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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制度

駕駛證扣分制度

導語: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有小汽車的家庭越來越多,考駕照的人也越來越多,下面是關於駕駛證扣分制度全文內容,歡迎閲讀。

駕駛證扣分制度
駕駛證扣分制度

三種行為只罰款不扣分

在剛公佈的91號令中,只有4項違法行為一次會被扣12分。原有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使用他人駕照駕駛機動車的”和“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被取消扣分。 “這幾項規定中的扣罰12分的規定雖然被取消但相應的罰款還是要繳納。”有關人士表示,“這對於那些因為工作忙而時常忘記繳納罰款的司機們來説,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不過,接到處罰通知後超過期限不交罰款,仍會收取每日3%的滯納金。

遮擋號牌一次扣6分

在2004年的71號令中,只規定了“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一次被扣3分。而隨着“涉牌”違法行為越來越嚴重,這次的91號令還把偽造、變造號牌也列入了違法扣分標準裏,並且規定“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的”這些“涉牌”違法行為一次將被扣6分。

醉酒駕車不得增駕大客

新規定實施後,所有有醉酒駕車或肇事逃逸行為的司機將會被交警部門記錄在案。這將成為91號令實施後,如果司機醉酒駕車,將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依據。 此外,除醉酒駕車外,司機如果有下列違法行為,也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等準駕車型: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2.在本扣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扣分週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3.在本扣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扣分週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駕駛證扣分週期

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因此,你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週年為一個記分週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因此,你的違法處罰時間和繳納款時間要看是否在下一個清分日期之前辦結,才能確定具體扣分記錄在哪個記分週期內。

駕駛證扣分標準

一次記分的分值, 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1.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2.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衞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3.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讓車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

(四)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六)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七)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八)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九)違反停車規定,臨時停車、停放的;

(十)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一)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十二)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十三)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十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其他載人規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二十二)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後,違反管制措施的。

4.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違反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前方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六)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七)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九)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

(十)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的;

(十一)駛入或者駛出非機動車道,不避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警報器或標誌燈具的;

(十三)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十四)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和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5.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的;

(二)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三)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四)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五)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八)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九)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十)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一)小型客車行駛中,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二)其他違反車輛裝載規定的。

6.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三)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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