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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行政訴訟法的知識點: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司法考試行政訴訟法的知識點: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1.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分工。

司法考試行政訴訟法的知識點: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主動公開的方式和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1)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為當事人申請公開提供條件。

(2)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啟動公開程序的前提。當事人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的內容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税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衞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3)行政機關處理。第一,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第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第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第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4)徵求第三人的意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5)期限。第一,當場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第二,一般期限。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必要時,經負責人批准並告知申請人,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不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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