定代表人:麻,任村主任。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第____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第二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第三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被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第四村民組。

負責人:麻,任組長。

請求事項:

請求____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依法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關於____村山及其山周圍相關土地的權屬爭議,依法確定山及周圍相關土地屬於申請人村集體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爭議的土地位於____市____鄉____村的北部,林場以東,四至為北至____鄉____村地界,南至____村三、四組地界,東到____村地界 ,西到林場以東,包括山土地和周圍的耕地約310畝。其中山沿山勢從西向東分為疏林區、林區和其他未利用地,該山東北角____村與____村的交界地帶,則屬於其他未利用地(荒山或荒坡),而該山的西半部屬於疏林區、林區(來源於____市____鄉基本農田保護區域圖)。上述土地自土地改革以來一直沒有明確確權,申請人____村集體與被申請人____村第一、二、三、四組組集體均沒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申請初始登記,因此截止現在都沒有領取到《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只是在20____年12月份部分在半個山西部種植樹木的村民領取了《林權證》)因為上述土地沒有確權發證,所以自20____年土地改革以來紛爭不斷。其間雖然暫時形成過分配方案,但因為界線不明尤其是關於____市____鄉____煤礦引發的利益之爭,導致不斷出現新的'爭奪土地所有權矛盾。20____年10月份,在山東北角____村與____村的交界地帶成立了____市____鄉____煤礦,礦區涵蓋山及周圍部分土地,因此引發佔地費和裝車費之爭。同時因為誰是所有權人不明,導致發包人不同,而發包地塊相同或交叉的各種承包合同及佔地協議不斷出現,這不僅直接損害全體村民的利益(長期以來無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而切使相關承包人和佔地企業苦不堪言,甚至引發訴訟案件。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規定: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閒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____市____鄉____煤礦開辦之初屬村辦煤礦,是村辦企業,其成立時的所有手續包括用地手續均是以____村村集體的名義辦理,所取得的收益也有全村進行分配,全村包括被申請人的四個村民組也未提出過異議。根據上述規定,該煤礦經主管機關審批時的礦區佔地(即爭議土地)應為申請人____村村集體所有。故申請依法調查處理。

此致

____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____市____鄉____村民委員會

  ____年___月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sx/shenqing/0qmg6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