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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條文註釋

本條中的`“盜掘”是指以出賣或者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祕密發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的行為。

“古文化遺址”是指在人類歷史發展中由古代人類創造並留下的表明其文化發展水平的地區,如周口店。“古墓葬”是指古代(一般指清代以前,包括清代)人類將逝者及其生前遺物按一定方式放置於特定場所並建造的固定設施。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也視同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動物的遺骸或遺蹟(主要指一萬年以前埋藏地下的古爬行動物,哺乳動物和魚類化石等)。 “古人類化石”是指石化的古人類的遺骸或遺蹟(主要指距今一萬年前的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如牙齒、頭蓋骨、骨骼等)。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三檔刑罰進行處罰。

標籤: 二十八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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