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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惑:準媽媽職場如何維權

法官釋惑:準媽媽職場如何維權

在準媽媽的職場維權過程中,存在一些常見的誤區。國際勞動婦女節前夕,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張江洲、姜婉瑩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解疑釋惑。

法官釋惑:準媽媽職場如何維權

誤區一:懷孕會被開除

李女士在2010年3月應聘時,公司要求應聘者在三年內不得生育。考慮到就業形勢嚴峻,李女士勉強同意。2012年1月,李女士意外懷孕,考慮到入職時公司的苛刻規定,李女士暫時隱瞞了懷孕情況。當年5月,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懷孕的消息,立即將李女士除名。

法官釋惑:公司強行與女職工約定禁止生育條款,缺乏合法性依據,屬於無效。此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誤區二:產檢扣工資

吳女士因多次出現先兆性流產跡象,遵醫囑在懷孕前期某月4次請假進行產檢。在月終核算工資時,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將吳女士所請4天產檢假期視為事假,並扣發了吳女士當月工資1380元。

法官釋惑: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因此,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

誤區三:流產不享受產假

李女士因宮外孕,不得已在懷孕兩個月時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手術後,醫囑吳女士全休半個月。公司認為吳女士屬於自行終止妊娠,不應享受產假待遇,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吳女士這半個月的工資。

法官釋惑:《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可見,孕期流產的女職工,也享有相應的產假,且工資應當照常發放。

誤區四:產前沒有產假

謝女士在預產期前10天向公司申請產假。公司認為謝女士尚未生育,且沒有醫囑需要休息,故不同意謝女士請假。經協商,公司同意讓謝女士回家休息,但不同意支付工資。

法官釋惑:《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本案中的公司不允許謝女士提前10天休產假,違反了對“三期”女職工休假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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