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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這點事

試用期辭職這點事

我在深圳一個公司試用期之內辭職,按勞動法,試用期之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管批不批我都可以走,而且公司要給我結算工資,我是2月9日提出辭職,我的上司答應了,説等招到人交接工作,我一直等到2月23日,公司還沒招到人,而我自己又有事不能繼續等,經與公司人事總監,財務總監,直接上司,老總四人交涉無果,公司不給我辦辭職手續。2月24日我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3月中旬公司的'人事和勞動局的調解員打了幾個電話給我,讓我回公司辦辭職手續,公司才給我發工資。

首先我有勞動合同在手,其次不是我不肯辦手續,是公司不給辦,現在我告到勞動局了,公司收到開庭通知了,人事非要我去公司辦理交接才發工資,不辦就不發。

請教大家,我是要按公司的要求走還是等開庭?

試用期辭職這點事
標籤: 試用期 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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