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勞動合同 >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5篇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5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5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説依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所在地址: 性別:

所有制性質: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係。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在本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無確定終止時間。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約定實行以下第( )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當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各項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應依法制訂有關工資分配和調整,獎金髮放,津貼補貼標準等勞動報酬分配規定,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 元,並根據內部相應規定調整。在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 元。

2、實行年薪制的,年薪為 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以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其他工資制的,按照規定或約定方式支付工資。

3、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應制發勞動報酬支付表,並向乙方提供個人勞動報酬清單。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在崗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甲、乙雙方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並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於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甲方必須採取符合國家職業衞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於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即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規定情形的,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可以就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勞動合同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

二、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説,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於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或者競業限制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則處於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麼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常常被忽視。由於普通人對於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法律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從而保障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現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

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試用期限可根據乙方在試用期的綜合成績評定提前轉正或延遲轉正,但延遲時間不得超過_____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甲乙雙方可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五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不定時工作制: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七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及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八條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或考勤制度通過全體員工大會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勞動貢獻等確定。

第十條甲方按下列第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元/月,其中該崗位固定工資與績效工資比例為_______;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乙方的勞動定額為,計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元/月(不得低於前款第

(一)、(二)、(三)項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並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甲方於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項目、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乙方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甲方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

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三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二十條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存在競業限制約定的;

(二)乙方原單位存在爭議的。

第二十五條解除、終止本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30個工作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相關賠償費用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結算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按已支付的培訓金額及培訓年限計算。

第二十七條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保密協議書

2、公司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

第二十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瞭解本合同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公章)乙方(簽名並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採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於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係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説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實際履行的內容確定;

(二)實際履行的內容低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於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温天氣作業和高温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温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温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併、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於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於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並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佔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衞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六章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係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衞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係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招用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範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週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並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hetong/9nv0p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