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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單位仍須補齊社保

員工辭職單位仍須補齊社保

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員工辭職後,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補齊。

員工辭職單位仍須補齊社保

2002年,王某進入某雜誌社印刷廠從事裝訂工作。因雜誌社屬事業單位,無法為王某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遂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每月工資1000元中已含用人單位應繳的社會保

險費。2007年10月,王某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王某與雜誌社的'勞動爭議案,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王某的要求得到仲裁委員會支持。

省勞動保障廳仲裁處處長段萬和稱,無論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均屬勞動關係範疇,同受《勞動法》等法規的保護。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雜誌社未給王某參保,需從王某進入單位起至勞動關係解除日止,補繳這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此外,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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