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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來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建築來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我市實施建築業工傷保險新政

建築來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建築業屬於工傷風險較高行業,也是農民工較為集中的行業。近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建築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吉安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 (以下簡稱《方案》),自今年6月1日起實施。

《方案》規定,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所有建築業企業,均應按《方案》為 職工(含農民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及派往項目的管理人員除外,下同)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嚴格審批制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指導和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抓住“一頭一尾”,即抓住建築項目開工、竣工兩個重點環節,促進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出具其參保證明。從《方案》施行之日起,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核發建築施工許可證時,對所有新建項目均應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檢查,將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設項目,通報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建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其參加工傷保險。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建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作出責令工程項目暫停施工或者終止施工的決定。

參保方式靈活

由於建築業職工流動性較大,《方案》規定,建築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時既可以選擇常規的`按單位實際用工人數參保,也可以選擇按建設項目整體參保,不強求實名制,為建築工地靈活用工人員參保開闢了新通道。

建築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進行費率浮動。

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以總承包單位和工程項目為名稱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總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職工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明確繳費比例按項

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暫按照工程總造價的0.1%繳納工傷保險費。2014年12月31日前開工的在建項目,按照工程實際進度確定應繳保費。具體計算辦法為:工程總造價×0.1%×(工程剩餘施工期/工程總施工期)。

按照工傷保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已參保的建築工程項目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支 情況,進行費率浮動。具體計算辦法為:支繳率大於100%小於等於120%的,按工程總造價×0.1%×20%補繳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於120%小於等於150%的,按工程總造價×0.1%×50%補繳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於150%小於等於300%的,按工程總造價×0.1%×200%補繳工傷保險費;支繳率大於300%的,按工程總造價×0.1%×400%補繳工傷保險費;發生了工亡事故的建築工程項目按工程總造價×0.1%×400%補繳工傷保險費。建築工程項目在工傷保險期限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費率浮動的,按浮動後的最高費率補繳保費。

確定參保期限

《方案》還明確指出,2015年1月1日後開工的建築項目應全部參加工傷保險。2014年12月31日前開工的在建項目,2015年底應有60%的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2016年底,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要達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新開工的建設項目全部要參加工傷保險,其參保期限自開工之日起至項目合同期滿之日止;在建項目的參保期限自參保次日起至項目合同期滿之日止。建設項目合同延期的,總承包單位於合同期滿前30日到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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