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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特點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點

  (一)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保管合同有哪些特點

實踐合同是以標的物交付與接受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寄託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因此,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也正是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二)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

保管是指將物品置於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加以保護並維持其原狀。保管合同的履行是以足以達到維持保管物的原狀為標準。保管合同轉移保管物的佔有權,但並不發生保管物使用權和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是一種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保管人在保管過程中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直接關係到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寄存人按約定需向保管人支付報酬,這種保管合同為有償的保管合同。近現代西方國家立法一般規定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我國的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應以無償為原則。現實生活中,確有大量的保管關係,保管人並不要求寄託人付出任何代價,如超市免費為顧客保管隨身攜帶物品等,這類保管是無償的,且經常而大量發生。因此,我國合同法對於保管合同的有償與無償未作硬性規定,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

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這也是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相同之處。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的範圍較為廣泛,一切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種類物和特定物均可作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此外,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等非物質財產也可以成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但在實踐中,保管合同的標的物應有易保管的性質。

  (五)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僅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何種特定形式,所以,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我國合同法又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

標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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