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44條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銷售、維修、檢測消防產品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條分為二款。第一款是關於單位或者個人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同時還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根據本款規定,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條規定:“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本條規定,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應根據情況,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本款所説的“從重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裁決較重的處罰。
第二款是關於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為了嚴禁有關單位在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以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滅火、防火功能,本條規定了處罰。本款所説的“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是指經公安消防機構等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從事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企業、公司。國家有關部門針對維修、檢測的具體要求,對維修、檢測機關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公安部頒佈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規定,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必須選用已經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審查許可的單位。經有關部門審批可建立一些提供消防設施檢測維修的“中介服務”組織,根據公安部《關於抓緊建立和認真落實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規定,承擔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中介服務”企業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查批准,這些“中介服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體;(2)具有一定數量相應專業的高、中級技術人員;(3)承擔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人員已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4)有相應的、合乎標準的檢測設備和儀表;(5)有消防設施安裝或調試經驗等。對承擔建築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中介服務”企業要嚴格資質審查;對承擔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等要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對承擔建築消防設施設計、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等服務企業、機構實行消防專業資格定期審查,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後,核發許可證,不合格的,不發或者撤銷許可證,並定期向社會公告。這裏所説的“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在維修中使用的偽劣配件、製劑,或者以假充真的;在檢查測試中弄虛作假的;不按照技術規範進行檢測、維修的等等。
根據本款的規定,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的,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也就是説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維修、檢測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對單位實行雙罰制,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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