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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差旅費報銷制度

2016差旅費報銷制度

【2016差旅費報銷制度篇一】

2016差旅費報銷制度

為有效控制差旅費用的支出,提高各類業務人員的辦事效率,使企業各項管理形成規範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辦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領導籤批,財務部門負責人核准後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出差申請單”中情況彙報一欄填寫出差完成情況並書面彙報出差工作情況,向分管領導彙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並在“出差申請單”任務完成情況欄中籤署考核意見。

4、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派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二、費用標準

1、公司職員出差實行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伙食費補助)、市內交通費等費用包乾,其標準如下:

(1)集團公司領導:按出差所在地區不同,本着節約的原則可住35星級賓館,誤餐津貼60元/天。因工作需要請客户用餐可實報實銷,不再列支誤餐津貼。

(2)所屬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可住34星級賓館,誤餐津貼40元/天。因工作需要請客户用餐可實報實銷,不再列支誤餐津貼。

(3)公司中層幹部:住宿標準省會180元以內,非省會120元以內。伙食補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員:住宿標準省會80元以內,非省會60元以內。伙食補助40元/天。

(5)市內交通費:公司職工出差途中市內公交車費實報實銷。如乘車時間為夜間(晚九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可乘出租車,並註明乘車區間。如遇特殊情況,事後應寫書面彙報,經經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報銷。

2、去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如:瀋陽、長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員必須住辦事處,食宿由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補助,如因辦理業務路途較遠,而中途無法返回辦事處就餐,可按每天10元補助,但需持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證明。

3、(1)外出參加會議經分管領導批准不實行費用包乾,採取分項計算的`方法,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10元/天市內交通費和公雜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住宿費用按標準列支,伙食補助、公雜費,市內交通費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2)外出學習人員,住宿費實行包乾標準,伙食補助每天20元,外出學習途中可享受伙食補助費,學習期間可享受公雜費、市內交通費。

4、出差特區(深圳、珠海、海南、廈門、汕頭),費用本着節約的原則伙食費60元/天。

三、幾點具體規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費包乾,只享受伙食、市內交通二項補助費。

2、出差當日往返可享受全額補助(包括次日晨抵達本市)。

(1)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標準。

(2)中午12時後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15元。

(3)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15元。

(4)中午12時後抵達本市按全天補助30元。

3、訂票費、退票費原則上不予報銷,如遇特殊情況需寫書面彙報,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

4、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

(1)、公司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飛機,火車軟卧(或軟席)、輪船二等艙、出租車。如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火車軟卧或乘輪船二等艙位需經董事長或總裁批准,方可報銷。

(2)、旅途中符合乘卧(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4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而未乘座卧鋪,特快按票價50%,其它列車票價60%予以補助。白天乘坐火車軟座、軟、硬卧不予報銷。

(3)、去集團公司設有辦事處的地區,連續乘車16小時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補貼。

(4)、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統艙,超過六小時發給夜間乘車(船)補助費30元。

(5)、帶車輛外出,隨車送貨扣除包乾費中交通補助費。如隨車送貨後還需辦理其他業務可享受交通補助費(需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批准)。

5、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徵得總經理同意,須經安排領導核准並簽署意見後財務部方可審核報銷,並不再享受當天伙食補助。凡同領導一起就餐,餐費已報銷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補助。

6、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司機外出按1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如二名司機按2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司機住宿費以50元/天標準支付,小車司機按同車領導及工作人員住同檔次賓館,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説明情況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扣除2天往返時間、等候時間按每天20元給予伙食補助。

7、駕駛員外出行車途中的違章罰一律不準報銷。

8、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趟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部門負責人審批時要加強對票據的審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費用不予報銷。

9、出差時借款,前帳(賬)不清、後帳(賬)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帳(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0、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6差旅費報銷制度篇二】

1、為保證全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規範差旅費開支的項目及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職員工應充分利用現代通訊網絡技術辦理外地公務,儘量控制公務出差,縮短出差時間,減少出差次數。確需因公務出差須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報校長批准,否則,不報銷差旅費。

3、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按“交通費憑票據實報銷,住宿費限額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通訊費包乾使用”的辦法報銷。

4、住宿費報銷辦法

①住宿費限額控制標準:直轄市、省會城市80元/晚/人;地州市及外縣60元/晚/人。一人出差和因特殊情況需要突破標準的須經校長批准,然後據實報銷。

②出差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自理,不予報銷。

③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提供住宿或住在親友家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④學校委派外出學習、培訓人員的住宿費以學習、培訓舉辦單位出示的發票為準報銷,但不得超出第4條第①款的規定,若舉辦單位免費提供住宿的,按第4條③款執行。

5、交通費報銷辦法

①出差人員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車)的交通費據實報銷。出差人員未經校長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飛機、火車軟卧、輪船頭等艙,也不得租用出租車。

②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按直轄市、省會城市每人每天30元,地縣每人每天15元包乾使用。

③到外地參加會議和被學校委派學習培訓的人員在會期和學習培訓期間不報市內交通費。

④自帶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不報市內交通費。

⑤乘坐火車的按實際乘坐火車硬卧座位票價(隨票加收的其他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10%計發個人補助費(www.)。乘坐硬座按票價(隨票加收的其他費用不計入座位票價之內)的30%計發個人補助費。

⑥經批准乘坐飛機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後票價據實報銷。

6、出差人員的伙食費補助辦法

①縣城外出差伙食補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本省地州市及以下每天每人20元,省會每天每人30元,省外每天每人40元。

②經學校研究,校長同意參加各種短期學習的培訓人員,不分區域,學習期間每人每天補助生活費8元。

③小專業學生外出培訓和學生實習就業的帶隊駐點教師,往返培訓點和實習就業點的旅差費按學校旅差費標準報銷,駐點期間的各種補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乾。駐點住宿由學校與培訓點和實習就業單位聯繫解決。

7、出差人員通訊費補助辦法

①本市內出差不補通訊費,本市外省內出差每天補助15元,省外每天補助25元。

②參加各種短期學習和培訓的人員,除補助往返學習和培訓地點兩天的通訊費外,學習期間不補通訊費。

8、出差人員未按審批出差路線繞道出差的,其繞道期間多開支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用由個人自理,且不發繞道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通訊補助費。

9、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10、外出處理公務確需開支公關費用的,必須事前報校長批准,然後憑據在相關專項經費中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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