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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1、條件: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規程》5.0.1 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完成後,應進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當合同工程僅包含一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時,宜將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與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一併進行,但應同時滿足相應的驗收條件。

2、主持單位及工作組組成:

《規程》5.0.2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由項目法入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以及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

3、驗收申請:

《規程》5.0.3 合同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其內容要求見附錄D。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4、驗收應具備條件:

《規程》5.0.4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約定完成;

2.工程已按規定進行了有關驗收;

3.觀測儀器和設備已測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項觀測值;

4.工程質量缺陷已按要求進行處理;

5.工程完工結算已完成;

6.施工現場已經進行清理;

7.需移交項目法人的檔案資料已按要求整理完畢;

8.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5、驗收主要內容:

《規程》5.0.5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合同範圍內工程項目和工作完成情況;

2.檢查施工現場清理情況;

3.檢查已投人使用工程運行情況;

4.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5.鑑定工程施工質量;

6.檢查工程完工結算情況;

7.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

8.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9.確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討論並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鑑定書。

6、驗收鑑定書格式、份數及備案:

《規程》5.0.6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鑑定書格式見附錄G。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鑑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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