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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街商鋪的租賃合同

臨街商鋪的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

臨街商鋪的租賃合同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位於 臨街商鋪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該商鋪坐落於 號商鋪,該商鋪建築面積上下兩層約 m2。該商鋪不得用於飯店等對室內環境及周圍居民造成影響的經營活動。

2、甲、乙雙方應互示身份證以真實的證明雙方身份,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證明作本協議附件。

3、該商鋪租賃期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照先交租金後使用的原則,第一年租金 元( )/年,合同期內,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市場行情在原價格基礎上隨行就市協商而定(注:合同期內年租金遞增應控制在15%以下)。

4、商鋪房屋租賃期滿乙方如需要續租時,乙方須在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租要求,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同乙方續簽合同。如果乙方不續租,應提前一個月告訴甲方,其自行裝修部分無償歸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裝修費。或乙方負責將房屋恢復原貌。甲方要收回商鋪房屋也應提前一個月告訴乙方。

5、付款方式:一次性繳納一年的房租,既第一次交納時間為合同雙方簽約後2日內交付。以後兩年必須在每年陽曆 月 日前交付。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租金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收回商鋪房屋,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若乙方在商鋪租賃期內提出終止合同時,甲方不退還租金。

6、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鋪面,乙方擁有合同期內合法的使用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事項的原則下有權轉租此商鋪,但轉租前須提前30日告知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收回商鋪房屋,且不承擔乙方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7、合同期內,與該商鋪有關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城市市容費、垃圾清理費、電視收視費、物業管理費及租賃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因乙方滯交所產生的罰金應由乙方承擔)。乙方租賃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法令、法律、法規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否則,後果自負。

8、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內將該商鋪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使用;並經雙方交驗移交房室鑰匙及物業手續等交割完畢後視為交付;乙方租賃後不得擅自改變商鋪用途,不得因裝修等原因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商鋪主體和牆體結構。

9、合同簽訂時,乙方需向甲方交納此商鋪押金¥1000.00元(壹仟元整),押金不得衝抵商鋪租金。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將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移交甲方並交清相關費用後,甲方全額無息返還乙方交付的相應押金。

10、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由乙方添置的可移動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於乙方自行裝飾、裝修(地板、地面、頂、隔房、固定電料等)的構築部分無償歸甲方所有,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或乙方負責將房屋恢復原貌。

11、本合同執行期內,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商鋪毀損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其他損失,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甲方不退還租金。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2、本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商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章): 聯繫電話:

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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