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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社保局對“買養老保險虧了”的解讀

東莞市社保局對“買養老保險虧了”的解讀

東莞市社保局:養老保險只需3年8個月領取到繳納總額

東莞市社保局對“買養老保險虧了”的解讀

最近有一篇文章在網絡和微信朋友圈裏熱傳,題目叫《幫你算筆賬,退休後再活27年才不白交社保》,不少人有此疑問。9月23日,東莞市社保局召開説明會,澄清網傳説法,社保局也舉了一例説明東莞的情況,假如一勞動者按社平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17年,只需3年8個月領取到的金額就相當於返還個人和單位的繳納總額,以10年計算投資年收益率達19.21%。

社保部門還介紹,目前養老金全國轉移渠道通暢,不存在東莞參保、離莞後等於白交的情況,呼籲勞動者為了當前生活和將來的保障,自覺參保、自覺維權。

買養老保險虧了?

這篇叫《幫你算筆賬,退休後再活27年才不白交社保》一文裏算賬稱,以單位繳納部分佔工資的20%、個人繳納部分佔工資的8%來計算,假如北京白領小王的月薪是10000元,連續交滿30年養老金。那麼他交的總額是:10000×28%×30×12=100萬,個人繳納部分是29萬。

按照平均壽命74歲,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為14年168個月。文章由此算出,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第一部分是個人賬户養老金,為290000元/168月=1700元;第二部分是統籌賬户養老金,為上一年社平工資4672元×30%(交30年就乘30%)=1400元,總共領取1700+1400=3100元/月。

按照這一計算,小王需要27年才能拿回繳納的100萬本金,也就是要活到87歲。

不少讀者看到文章後諮詢,真的是這樣嗎?

在東莞市社保局的説明會上,社保部門澄清了這一説法。首先按照規定,個人賬户參保人自己繳納的金額,未退休前身故或退休後身故,家屬都可一次性領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此外,企業或村(社區)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實行火葬,家屬可領取喪葬費和撫卹金,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可領取一次性救濟費。按照目前標準,社保基金髮放的喪葬費、撫卹金為15036元。因此,從個人賬户來説,並不存在“如果僅僅活過了平均壽命,可以肯定你交社保虧大啦”的情況。

那麼,如果算上單位繳納的統籌賬户金額,情況又如何?社保局也舉了一實例説明東莞的情況,假如一勞動者按社平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17年,只需3年8個月領取到的金額就相當於返還個人和單位的繳納總額,以10年計算,投資年收益率達19.21%。

按照例子,袁先生退休年份為2014年7月,他從1997年7月1日參保至2014年6月1日,退休前繳費累計203個月,每月均按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個人繳費總額為14341.08元,單位繳費總額為20253元,兩部分共計34594.08元。

袁先生領取社保的情況為,從2014年7月1日開始每月可領取養老金802.17元。在不考慮養老金隨通脹上調等因素,假設養老金維持目前水平,袁先生領取18個月(約1年6個月)後,領取的金額累計為14439.06元,相當於返還個人繳納的金額。領取44個月(約3年8個月)後,領取的金額累計35295.48元,相當於返還個人和單位繳納的總額。

袁先生的例子還顯示,繳納34594.08元,在維持目前水平的情況下,10年後可累計領取101073.42元,投資年收益率達19.21%。若按實際情況養老金每年增長,投資年收益率將更高。

達到退休年齡未繳足15年怎辦?

記者瞭解到,還有不少職工認為如果在東莞繳納年限未滿15年就離開東莞,到異地工作或回家鄉,就意味着在東莞繳的錢就白交了。社保局負責人表示,職工在離莞時可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根據國家的規定,可以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金額和單位繳交的(繳費基數的12%)金額轉移到新工作地或家鄉。其中,轉移的個人賬户部分與轉入地的個人賬户合併計算,單位繳費部分則記入轉入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大家還很關心,如何確定養老保險退休領取地。上述負責人解釋,廣東省範圍內,應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併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的,若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則以最後參保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所屬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如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還有一種情況,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繳費年限未滿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繳費累計不滿十五年),不少員工之前沒有參保,現在到了50歲左右,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參保沒有意義呢?

社保局負責人表示,情況並非如此。從他們掌握的情況來看,只要具備勞動條件,很多用人單位還是願意僱傭超過退休年齡的熟練工。即使繳費年限未滿15年,在退休時仍可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或將養老保險轉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申請延繳。

按照規定,廣東省非本市户籍參保人,在本市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經本人及用人單位申請,可由用人單位為其繼續繳費(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名義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

非廣東省户籍參保人在東莞市已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原參保單位在其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繼續聘用並且願意繼續為其繳費的(不能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名義繳費),可由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向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繼續延繳社會養老保險的書面申請,通過按月延繳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止。

如果沒有工作單位繼續聘用的,員工一樣可將養老保險關係轉回户籍地或待遇領取地申請延繳,直至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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