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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送達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送達

對於類似書面通知的送達,首先採用直接送達,但是直接送達大多本人都會拒收;採用郵寄送達當事人看到郵寄人是單位,不看內容就拒絕簽收,那被退回的通知書還有效嗎?怎樣做才合理合法?pincai網為您帶來相關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送達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説明,以保留證據。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

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説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員工採取拒收公司決定的做法,不是面對現實的態度,我以為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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