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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休假國家規定

2017公休假國家規定

2017公休假國家規定

2017年元旦放假安排

2017年元旦是1月1日星期日。

2017年元旦放假安排: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

2017年春節放假安排

2017年春節是1月27日星期五,共放7天。

2017年春節放假安排: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

2017年清明放假安排

2017年4月3日至5日調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二,農曆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

4月6號(星期四)、4月7日(星期五)照常上班。

2017年五一勞動節放假安排

2017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調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一、“五一”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

5月4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2017年端午放假安排

2017年5月28日至5月30日放假公休,共3天

5月30日(星期二,農曆端午節當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調至5月29日(星期一)

5月31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2017中秋節與國慶節放假

2017年中秋在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為國家法定假日。與國慶節連休7天,即從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7日,放假調休7天。

10月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延伸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標籤: 休假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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