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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房公積金與合同制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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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制護士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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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護士是醫療機構和社會衞生保健機構的工作人員。她們與醫生以及相關醫療技術人員一起扮演着完成增進和維護人類健康的任務。隨着我國醫療事業的蓬勃發展與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護理人員嚴重缺編,合同制護士如雨後春筍般大批進入醫院,已經成為醫院的主力軍。然而,由於各種原因,合同制護士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加強和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我國護理事業的發展,最終有利於人民的身體健康。本文擬以某醫院血液透析室為例,從法律的角度對這個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護士;勞動權益;保護;法律

護士,指經執業註冊後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從事護理活動的衞生技術人員。

“合同制護士”這個羣體伴隨着現代醫療事業的不斷壯大而壯大。她們對增進和維護人類身體健康扮演着重要得角色。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制護護士的一些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由於護士自身權利意識淡泊,同時由於外部環境的影響

使得護士特別是合同制護士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在對血液淨化中心12名合同制護士的調查中,僅4位對護士看過護理權利、義務相關的法律條文,在他們中僅2位對自己的權利、義務記憶比較深刻。由此可以看出超過80%的護士不瞭解不知曉自己在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在被問及“當護士與醫院發生‘衝突’後,怎麼辦?”絕大部分護士指出“先據理力爭,爭不成就忍,忍無可忍就辭職”。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她們完全沒有運用法律去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

二、合同制護士在勞動合同關係訂立中往往處於弱者地位

首先,醫院每年都要分別和護士簽訂一次用工合同,由於在訂立勞動合同中是醫院和每個護士單獨訂立的勞動合同,屬於個別僱傭勞動關係,而沒法抱團取暖共同去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勞動合同為院方早就準備好的格式合同,在簽訂用工合同時護士往往處於不利的一面,在擬定合同之時並未徵求對護士的意見,在訂約時也不容護士協商,能選擇的是籤或者不籤。面對嚴峻的就業壓力,即使是對院方提供的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有意見,她們也不得不選擇就業。最後,在一些小醫院或者小診所更是不願和護士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簽訂用工合同,導致護士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得保障。

三、醫院在參加培訓和薪水方面不能保障合同制護士的權益

根據護士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護士有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交流的'權利。然而,誰去參加進修學習是由科室領導決定的,在有的科室學習的機會往往只局

篇二:合同制護士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醫院根椐工作需要,在護理崗位上對護士實行了合同制的用人方式,這批護理專業人員己在我院各科室發揮了充分的作用,為更好發揮她們的專業特長,解決其後顧之憂,特制定《“合同護士”管理暫行辦法》如下:

一、聘用對象及條件:

1、熱愛護理專業,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年齡在20-25週歲以內。

2、必須具備國家承認的普通大、中專護理專業以上學歷。熟悉和掌握護理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

3、同等條件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資格者優先。

二、聘用程序及方法

1、醫院根據工作需要,在崗位缺編職數上,公開向社會招聘。

2、堅持德才兼備、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用人原則。

3、應聘者提交護理專業畢業證書、身份證、護士執業證書等原始證件。

4、經初審合格者經理論考試、面試、考核,考核合格後由醫院招聘領導小組根據崗位職數擇優聘用,並簽訂試聘用合同。

三、管理

1、受聘人員崗前培訓1—2周,學習護士條例及管理辦法、醫院相關規章制度、職責、工作流程、護士服務規範等,經考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2、受聘人員在臨牀參與內、外、婦、兒等科室的輪轉,一年後院科考核合格者簽訂正式聘用合同。

3、對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的護士,有專人負責帶教,不得獨立上崗。

4、定期(每季)進行護理操作規程、護士行為規範、制度、職責等內容考試考核,如有違反按職代會條例執行。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聘用單位可解除合同或作待崗處理: ①受聘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②受聘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③受聘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④受聘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⑤受聘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一個月或調整工作崗位6個月仍不勝任工作者。

⑥受聘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者。

⑦受聘者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一年內未考取護士執業資格者,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解聘時按合同法要求,解聘方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四、待遇:

1、聘期內享有與本院職工同等的進修、培訓、繼續教育等學習和受教育的待遇,符合國家和單位規定的晉職條件,參加職稱晉升考試和受聘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2、聘期內,由院方按國家規定交納等同本院正式職工的相關保險金。

3、工資:

(1)受聘者在試用期內:中專學歷300元/月,大專學歷300元/月,本科學歷300元/月;正式聘用後:中專學歷1206元/月,大專學歷1240元/月,本科學歷1626元/月。

(2)護理部及聘用科室對護士必須加強日常工作管理和年度評價,試用期按新護士培訓手冊進行;試用期滿由護理部組織年度綜合評價(考試、考核和工作評價),綜合評價為“優秀”者(平均分數≥90分),簽訂或續簽聘用合同,並根據成績給予一定獎勵,“良好”者(平均分數≥80分),簽訂或續簽聘用合同;“一般”者(平均分數<80分)不與其簽訂或續簽聘用合同,合同期內者由個人承擔全部保險金費用,不再參與工作評價,連續三年綜合評價為一般者,由醫院另行安排。

(3)對在試用期具有護士執業資格的新聘者,試用半年後可享受獎金。

(4)試用期滿後經院、科考核聘用者可享受科室獎金待遇,可根據工作年限給獎金 80%(第一年)、90%(第二年), 第三年後享受95%獎金。

五、本辦法從201x年 5月 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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